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IgA肾病患者,经IVF助孕治疗已分娩一子一女,尚有剩余冻胚6管及冻卵12个,要求捐献其冻卵供她人生育用。经伦理委员会讨论,考虑该捐赠者无此病的家族聚集史,因此允许患有遗传倾向的非严重遗传学疾病患者作为供卵源。不过,对于潜在受卵者应充分告知供者的上述情况,在充分知情同意的条件下,由受者权衡利弊,选择是否使用上述卵子。一旦应用此供卵,需对子代进行该病的追踪监测。但也有反对者认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本来就违背了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规律,将明知有遗传倾向相关疾病患者的配子作为延继个体子代的捐赠,是对人类社会和子代的不负责任。对有家族史者不建议供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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