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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二、ECT 的禁忌证

1﹒颅内高压,包括颅内占位病变、脑血管意外、颅脑损伤和炎症等情况以及其他情况所引起的颅内高压。 2﹒严重的肝脏疾病、营养不良或先天性的酶缺陷,可能会造成血清假性胆碱酯酶水平下降或缺乏,从而导致琥珀酰胆碱作用的时间延长而发生迁延性呼吸停止。 3﹒严重的肾脏疾病。 4﹒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 5﹒严重的消化系统疾病。 6﹒严重的青光眼和先兆性视网膜剥离。 8﹒严重的血液系统疾病,如贫血、血小板的严重减少等。 9﹒12岁以下的儿童、60岁以上的老人和妊娠期的妇女,如出现严重的自杀企图、严重的兴奋躁动或严重的冲动伤人行为、木僵等情况可权衡利弊后,作出是否对患者施行电抽搐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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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理学》
书名:《精神药理学》
栏目:精神药理学 > 第三篇 精神药物的分类和药理学原理 > 第七章 电抽搐治疗 > 第三节 适应证和禁忌证
作者:江开达
参编:江开达,李晓白,司天梅,崔东红,方贻儒
页码:654
版本:1
出版时间:200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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