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境外A药厂在中国开展的非干预性临床调查研究,实际目的是为B药辅助治疗的临床实际应用情况和临床结局的市场调研。研究项目名为“ × ×瘤完全切除后的组织学类型为C癌的中国× × ×细胞癌患者E × × ×突变情况的非干预性研究” 。受试者参与该研究长达3年,但没有任何交通、误餐等相关补偿计划。申办方监察员提供一份该公司与研究方的研究合作合同书样本,并与研究者程序式签字,将合同书一并提供伦理审查。合作性研究应在公平互利的前提下进行,文明合法合作才会共享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