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西方学者考证,人类所认识的第一种毒品为鸦片。大约在公元前1600年前后,新石器时代居住在瑞士陆岬与其毗邻地区的人在野生的草本植物中发现了罂粟。他们发现,罂粟子可以食用、可以榨油,还有刺激精神的作用。[32]因此,引起了早期人类社会的重视而进入社会生活之中,并逐渐传播到地中海沿岸诸国,如埃及、希腊等国家,并于公元8世纪时由阿拉伯商人传入中国。自此以后,鸦片在中国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或明或暗的作用,一直未曾根绝。特别是进入19世纪以来,中国吸食鸦片的习惯已从富庶人家进入到下层社会,并逐渐扩大,呈愈演愈烈之势,尽管历代统治者禁毒政策频出,或严峻或宽缓,但始终无法从根本上禁绝毒品在中国大地的蔓延。从这个意义上,新中国三年禁绝毒品是一个神话和奇迹,而神话和奇迹的炼成则与下列因素有关:

闭关锁国政策杜绝了毒品的境外输入

特殊历史条件下的闭关锁国政策杜绝了毒品的境外输入。自英国侵略者的坚船利炮洞开了古老中国故步自封的国门,中国社会长期处于政府控制力衰微或割据分裂的状态,无法实现进出口贸易的有效管制,特别是中央政府对于边疆地区缺乏强大的控制力,这就在事实上导致了边境地区的无政府状态或地方政府割据状态。因此,对于国外的毒品输入并不能通过严格的边境管理和对走私行为的打击予以控制。新中国成立于复杂险峻的国际形势之中,外有强敌虎视眈眈,内有敌对势力蠢蠢欲动,相邻诸国或摇旗不定,或有虎狼之心。在此种险恶的国内、国际形势下,新中国选择了事实上的闭关锁国政策,奉行亲苏的单边主义,抵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交往,坚持独立自主的建设和发展之路。无论是国家层面的国际交流,还是个体、社会组织层面的国际交往,均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严格的限制。

就个体和社会组织的国际交流来看,新中国成立之初几乎陷于停顿。其一,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工商业的国有化,同时也取消了多种经济组织形式,使个体参与国际经济贸易的基础性条件不再具备,自然不存在个人参与国际贸易、国际交往的必要性。其二,社会组织或企业通过公有制改造后事实上受国家的控制和支配,在单边主义的政策导向下,并无独立自主追求利益最大化、参与国际竞争的可能性。其三,新中国成立之初,毗邻中国的最大境外毒源地——金三角地区也因为有国民党残部进入而成为重要的军事斗争前沿,西南边境地区也因此处于军事封锁状态。正如有学者所言:“1950年4月国民党残部进入缅甸,控制了缅甸掸邦北部和泰缅边境地区,组建了‘云南反共救国军游击总指挥部’,不断对我国云南边境地区进行袭扰、破坏,云南省西南边境地区成了对敌斗争的前线。为了更好地开展对敌斗争,所有通往境外的通道都有重兵把守,而且村民也被组织起来,日夜巡逻、站岗、放哨,边境处于军事封锁状态,这在客观上也切断了毒品流入我国的通道。”[33]因此,个人和社会组织参与国际交往可能性和必要性的缺失,事实上为堵截毒品输入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撑,也使边境管制的有效运行具有可行性,兼之对最大境外毒源地毗邻地区的军事封锁,从根本上阻击和遏制了境外输入毒品行为的发生。

严刑峻罚与确定不移的禁毒政策

严厉的惩罚措施

建国之初,出于稳定政局和军事斗争的需要,我国事实上采取了军管政策,对待毒品犯罪行为实施“零容忍”的从重、从快惩罚模式。如1950年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即强调,在禁令颁布之日起,对于全国范围内贩运、制造、售卖烟土等毒品的行为,除没收烟土毒品外,还必须从严治罪。在中央关于禁毒的通令发布后,各地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严峻的毒品犯罪惩罚标准。如东北人民政府在1950年10月13日颁发《东北区禁烟禁毒贯彻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地现有存藏、运输、贩卖或制造烟毒品者各级人民政府应一律严厉查案,并没收烟毒用具及烟毒,将人犯送法院惩办。”1952年2月9日又发出《关于严禁鸦片烟毒及其他毒品的命令》,进一步强调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指出:“各地关卡及军政公安人员,应严密检查烟贩毒贩,各界人民应积极检举揭发,如查获、检举有据者,不论贩运者为何人,一律送交人民法院,严惩不贷。”[34]

以福建省为例,仅1952年9月21日至10月15日近一个月的时间,即处理毒品犯罪人员5656人,逮捕了其中的大犯、主犯、惯犯、现行犯1659人,占毒犯总数的29.3%,先后召开公审大会11场、宣判会多场进行全面处理。其中判处死刑27人,占逮捕总数的1.62%,判处有期徒刑996人(其中10年以上51人,5至10年225人,3至5年334人,3年以下3人),占逮捕总数的60.03%,管制298人,教育释放245人,其他处理93人。并在公审会上当场烧毁鸦片200两,副品19000两。[35]在四川地区,有的地方法院甚至把偶尔吸食的人员、逾期不戒的吸毒人员、零售少数散存烟土的农民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部分人员吸食或零售毒品少至几厘乃至1厘者也受到严厉的惩罚。[36]这种严厉的惩罚有效地遏制了毒品犯罪的高发态势。

注重毒品犯罪惩罚的确定性与及时性

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一方面与刑罚的严厉性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刑罚的及时性与确定性有关。但是在法制健全的时期,严厉性、及时性和确定性往往是一种紧张甚至是对立的状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执政基础尚不稳定,兼之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无法在短时间内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时期的严刑峻罚与从快从重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手段。尽管无法在严格意义上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依法打击毒品犯罪,但是却为打击毒品犯罪、禁绝毒品提供了更大的刑罚发动和选择空间,提高了刑罚适用的效率,通过从快、从重的运动式执法路径,有助于迅速遏制毒品泛滥的严峻形势。另外,为了避免部分地区存在的“以罚代刑”现象,195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下达指示,要求处理毒贩时必须废止专科或并科罚金的方法,对于毒品犯罪行为人不得以罚代刑。这就在刑罚适用上保证了适用的平等性与高效性,避免了刑罚适用随意性带来的司法不公和禁毒的不彻底性,确保严厉禁毒政策能够落到实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确保禁毒斗争的深入和有效,注重刑罚适用的确定性,坚决抵制毒品犯罪对于执法人员和党政干部的侵蚀,在制度上保障禁毒政策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如1951年2月6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签发《重申禁毒命令》规定:“(一)所有机关、部队、团体,均不得在国内外买卖毒品,违者受国家法律处分。(二)所有机关、部队、团体旧存毒品,一律无价交由当地财委转送中央财政部保管(或由大行政区财政部暂代保管,听候处理),不得隐瞒不交,违者受国家纪律处分。部队旧存毒品可交军委总后勤部转送中央财政部处理。”[37]同时,结合“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从严惩处为毒品犯罪人员提供便利、帮助的党政干部。如时任公安部长的罗瑞卿曾针对执法人员参与、庇护毒贩的现象批示:“不管是禁烟局的还是公安局的均应送法院分别判罪。”[38]1952年一年间,全国机关内共发现参与、帮助毒贩的工作人员12958人,均受到严厉的惩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由于新中国政权对于自身的严格约束,使贩毒人员无法通过腐蚀和拉拢党政干部获取贩运毒品的便利,最终减少和遏制了毒品犯罪行为的发生。

全民参与、全国动员禁毒

在建国之初,因为建国前历届政府控制力有限以及毒品亚文化的深入人心,社会大众对于禁绝毒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尚未形成明确的共识,表现在对于毒品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对于中央政府禁毒的决心持怀疑态度、对于毒品犯罪分子持同情态度等。针对上述分歧性的认识,新中国采取了全民参与、全国动员的宣传、揭发、参与式禁毒模式,通过宣传统一禁毒的认识,通过揭发贩毒行为纵深推进禁毒运动,通过积极组织人民的多种方式参与建立禁绝毒品的长效机制。具体而言:

普遍而持久的禁毒宣传

禁毒宣传是发动群众和统一禁毒思想的重要基础,在中央的号召和组织下,各级政府组织大量的干部深入群众,围绕禁毒的必要性和毒品的危害性进行深入而持久的宣传。如组织报告会、宣传会、宣传车、宣传队进行口头宣传,召开群众会、毒犯家属会、老年会、公审宣判大会等多种形式讲解国家的禁毒政策和禁毒决心,纠正社会上对毒品和禁毒的不正确认识,形成对于毒犯、吸毒者的强大的负面舆论压力。以西南地区为例,首先,人民政府和禁毒委员会利用召开农代会、各族代表会、群众大会等机会宣传政务院、西南军政委员会及各地区制定的禁毒法令,焚毁收缴毒品,处决首要贩毒分子。其次,让戒绝毒品者现身说法宣讲毒品的危害,使干部和群众明白禁毒的意义。再次,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台作公开的文字宣传,兼采漫画、标语、宣传画、黑板报、口号、幻灯、展览会、文艺演出等形式进行禁毒宣传。最后,鼓励毒贩家属检举毒贩,召开毒贩家属座谈会,支持家属劝导吸毒者自戒、贩毒者自首的行动。[39]据文献记载,在1952年,全国范围内一共召开各种禁毒宣传会765428次,受教育群众74595181人。其中,沈阳市召开宣传会21425次,直接受教育者1171648人;广州市召开宣传会11046次,受教育群众1239283人。[40]

关于禁毒宣传的重点和内容,可从1952年8月9日《华东局宣传部、华东公安部关于禁毒宣传工作中应注意事项的指示》中大致了解,该《指示》指出,禁毒的最重要意义为:“毒品流行,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毒化政策的结果。目前美帝国主义正与国民党残余匪帮勾结一起,继续推行这一恶毒政策,进行破坏活动。因此,开展禁毒运动,就是对美帝国主义侵略阴谋的打击,就是维护中国人民利益的爱国主义运动。”毒品的危害性包括三个方面:“(1)破坏社会治安。多数毒犯是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坏分子,其中很多出身流氓地痞、地主恶霸,有的勾结盗匪或为反革命分子所利用,有的本身就是盗匪或反革命分子。他们是社会的害虫,帝国主义和反动派的爪牙,只有彻底加以清除才能确保社会安宁。(2)损害人民健康,败坏风俗道德。毒品为最凶猛之麻醉剂,毒性极烈,一成嗜好,即骨瘦如柴,成为废人。对个人则断送前途;对家庭则加重负担,甚至倾家荡产,妻离子散。而一切卑鄙下流的活动,败坏风俗道德的事情,也往往从此发生。(3)影响生产、危害国防。由于毒品流传,损害国民体质,消糜人民意志,必然使国家在生产建设和国防建设上,受到严重损害。”[41]通过大规模而持久的禁毒宣传,使社会大众在鸦片战争的国耻与毒品泛滥之间建立起了深刻的联系,也使全社会对于禁毒的正当性和毒品的巨大危害性有了统一的认识,形成了有利于禁毒的大众心理和群体意识。

全民参与禁毒

在禁毒宣传的基础上,为鼓励全民参与禁毒和揭发毒品犯罪行为,新中国各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举报激励机制。如1950年8月,四川省川西区颁布了《川西区缉获烟毒给奖暂行办法》,规定处罚烟毒犯的罚金除一部分上交县以上政府外,余下部分以1%作为对罚金案件的奖金,其余作为司法罚金上缴。尽管同年9月内务部指示一律停止烟毒缉私提奖办法,但为鼓励群众检举起见,同时又规定各地可斟酌实际情况拟定对群众的罚金与奖励办法。[42]在精神鼓励和物质刺激之下,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检举、揭发毒品犯罪行为与吸毒行为的高潮。据不完全统计,在1952年的禁毒运动中,全国共收到检举信1312535封,共检举毒犯220806名。其中,北京一地在全面开始禁毒宣传后十日内,即收到检举信38645件,有一名女孩在参加了派出所组织的毒犯控诉会后当场举报自己的母亲和其他亲属共计6名现行毒犯。[43]此外,在部分农村地区,农协会等基层自治性组织也广泛参与禁毒,或者为执法机关提供线索,或者亲自查办毒品犯罪行为,或者发动村民组成禁毒机构,如四川省巫溪县凤凰乡鸡头坝村农协会不仅进行日常查毒,还成立禁烟所,对全村35名吸毒人员集中戒毒,由农协武装监督管理,白天组织吸毒者筑路劳动改造,晚上则进行禁毒教育。[44]随着禁毒宣传的不断深入,社会大众参与禁毒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不断提升,也使禁毒政策和共识的触角覆盖了中国领土的每一个角落,夯实了根绝毒品目标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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