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国家及一些国际组织都颁布了职业病名单,美国、欧盟等颁布了一些判别职业病的诊断原则、方法或指南等,但多数是政府为了配合有关法规提供的一种技术咨询服务,一般不作为国家标准发布。1981年,卫生部成立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后,在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的具体组织下,经过广大职业病临床医师的努力,我国职业病诊断标准与职业病目录配套,已形成自己的体系。尘肺病诊断标准2个、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19个、职业中毒诊断标准65个、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标准5个、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标准2个、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9个、职业性眼病诊断标准4个、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诊断标准3个、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1个、其他职业病诊断标准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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