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歧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某乡居民,患儿父亲。原告儿子陆江辉出生不久,医师曾经对他父母说过:这孩子属于过敏体质,对青霉素之类的药品过敏比较厉害,青霉素不能用,每次打针必须要求医师做皮试。以前对双黄连从未过敏的陆江辉,在输液后不久,出现了反应,先是嘴唇起小泡,紧跟着手上起小泡,医师立即停药,及时采取抗过敏治疗,几分钟后,陆江辉的过敏症状得到缓解。2006年6月1日,陆江辉生病第5天,咳嗽加重,陆江辉父母担心发展成肺炎,便带其到被告乡卫生院诊治,他向医师说明孩子过敏体质情况,医师说可以使用过敏率低一点的药品如炎琥宁、鱼腥草、穿琥宁。对有药品过敏史或过敏体质的患者应避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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