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角吹响

正是基于巩固政权、禁绝毒品的迫切需要,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以下简称《通令》),旗帜鲜明地提出全面禁毒的政策和措施。《通令》从毒品严重的危害性和严峻的毒品形势入手,指出:“自帝国主义侵略我国,强迫输入鸦片,危害我国已百有余年。由于买办的官僚军阀的反动统治,与其荒淫无耻的腐烂生活,对于烟毒,不但不禁止反而强迫种植,尤其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下,曾有计划地实行毒化中国,因此戕杀人民生命,损耗人民财产,不可胜数。”[24]以此为基础,《通令》规定了几个方面的具体禁毒措施:

一、设立禁毒专门机构、调动全民参与禁毒

《通令》第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同人民团体,做广泛的禁烟禁毒宣传,动员人民起来一致行动。第二条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禁烟禁毒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民政、公安部门、相关人民团体派员组成,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

二、从严打击毒品种植、贩运、制造、售卖行为

《通令》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自1950年起,在已解放的地区全面禁绝罂粟种植,未解放的地区一旦战争结束立即禁绝种植罂粟。另外,自《通令》颁布之日起,对于烟土毒品的贩运、制造、售卖行为一律从严定罪,并没收烟土毒品。对于散存于民间的烟土毒品,规定必须限期收缴。按期缴出毒品者,可酌情进行补偿,逾期仍未缴出毒品者,则按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定罪处罚。

三、惩办与矫治结合解决吸毒问题

《通令》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吸毒人员必须限期向政府相关部门登记并定期戒除,对于拒绝登记和逾期不戒除者进行处罚。同时,由各级政府卫生部门配置戒毒药品、宣传戒毒戒烟药方,并对贫苦吸毒者免费或减价治疗。在毒品比较猖獗的城市,由政府设立戒烟所进行戒毒治疗。

四、禁毒宣传与禁毒立法双管齐下

《通令》第八条规定,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和中央直辖省、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结合《通令》精神和方针,制定更为详细具体的查禁办法和明确的禁绝种、吸日期。同时,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和《通令》宣传。

在《通令》发布后,全国各地禁毒运动全面、高效展开,深入贯彻全面禁毒的战略,并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

其一,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情况相继颁布了具体的禁毒条例或办法。如1950年7月西南军政委员会制定《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了西南区禁绝毒品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政府不采取低价收购或抵缴税赋的办法,不为种烟户寻找出路;政府明令封闭烟馆,没收其房屋及烟具、毒品,如查有秘密烟馆,则予以严惩,最高可处以死刑;与剿匪结合,严禁运输毒品;因人数甚巨,对于吸毒者暂不实行强制戒毒、拘捕、监禁,而主要采用劝其自动禁绝的方法;对于种植罂粟面积过大而形成灾荒的地区,可酌情采取生产救灾方法,适当贷予粮食,保证新收归还。[25]该实施办法全面具体地规定了从种植到吸食各个环节的禁绝措施,但是对于定罪量刑的标准并未明确,在刑罚的适用上还存在不尽一致的情形。因此,1950年12月,西南军政委员会修正了《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实施办法》,并颁布《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治罪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毒品相关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查禁毒品犯罪中存在的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毒品贩运、制造行为等规定了最高为死刑的刑罚。

其二,通过《通令》的深入持续宣传和从严从快的惩罚机制,查办了一大批重大毒品案件,有效压制了毒品犯罪猖獗的势头。至1952年上半年止,查禁毒品运动效果明显。据对华北、东北、华东、西北四大行政区的不完全统计,缴获的各种毒品折合鸦片计2447万余两,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部分内地的偏僻地区有零星罂粟种植外,全国范围内的罂粟种植基本消失。[26]以四川省为例,1950年年底,已查获烟毒案中,重庆4343件、川东1740件、川南5616件、川西456件、川北230件、西康334件,从缴获烟毒的数量来看,重庆有3828包、合计28256两,川东330包、合计10298两,川南231913两,川西28933两,川北7550两,查获制毒者799人,判处徒刑以上的烟毒犯有1641人,处以死刑的烟毒犯有20人。涪陵县1951年破获烟毒案574件,收缴鸦片787两,吗啡138两,并予以公开销毁。成都市1950年逮捕烟毒犯2552人,查获鸦片11445两,吗啡75两,砒子30两,判处李春藩、杨临棠2人死刑并当众焚毁鸦片5380两、吗啡2000多包、烟具1万多件。茂县1950年公安机关缉获武装贩毒犯11人,制造贩运毒品集团4个,查获政府机关人员贩毒集团2个,缴获鸦片15086两及其他毒品和武器。1951年又查封了18家烟馆,没收烟土3675两。[27]通过两年的禁毒运动,毒品贩运、制造、吸食、售卖行为得到有效的控制,毒品种植几乎销声匿迹。

决战来临

经过两年的全面禁毒斗争,已使毒品泛滥的状况有了根本性的改观,但1950年开始至1952年年初的禁毒斗争并没有实现根绝毒品的目标。因为,开国之初,百废待兴,有限财力、人力和物力主要用于肃清国民党残余力量和夯实执政基础,不可能举全国之力根绝毒品。在某些地方政权控制比较薄弱或比较偏远的地区,毒品吸食、贩运行为仍时有发生。有学者总结了1952年后残存贩毒行为的特点:其一,毒品主要来源于国外走私或历史遗留下来的存货,不易被发现;其二,罪犯多为重要罪犯和惯犯,包括部分流氓、地痞、敌伪军、警、地主恶霸、反动帮会成员等,仅四川泸州市查获的1505名毒贩中,上述人员即占到了97.7%;其三,毒品罪犯活动诡秘,有专人交接,往往使用暗语暗号,不易查获。其四,部分地区吸食毒品人员数字仍处于高位,到1952年春止,西北地区还有32万人吸食毒品,云南省昆明一市也还有7901人吸毒。[28]

正因为毒品的全面禁绝尚未实现,兼之一些贩毒集团试图拉拢腐蚀国家干部作掩护,编织地下贩毒网络继续毒品贩运,为从根本上禁绝毒品,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切实保护人民健康,防止毒患死灰复燃,1952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强调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集中的、彻底的扫除毒患的运动,务必将一切毒贩肃清。《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明确指出这次运动的基本指导方针为:严厉惩办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打击惩办少数,教育改造多数。具体政策是对制造者、集体大量贩毒者从严,个别少量贩毒者从宽;主犯从严,从犯从宽,惯犯从严,偶犯从宽;拒不坦白者从严,彻底坦白者从宽;今后从严,过去从宽,对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只要彻底坦白、诚心悔过、检举立功者,可减轻或免予处分。强调必须依靠广大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斗争的积极性进行这场禁毒运动。[29]1952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批准了公安部提交的《关于开展全国规模的禁毒运动的报告》,决定分三个阶段开展此次禁毒运动:第一期为“大破案”阶段,集中力量先逮捕、审讯一批证据充分、意义重大的毒品罪犯;第二期为“继续深入和铺开其他重点”阶段,主要是乘胜追击,深挖线索,扩大战果;第三期为“追捕漏网毒犯和处理结束工作”阶段,主要是歼灭残余的毒贩。1952年8月10日,全国1202个禁毒重点部门和区域同时进入大破案阶段,在近50天的时间里,查获毒犯近37万人。其中,判处刑罚33786人,释放3534人,缴获毒品近400万两。三个阶段的禁毒运动持续半年左右,至1952年年底全面结束。据时任公安部长的罗瑞卿向中共中央提交的《关于全国禁毒运动的总结报告》记载:“在禁毒重点地区共发现制造、贩卖、运送毒品的罪犯369705名,超过了原来估计的数字。共逮捕了82056名,占毒犯总数的22%。据不完全统计,已处理了51627名,其中判处各种徒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33786名,劳改的2138名,管制的6843名,释放了3534名,未报分类统计的4337名。现在已处决了其中成分坏、罪恶和民愤极大的毒犯880名,占逮捕数的1%。共缴获毒品(折合鸦片3996056两,制毒机235部又15716套),各种贩、运、藏毒工具263459件,并缴获六〇炮两门,机枪5挺,长短枪877枝,子弹80296粒,手榴弹167颗,炸弹16个,发报机6部。”[30]经此次半年的全面、深入整肃,我国大陆几无毒品贩运、制造等问题,为三十年的无毒国奇迹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在全国范围内基本禁绝毒品制造、贩运之后,1952年12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又发布了《关于推行戒烟、禁种鸦片和收缴农村存毒的指示》,把禁毒重点从打击城市贩运转向对吸毒者的改造和矫治,以期从根源上巩固禁毒成果。中央政府决定拨出专款100亿元,用于救济特别贫困的吸毒者,另拨290亿元作为研制戒毒药品的专门经费。对吸毒的人,规定限期自动戒绝与强制戒毒相结合。能够在家里自行戒除的,限期自行戒除;少数烟瘾大、年老有病的,可以送往医院进行戒治;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由政府免费提供戒毒治疗。如四川省即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多种戒治措施:(1)在家自戒者,由亲邻、街道积极分子负责监督限期戒绝,并根据吸食烟毒者的分布情况组织戒烟小组定期汇报,以免放任自流。(2)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成立小型戒烟所。戒烟所的房屋设备由群众自行解决,吸食烟毒者在施戒期间自带伙食,这种群众互助型的戒烟组织易被吸食者所接受。(3)大中城市或吸毒人数过多的小城市可根据需要与条件由政府组织示范戒烟所,吸收少数毒瘾严重的贫困者或自戒不能奏效的吸毒者,进行集中施戒,农村中的戒烟工作则通过春耕前的生产动员、组织生产、人口调查等工作,发动群众进行教育改造,帮助吸食者断瘾,并对已戒除者加强监督教育以巩固戒烟效果。[31]在毒源基本切断后,通过三年的戒毒专项工作,全国2000多万名吸毒者成功戒除了吸毒的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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