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禁毒工作已走过三十年。三十年间,无数次宣传动员,无数次公审公判,多次专项严打运动,特别是21世纪以来发动的禁毒人民战争,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住了毒品急速蔓延的趋势,但并未从根本上阻断毒品的流入和贩运。在严厉禁毒的背后,是毒品供应和毒品需求的慢慢攀升,这就引发了对禁绝毒品目标的正当性和禁毒具体战略有效性的思考和质疑。

禁绝毒品是一种理想状态还是一种现实目标

禁绝毒品是20世纪毒品成为全球性问题以来,各国政府和人民孜孜以求的理想状态,但是,这种理想状态能否作为现实目标设定则存在争议。100多年以来,在世界范围内,人类与毒品的滥用和蔓延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斗争,从我国的虎门销烟、严刑峻罚,到欧美国家早期的零容忍政策,再到20世纪中后期以矫治吸毒者为中心的减少危害政策,毒品并未如人所愿地实现禁绝,而是朝着相反的方向越走越远。据《2009年世界毒品报告》显示,2007年有17200万至25000万人至少使用了一次非法药物,如果排除偶然使用者,并把吸毒者界定为“对毒品有依赖性,治疗会对他们有益,对公共卫生和公共秩序的许多影响很可能与他们的吸毒量有关”的人,则2007年全世界范围内的吸毒者在1800万至3800万之间。从中国的情况来看,毒品犯罪形势和吸毒现象仍然在逐渐扩大,特别是新型毒品的贩运、制造和新型毒品的吸食行为逆势而上,扩张速度很快,并已在某些地区和群体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亚文化现象。

那么,禁绝毒品作为禁毒战略的根本性目标是否具有现实指导价值呢?从毒品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来看,彻底禁绝毒品是一种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的目标,正如人类社会无法实现对不平等和犯罪的消灭一样。因为毒品作为一种依赖品,其存在和使用和文化、身份、人类情感具有某种内在的联系,片面强调严厉的管制措施实现毒品的禁绝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忽视了毒品赖以存在的社会、文化、心理、经济基础。如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伴随着以颓废为主导思想的“嬉皮士”运动,吸食大麻逐渐进入主流社会,并成为叛逆行为的多重价值的象征,契合了颓废主义赖以存在的对于种族隔离、都市物质主义、越南战争的反感和逃避情绪,在高中生及大学生中蔚为风潮。大麻吸食的主要人群为年轻人,一方面是由于年轻人对于毒品引起的不良作用耐受力强,更容易模范传染,另一方面是其对于新鲜事物更加渴求,这些心理特性都容易促成毒品的滥用。因此,在西方社会中,处于凸显个人风格、及时行乐、性解放意识不断高涨的时代的年轻人,对于大麻等毒品代表的反文化、反主流符号和意义更容易接受和模仿。[67]因此,在大麻等毒品的滥用成为主流社会的一种常见现象后,禁绝毒品的目标和战略则更难实现,美国的部分州干脆放弃对于大麻等软性毒品的严格规制,而尝试进行大麻的合法化运动。如有美国学者悲观地指出:“如果解禁毒品,那么美国人就无须浪费成千上万美元来对毒品使用者提起公诉和把他们监禁在毫无效率和昂贵的监狱中了。一旦嗜毒者不再需要为每天的毒品消费支付离谱的价格,暴力犯罪、财产盗窃和医疗费都会大幅下降,也就不再有高额利润促使交易者为之打拼。当然,除毒品解禁之外的最好办法就是把每一个都锁起来。”[68]这事实上就是禁绝毒品的宏大目标陷于困顿的实例。

同样,在我国社会,多元文化伴随着思想的解放和人性的复苏正在形成,社会分化所带来的社会焦虑也使某些新型毒品如麻古、大麻成为特定人群的生活必需品,并成为一种亚文化现象。从吸毒人员持续增长和新型毒品与社会文化的相互渗透趋势来看,在可预期的相当长时间,内禁绝毒品是不现实的。如我国有学者认为:“事实已经证明:要想在短期内‘遏制住毒品泛滥’,进而‘从根本上消除毒祸’,仅是一厢情愿的美妙设想而非科学的预言,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当代的禁毒斗争,不可能以‘速决’的方式解决,而必将是一场耗时费力的‘持久战’。尽管我国将不断地开展‘严打’斗争和一次又一次地对毒品犯罪进行专项治理,但预料毒品犯罪仍然不会很快下降,而将在一段时间内呈现继续攀升的趋势。”[69]所以说,禁绝毒品的目标更像是一种理想状态的政治叙事,并不适合作为禁毒战略的根本目标。

从“堵源截流”到“预防治理”的反思

从“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反思。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逐渐统一认识,不再把毒品问题视作一个单纯的过境走私问题,也不再把毒品问题看作一个区域性、地区性的问题,而是正视毒品已成为一个全国性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此认识基础上,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确立了“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具体禁毒方略,即针对当时我国毒品的主要种类为罂粟提取、加工物的特点,尝试堵住毒源地向我国的毒品输入,并以严刑峻罚和严格查缉来打击、遏制毒品在我国境内的运输和流动。同时,重视对吸毒行为、毒品犯罪行为的控制、打击,并围绕吸毒行为、毒品犯罪行为赖以存在的不良土壤进行改造。进入21世纪以来,在总结前二十多年禁毒的经验和教训基础上,我国调整了禁毒战略,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作为新世纪禁毒的基本方针。“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方针从理念上来看,实际是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禁绝毒品经验的提炼和总结,在建国初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对“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方针的变革,突出了毒品犯罪和吸食毒品的预防。但是,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这些方针并不契合我国的毒品问题状况,也未能取得很好的效果。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堵源截流”方针的现实困境

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大量的人员流动和商品流动使毒品输入我国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同样,加上交通运输方式的进步,也使毒品在我国境内的贩运渠道大为拓宽。要通过源头上对毒品的流入进行控制,从技术上只能是部分控制,并没有足够庞大的司法资源和警力确保进入我国的货物、商品都能得到严格的检查和甄别。此外,对于境外毒源地的生产、渗透,我国并无管辖权,无法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约束和管制,即使通过外交途径、禁毒合作机制和替代种植措施也并不能够使境外毒源地的毒品生产、种植消失。还有,新型毒品的出现使毒品的制造很大程度上不再需要依赖罂粟等原植物就能得以进行,这就更加难以控制毒品的境外生产制造现象,再加上不断开放的边境交流、国内外贸易和人员流动,理想状态的“堵源截流”策略事实上并不具备禁绝毒品的实效性。特别在“截流”的问题上,我国长期以来把毒品的截堵重点放在批量毒品的走私和长途贩运上,而对于毒品的终端销售方式——零星贩毒则存在控制不力的现象。这与禁毒工作考核机制重视毒品数量的导向有关,也与零星贩毒打击成本高、收效较小有关,还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有关。在部分毒品泛滥的地区,如果严格打击零星贩毒,可能会导致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不堪重负,陷入毒品司法的泥淖。因此,在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背景下,要切实坚持在法律的框架和范围内采取“零容忍”模式,并不具有足够的司法资源和缉毒资源。这种矛盾就导致了打击的重点无法兼顾零星贩毒等行为,自然也无法在根本上截断毒品向吸食者的最终流动。

“严格执法”方针的正当性危机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对于毒品犯罪和毒品吸食行为规定了非常严峻的惩罚措施,力图对于毒品关联行为人形成最强大的心理威慑,遏制行为人的吸毒和毒品犯罪心理的发展。但是,严刑峻罚并未起到很明显的遏制效果,还带来了禁毒刑事政策的正当性危机。因为,演化为严刑峻罚的严格执法指导思想一方面漠视了毒品犯罪和毒品吸食复杂、深层的形成原因,另一方面,也使对毒品犯罪的过度惩罚和毒品犯罪的未查获之间形成了反差,从而削弱了禁毒法律的威信。因此,在高比例的未破获毒品案件存在的前提下,运动式的严刑峻罚禁毒模式并不能真正摧毁毒品贩运、销售网络,也不能抑制毒品网络的自我补偿能力。如有学者指出:“毒品贸易同样受价值规律和价格规律的支配和影响。当毒品市场供大于求时,毒品网络通过降价来扩大市场;当供不应求时,以价格上浮刺激生产和销售。同时,在毒品贸易利润中,风险利润占了非常大的比重。贩毒者除了可以利用抛售和囤积赚取差额利润外,还可以在缉毒力量的干预过程中,获得幸存者的风险利润。‘看不见的手’通过涨价,以风险利润的方式自动补偿了贩毒网络的损失。每年‘6·26’时期毒品价格的急剧上涨,可以说就是毒贩对于价格规律和风险利润的成功运作。”[70]

此外,毒品犯罪的重要驱动通常为谋求利益,在社会分化下的贫困群体中,毒品犯罪的高回报性刺激了接近毒源的贫困群体从事毒品犯罪,并把可能的查获和严峻的刑罚视为一种可接受的风险。在贫困状态无法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有效改变的情况下,对于这类毒品犯罪行为人而言,即使是死刑也不能够产生强大、有效的心理威慑。法国学者蒲吉兰指出,在我国一些边境地区,贩毒者流行着这样一种论调,“一条命换来子孙福”,“前半生坐牢,后半生发财”。有的贩毒者甚至组织带有自杀性质的特别行动队,在骡马肚皮下藏着炸药包,如果被警察发现,导火索一拉,人、武器、行装同归于尽。[71]侧重严惩的毒品控制模式可能导致国民法感情的迟钝,抹灭社会大众对于法律的内在认同。而这种趋势对于毒品的最终禁绝是不利的。英国学者彼得·斯坦也发人深省地指出:“如果国家强制力所支持的法律并不要求大多数人的尊敬,如果相当一部分人准备违反法律并情愿接受给予他们的惩罚,那么,国家的权力也就不起什么作用了。在1983年《赌博、游戏与彩票法》使赌场合法化之前,在大街上打赌是违法的。但这种现象在许多地区如此普遍,法律对它的强制禁止根本不可能。对违法赌博行为进行正式的起诉越来越少了,因此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往往成为武断专横的事情。受到追究和被定罪的人对所受的惩罚更加愤恨不已,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更多的人干了同样的事而根本没有受到任何惩罚。许多地区大部分人都有意违法,因此,法律惩罚已形同虚设。虽然法律确实命令一切入都必须尊重它的权威,但是,只有法律强制力对大多数人都将成为现实这个事实,才能使人们树立起‘法律可信’、法律应当受到尊重的观念。”[72]

缺乏保障的“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我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将禁毒方针调整为“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这在理念上较诸20世纪90年代的“堵源截流、严格执法”等方针更具有合理性,这种转变建立在进一步认识了禁毒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上。因为,毒品问题的实质是一种依赖品的供应和消费问题,在毒品的供应成为一项重要的跨国贸易的今天,任何一个国家要在开放、法治状态下彻底堵截住毒品的流通和输入并不现实,而且毒品消费是一种个人行为,与社会环境、文化影响、经济发展等多种因素有关,且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和稳定性。因此,在严刑峻罚、堵源截流等理想主义模式的禁绝毒品方针陷入困境之时,我国把禁毒方针的重点调整为预防和综合治理,重视运用多种手段和社会规制措施进行毒品问题的综合治理,不再片面依靠严刑峻罚,并突出毒品犯罪和毒品吸食行为的提前预防。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多部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机制,需要禁毒刑事政策的转型,需要科学配置的禁毒资源,需要巨大的禁毒宣传和吸毒干预经费。但是,《禁毒法》中并未能明确和建立“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长效机制和保障机制,这在某种意义上,使“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只能成为一种理念上的禁毒方针,而无法充分落实和贯彻。比如,“综合治理”的核心在于从毒品的供应和最终消费各个阶段平衡投入治理,但长期以来,我国更侧重于毒品供应市场的干预和规制,对于吸毒行为的科学规制并未能够充分重视。吸毒干预作为一种根本性的禁毒措施,不仅在我国不受重视,在世界上很多国家也不受重视。如有学者指出,就全球水平而言,大约80%的财力被用于执法,只有20%被用于治疗,“从现在起再过一代人左右,在回顾最近二三十年来我们所进行的扫毒斗争时,将认为我们的扫毒方式是一个重大错误,错误在于不把等同的财力用于治疗吸毒成瘾者”[73]。同样,我国的禁毒工作中,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很多人存在刑法主导论的思想,迷信严刑峻罚在禁毒中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坚定地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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