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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二十八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第二十九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第三十六条仲裁机构或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作者:卞耀武 张怀西 殷大奎 马晓伟
参编:张文康,赵同刚,何永坚,陆应江,苏志
页码:290-29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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