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者有责任向研究者/研究机构供应试验用药品。在申办者获得所要求文件(机构审查委员会/独立伦理委员会及管理当局批准或赞同意见)之前,不应向研究者/研究机构提供试验用药品。申办者应做到: A ﹒保证及时将试验用药品送到研究者处。C ﹒保持一个试验用药品寻查系统,并记录寻查结果(如不合格产品追收、试验完成的回收、过期产品的回收)。B ﹒保存足够量用于试验的试验用药品,以便在需要时再次证实规格,同时保存各批样品分析结果和特性的记录。只要产品稳定性许可,应尽可能长时间保留样品直到试验数据分析完成,或以现行管理法规要求,应按二者中保留时间较长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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