在一定条件下,由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引起的疾病,统称为职业病(广义职业病)。1987年11月,经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修订《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列入了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等9类共102种。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已列入法定职业病名单的疾病,我国还尚未列入,如一些化学物质引起的职业性肿瘤、不良体位和工作条件引起的职业性腰背痛等肌肉骨骼疾病、生物因素如结核杆菌、SARS病毒引起的医务人员的健康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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