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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第十二章 血液系统药物

妊娠期采用抗凝治疗的适应证可简分为非产科因素和产科因素两大类。非产科因素的适应证:具血栓栓塞病史者、施行过心瓣膜修补或替换术、患有二尖瓣病变伴心房纤维颤动、存在遗传性抗凝血酶Ⅲ(AT‐Ⅲ)缺陷症或遗传性蛋白C(PC)缺乏症者。产科因素的适应证:由一些产科因素如死胎综合征、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羊水栓塞等所致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等。香豆素类的抗凝机制主要是通过抑制维生素K环氧化物还原酶和维生素K还原酶,使体内还原型维生素K减少,从而起到抗凝作用。若病情允许,毋需不间断长期应用抗凝治疗,则可改用肝素皮下注射或口服抗凝药,产后继续治疗6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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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哺乳期用药医师案头参考》
书名:《妊娠期哺乳期用药医师案头参考》
栏目:妊娠期哺乳期用药医师案头参考
作者:蒋式时 邵守进 陶如风
参编:
页码:438-439
版本:2
出版时间:20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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