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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附录1 磷霉素过敏,医院不承担责任

原告自诉其对青霉素、先锋过敏,接诊医师遂在原告病历的药品过敏一栏填写:抗生素过敏(青霉素、先锋)。宫成才诉称,就诊时我明确告知被告的接诊医师自己是过敏体质,并在病历上写明“抗生素过敏”。医师给我开了磷霉素钠针剂,当时我就问医师:“我是过敏体质,用这药会不会过敏?之后,我取得了磷霉素钠的说明书,其上明确标明“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被告的医师在我声明自己抗生素过敏后,磷霉素钠就应当“慎用”或不用,被告的医师违反磷霉素钠的用药规则,直接给我注射磷霉素钠,是造成本次损害的重大嫌疑原因。另外,对青霉素、先锋霉素类药品具有过敏性,并不能推理为对所有其他抗生素均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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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书名:《用药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栏目:用药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 第七章 药品不良反应纠纷 > 第一节 用药规范,医院不担责
作者:孙安修
参编:孙安修,魏伟
页码:135-136
版本:1
出版时间:200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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