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烟总监的裁撤

1937年7月,日军向卢沟桥中国守军发动攻击,侵华战争全面开始。中国政府尽管组织了大规模的淞沪会战等,但因实力悬殊,上海、南京相继失守,遂迁都重庆。重庆政府所辖范围约14省及浙、粤、闽等省的部分地区。在全面抗战开始后,政府的重心转移到了抗战方面,从而对禁烟也做了相应的调整。蒋介石和行政院院长孔祥熙于1938年1月28日联合发布《各省市领照烟民分期戒绝实施办法》,宣布原定禁烟政策不改变。2月1日行政院召开第348次会议,通过《内政部禁烟委员会组织条例》,决定:解除军事委员会委员长的禁烟总监的兼职;禁烟委员会总会改隶属于内政部;禁烟委员会总会仍设常务委员,主管会务;原派遣的各省禁烟特派员一律取消。3月1日,蒋介石正式解除禁烟总监之职。

这一变化的原因主要是中国已从内战完全转变到抗战上来了,蒋介石原垄断禁烟税收的目的是掌握特税,为其内战服务;而现在,抗战经费尽可公开支取,因此原来的那套已无必要;另外,抗战伊始,战事繁忙,蒋已无精力顾及禁烟事项。

这一调整的最大改变就是烟政的领导权,由蒋介石一人集权而向分权转变,以军事力量禁烟改变为以行政管理部门为主。1938年12月,内政部制定《抗战建国期间禁烟最后两年计划》,作为六年禁烟后期的禁政依据。除了继续推行前期的既定法规外,还先后制定了几十个补充措施。

六年禁烟后期颁布的禁烟措施

法规名称 公布时间 制定者 公布者
修正禁烟治罪暂行条例 1938年4月 军政部、内政部 国民政府
修正禁毒治罪暂行条例 4月 军政部、内政部 国民政府
修正特许商人采办烟土暂行规则 6月 财政部 行政院
各省市领照烟民分期戒绝实施办法 7月 内政部 内政部
各省市领照烟民分期戒绝实施办法施行细则 11月 内政部 内政部
各省市筹办强民工厂办法 1939年1月 行政院 行政院
各省市县禁烟专款管理通则 1月 行政院 行政院
肃清私存烟土办法大纲 7月 行政院 行政院
肃清私存烟土办法大纲施行细则 8月 行政院 行政院
二十八年查禁种烟办法五项 10月 内政部 行政院
检查各省市烟民暂行办法 10月 内政部 行政院
贫苦劳动烟民戒烟时期生活救济办法   内政部 行政院
消灭各省私存烟土办法 1940年3月 内政部 行政院

资料来源:赖淑卿:《国民政府六年禁烟计划及其成效》,第198页。

禁烟总监取消后,由内政部负责禁种、禁吸,由财政部负责禁运和禁售。实际上这些职能是很难截然分开的,因此禁烟机构便有叠床架屋之弊(禁烟机构见图下图)。

 六年禁烟后期禁烟组织系统

六年禁烟后期禁烟组织系统

禁烟督察处是征收烟税的主要机构,原隶属于军委会重庆行营。自1938年3月1日起,改隶财政部,此前该处经手的烟税,仍由军委会负责。时该处处长为黄为财,副处长俞凤韶,总监察陈希曾。

关于禁烟委员会,内政部议定了《内政部禁烟委员会组织条例》,经国防最高会议第53次会议通过,于3月1日实行,并同时废除《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禁烟总会组织规程》。新的禁烟委员会总会成员有许世英、张伯苓、刘瑞恒、茹欲立、范石生、钟可托、林翼中等23人,其中指定甘乃光、李仲公、吕苾筹为常务委员 [1]。其后吕苾筹于1939年3月26日病逝,遂由内政部常务次长黄季陆继任常委。禁烟委员会原定每年召开两次常会,但因战争关系,迟迟未能举行,直到1940年6月3日才召集第一次常会。出席者有张伯苓、钟伯毅、马亮、邹琳、李基鸿等12人,中央各部和各省代表列席。会议分成法制组、禁政组、战区禁烟组与边区禁烟组等四组进行讨论,最后通过45项决议。

各省原有的禁烟委员会仍继续沿用,但由于战乱,东南各省多被日军占领,因此那些地方的禁烟委员会大多已徒有虚名,仍在活动的禁烟机构只有西部地区了。

1941年国民政府宣布六年禁烟计划完成。蒋介石在重庆行营设立军法执行总监部,违反禁烟法令的,种运售吸之人均由该部严惩。在重要的鸦片产区如灌县、雅安、西昌等地设立了分监部。地区专员、各县县长一般均兼任行营军法官,专门办理禁烟案件,惩治烟毒罪犯。为示禁烟决心,四川省从1937年起逐渐停止烟土公卖,取消官膏店、烟土行等公营的烟土业务,省政府也被迫从预算上勾销了每年占全省预算40%的2400万元的禁烟收入。蒋介石要求各县市官吏保甲狠抓禁烟,取缔烟馆,逮捕烟商瘾民等,至少在表面上,西南这个烟毒泛滥地区也轰轰烈烈地开展起禁烟来了。

查禁烟苗机构

禁烟首先要铲除烟苗,禁烟首在禁种。不仅如此,战时后方粮食奇缺,因此,将过去的种烟地改种粮食,对坚持抗战,具有深远意义。为此,政府设立查禁种烟专员、查禁种烟督察团和禁烟督察团实施铲烟工作。

1938年3月27日内政部制定《查禁种烟专员服务规则》,决定向湖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和福建等八省派遣查禁种烟专员,专员任职期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月。对内政部的决定,行政院于3月29日第356次会议决议:“除云南、福建外,其余六省照(内政)部拟规则办理,分派查禁种烟专员。” [2]次年,内政部再派叶光亹、黄朋豪、游瀛、李发全、刘澄、潘照廉等6人,分赴湘鄂、川康、粤桂、陕豫、赣黔六区视察禁政推行实况。

1939年3月,国民参政会第三届大会组织川康建设访视团,由李璜和黄炎培任正副团长,去川康地区视察。7月视察结束后,该团向国民参政会提出报告,针对禁烟现状提出改进意见:一、健全禁烟机构;二、实行连坐切结,严厉禁种;三、严厉缉私;四、应严格统制、管理官方的烟土推销,按瘾民之需要量配售;五、严禁军政人员有吸烟、购烟、售烟、包运及庇护烟商走私各情;六、健全并普设戒烟机构,贫民应免费施戒。为加强查禁烟苗工作,1939年10月,内政部组成川、康、云、贵、陕、甘、闽七个查禁种烟督察团,进行督查。同时还派40名视察员随团到指定县份查核。

1940年是六年禁烟计划的最后一年,为对此进行总检讨,是年9月,行政院公布《禁烟督察团组织通则》,下令西康、云南、贵州、陕西、甘肃等五省组设禁烟督察团,四川则由禁烟督办公署自行组设烟毒总检查督察团。

另外,1939年9月,行政院为处理民间的鸦片烟土,责令川、康、贵三省成立督办肃清私存烟土事宜公署。

川、康、贵督办烟土公署概况

川、康、贵督办烟土公署概况

三省之中最重要的是四川,因阻力较大,督办一职于成立不久的1939年10月由蒋介石兼任。为了统一禁烟机构,并提升其权力,12月四川督办肃清私存烟土事宜公署改称四川禁烟督办公署,蒋介石兼任督办,贺国光和徐孝刚兼任会办。

对于禁烟机构方面的变化,我们不能仅以国民政府的文件为依据。应该说蒋介石始终是对其十分重视的。例如表面上禁烟已归内政部门负责了,而事实上蒋介石并没有撒手不管,连烟毒案件也仍是由各地的军事法庭审理的,其权威的依据就是蒋介石去职前的声明,该声明指出:“嗣后仍由各地有军法职权之机关依法讯办。” [3]蒋虽辞去了总监之职,但禁烟像其他的内政外交事务一样,对此作为军委会委员长的蒋介石仍有最后的决断权。

虽然,内政部的禁烟也充满着贪污与腐败。例如所派的禁烟考察团是个肥缺,这些官员一到各地照例索贿不误。如所得满意,即不铲一根烟苗均可通过;如索贿不遂,便脸色一变,强逼当地铲烟,这种丑闻屡见不鲜。如1940年3月,内政部禁烟考察团懋靖小组组长游瀛一到靖化,便向县长游辅国索贿,遭拒绝后便派三组人下乡铲烟,结果被恶霸杜铁樵杀了数人,游组长仅以身免。

大后方的禁烟宣传

为肃清烟毒,1939年下半年始,官方和民间开始加强禁烟宣传及禁烟措施,以期在六年禁烟的最后时刻扩大战果。

第一是各级发动,开展宣传攻势。内政部要求各级官员上山下乡,利用图画文字及化装宣传方法,宣示禁烟法令,并发动学校、新闻报刊、医院等共同参与。

第二是肃清罂粟种子。罂粟种子为毒卉之源,留有毒根,必然会有播种。因此在1939年9月1日至10月15日间,为收缴罂粟种子时期。政府责成县区镇保甲长逐层查明民间种子持有状况并进行收缴,罂粟种子收缴后,还要逐级具结,表示“境内罂粟种子,确已完全肃清,如果查有不实,愿受处分”。

第三是奖励人民检举揭发。内政部颁发《奖励人民举发种烟案件办法》,鼓励民众踊跃举发违法者。

抗战前期大后方的禁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我们仅以罂粟地的改种为例。1938年,前实业部部长吴鼎昌出任贵州省主席,他邀中国农业研究所负责人沈宗瀚成立贵州农业改进所,此后四川、湖北、湖南、甘肃等省也成立农业改进所,致力于农业试验推广工作。 [4]其较有成效的试验之一,是对罂粟种植进行调查,试验用其他作物来替代罂粟,并努力降低成本,从而受到农民的欢迎,一定程度上为减少罂粟的种植做出了贡献。

后方各地罂粟改种情况

省 份 年 份 改种作物
四 川 1938 大麦、小麦、油菜、桑树、豌豆
贵 州 1938 小麦、油菜、棉花、甘蔗、油桐、茶树
云 南 1939 大麦、小麦、荞麦、萝葡子(又名红子)
广 西   水稻、棉花、小麦
湖 南   水稻、绿肥、油菜、荞麦
甘 肃   小麦、烟草、小米、玉米,大麻、当归等药材
陕 西   小麦、棉花
河 南   小麦、豌豆及其他越冬作物

资料来源:赖淑卿:《国民政府六年禁烟计划及其成效》,第262—267页。

土膏行店概览

在六年分期禁烟时期,官营的土膏行店也按计划分期关闭。到1939年12月,根据政府指令,各地的土膏行店大体上均裁撤,但由于一些地方还有不少瘾者,因此,仍允许若干地方设立烟土管理所,作为1940年6月前鸦片烟土的临时供应点。根据档案,各地公栈、土膏行店的概况如下表。该表数据多由各省禁烟部门上报,有些省份和年份明显残缺。即使是有统计的,该项统计的可靠性,也令人怀疑。如烟毒最烈的省份之一的四川省,公营的土栈只5家,土膏行仅70家,而土膏店竟然全无。实际情况是,公营行店之外,还有大量的半公开和公开的鸦片土膏行店存在。

各地销售鸦片店栈概况

各地销售鸦片店栈概况 各地销售鸦片店栈概况

资料来源:《禁烟概要》,附表,《民国二十五年禁烟年报》,第61—63页。

总之,六年禁烟计划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尤其在禁种方面,减少了罂粟的种植。在以往的国际禁烟会议上,中国每次遭到各国代表的批评。但到第二十二、二十三届禁烟会议时,美国代表等已对中国的努力作了肯定,并赞扬所送的禁烟公报“颇多详明具体之记载,足证明中国政府在是年内对于禁烟之努力” [5]。但是,由于官吏队伍的素质、抗战以及动荡的局势,六年禁烟运动还远远没有达到完全铲除毒祸的目标。

六年禁烟计划愈到后期,工作就愈是疲软。由于地方政治的不统一,各地执行重庆政府命令的情况,有天壤之别。尤其在西康、川北等边远地区,以及龙云控制的云南,禁烟照例是大打折扣。而且禁烟机构叠床架屋,政出多头。以后期的四川为例,国民政府在此,应该政令划一。实际上机构众多,如除禁烟督办公署最有势力外,还有设计委员会、禁烟监察委员会、禁烟专款保管委员会等,不胜枚举。政出多头因此产生文件规定多如牛毛,且相互冲突,使百姓无所适从。后期,因禁烟总监废除,由内政部和财政部共同执掌,两部之间不能紧密配合,也严重妨碍了禁烟工作的顺利进行。

打击日伪毒化政策

抗战时期,无论是国民党控制区,还是共产党根据地,都对日军占领地的统治实行了形式多样的斗争。在以军事打击为主的前提下,他们也开展了打击日伪毒品的政策,铲除罂粟苗,破坏日伪的鸦片生产,为减少敌占区的烟毒做出了贡献。

1939年8月15日,国民政府制定查禁敌区烟毒办法,内容为:一、战区收复地方如查有敌伪强迫农民种烟,在种烟季节,烟苗出土至收浆时,应即派队督铲净尽。农民所存之罂粟种子应收缴,所存私土应收缴焚毁。二、邻近战区各省,如查获敌土输入,应将输运人犯,依照《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将敌土没收。三、战区收复地方如有敌伪方所设之烟膏店和烟馆,应一律封闭,财产没收。四、战区收复地区,如有吸食鸦片者,应具结连保,在两月内自行戒绝;违者依法惩处。五、所缴毒品须解送禁烟督察处,或予以焚毁。 [6]

蒙疆地区是日伪的鸦片供应地,所种罂粟满山遍野。与其相邻的共产党抗日根据地对日伪的毒化政策实行针锋相对的斗争。1938年8月,贺龙率领的八路军第120师挺进大青山地区,建立抗日根据地,他们经常进击日伪蒙疆地区的巴音格勒盟和察南厚和县等地,大大破坏了日伪的鸦片收购计划。 [8]1940年后,晋察冀边区在晋南设立第十四专员公署,建立了巩固的抗日根据地。从而沉重打击了日伪在张北、崇礼等地的罂粟种植和鸦片征收。

抗日根据地的禁烟政策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抗日根据地相继颁布各种禁烟法令,成立禁烟专门机构,继续坚持禁烟政策。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禁烟禁毒条例》第一条指出:“本条例依据国民政府颁布禁烟禁毒各种法令并参酌特殊情形而制定。” [10]如陕甘宁边区成立禁烟督察处,在各县建立禁烟督察分处,晋察冀边区成立禁烟督察局,新四军的淮南抗日根据地则设立禁烟局。1940年3月《晋察冀边区县区村组织法条例》规定,吸食或贩卖鸦片、麻醉品者不能取得公民资格。

首先,根据地政府严禁播种罂粟。有些新区刚从日占区或国民党控制区转变过来,种植罂粟仍时有发生。如在晋察冀边区,“无知愚民,竟有受其(敌寇)欺骗秘密偷种者,……毒氛日炽,影响抗战殊非浅鲜”。 [13]

其次,严禁制造毒品。边区政府宣布:“制造毒品者,处死刑,没收其财产全部或一部。” [14]晋西北根据地在《禁烟治罪暂行条例》中规定,贩运毒品者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数量在200两以上者将处死刑。而军政工作人员犯法,“加倍处罚”。

第三,查缉毒品。禁止贩售毒品,在新四军控制的苏南抗日根据地(包括江苏省的长江以南地区和浙江、安徽两省的一部),坚决“禁止毒品输入” [17]。在晋察冀边区,查获者可得到毒品款额30%—50%的奖励。

最后,禁止或限制吸食毒品。一般分两步走,对吸食吗啡、海洛因者实行严厉惩处,而对鸦片采取较为缓和的分期禁绝办法。根据吸毒者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在晋察冀吸毒者必须于1941年9月1日到村公所登记,凡25岁以下者,限3个月内戒绝;25—40岁者,限6个月内戒绝;40岁以上者,限9个月内戒绝。限期内未戒除者,将处以劳役和罚金,如再吸达3次以上者,处死刑。在晋西北根据地,要求瘾君子一年内戒除烟瘾,戒烟期间须购买政府提供的戒烟丸。在陕甘宁,对60岁以上者较为宽容,戒烟期限为登记后的2年,而且,“倘因年老力衰经政府指定医生证明者不在其例”。政府在各县设有戒烟所,并配制戒烟药丸发售。新四军第七师开辟的皖江根据地,政府最初严禁吸食鸦片,枪毙烟馆老板,使一些吸鸦片成瘾的开明士绅、有威望的族长和不愿与日伪合流而逃至乡间的上层人士产生畏惧心理,个别还因此逃往敌占区。后来根据地政府吸取教训,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安排,做到既实行禁烟,又不妨碍抗战大局。 [18]

在战时,日军不仅在占领区推行“毒化政策”,还往往向抗日根据地倾销毒品。如在淮南抗日根据地的路东地区,每年因吸食鸦片而流出的资金就达300万元以上。当时,淮南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府指出:“我们要禁绝烟毒,去保证人民身体的健康,以便利抗战;同时又可减少资金外流,杜绝漏卮。” [19]

在禁烟过程中,部分抗日根据地实行“寓禁于征”之策,暂时允许土店烟馆的存在,并课征税金。在淮南根据地,烟民须领照支付灯照费才能吸食,灯照费根据贫富分为5、10、30元三等;土膏店也要交纳土税才能营业,这种税收奇重,以迫使烟价提高,目的是让“烟民自感经济困难,而不得不自行戒绝” [20],从而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该根据地的路东地区,烟民数自此锐减。皖江抗日根据地在敌我边缘地区也大力征税,其中包括鸦片税,其用意与淮南根据地相同。有人记载,鸦片的事情,就是说罂粟的种植与加工,大部分将由部队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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