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供试品的细菌数、真菌数和酵母菌数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该品种的规定,应从同一批样品中随机抽样,独立复试两次,以3次结果的平均值报告菌数。3 ﹒眼用制剂检出真菌和酵母菌数时,须以两次复试结果均不得长菌,方可判供试品的真菌和酵母菌数符合该品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