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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教育]附录 地塞米松说明书未注明不良反应,患者长期用药后股骨头无菌性坏死

原告方晖,男,40岁,上海市浦东新区居民。被告一上海市某制药厂。按医师处方,方晖从1996年9月起注射地塞米松进行治疗。1999年4月,方晖被确诊为双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仅手术就花费2.5万元。方晖认为,由于医院超长时间、大剂量使用地塞米松,造成我双侧股骨头坏死,以后每隔几年需要置换一次人工关节。上海市某制药厂生产的地塞米松注射液,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其说明书上未注明禁忌证和不良反应,误导患者使原告丧失了拒绝长期使用该药的可能。2001年4月4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赔偿纠纷作出民事调解:被告上海市某制药厂一次性补偿方晖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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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书名:《用药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栏目:用药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 第七章 药品不良反应纠纷 > 第二节 药品说明书缺少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作者:孙安修
参编:孙安修,魏伟
页码:139-140
版本:1
出版时间:200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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