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毒品问题以及毒品控制模式的研究是一个横贯东西的复杂课题。在中国历史上,尤其是近代中国曾经经历了一场人类有史以来最为深刻的鸦片毒害,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一场鸦片之害方告除去。1950—1953年,在大约三年时间内,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雷霆万钧之势,在针对鸦片生产、流通以及消费领域发动了一场旨在铲除鸦片之害的大规模禁毒运动,并因此取得了史无前例的近30年无毒害的禁毒效果。但是,即使如此,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伴随着过境毒品问题的出现,毒品问题再次在中国大地死灰复燃。由此可见毒品之害的重复性与禁毒的艰巨性。值得庆幸的是,曾经的历史教训给国人带来的是对毒品问题的深恶痛绝,故而以非宽容的态度对待制毒、贩毒之人则已深入人心,并且成为国人共识。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鸦片为主导的吸毒成瘾问题同样也困扰着欧美社会。19世纪早期,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列强,在对远东地区尤其是对中国进行了国家层面上的大规模鸦片贩卖行为的同时,其社会本身也因对鸦片以及相关的麻醉品成瘾性问题认识的不足,导致了波及社会各个层面的麻醉品滥用现象。尽管西方国家存在的麻醉品问题与当时中国所面临的鸦片问题不可同日而语,但是,麻醉品问题还是与诸如劳工、妇女以及饮酒等问题一道,逐渐成为一个备受西方大众关注的社会问题。20世纪初,由美国倡导的国际禁毒运动之所以能够应时而起,在很大程度上是国际社会在毒品之害基础上所产生共识的结果。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当年西方各国所受麻醉品成瘾之害远非中国鸦片之毒的惨烈程度可比,故而其禁毒步骤与毒品控制模式,自然也因与各国的社会舆论导向以及政治、外交、经济、历史文化乃至价值观等纠缠在一起,呈现出一幅模式各异且争论不已的景象。为此,研究与讨论西方尤其是美国的毒品控制模式,仅专注于法律政策层面的问题而搁置上述其他诸要素影响的方式是应该极力予以避免的。

事实上,现代国际禁毒运动自1909年的上海万国禁烟会以来,无论是相关的国际公约或条约,如1912年的《海牙公约》与1961年的《单一公约》等,还是各国各自通过的相关禁毒法条例,可谓是花样繁多、不胜枚举。1961年,联合国通过统一的禁止麻醉品的《单一公约》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成为“全球毒品控制体系”(Global Prohibition Regimes)的成员之一。[1]但是,必须明确的实情却是,即使加入统一的联合国禁毒体系的许多国家与地区,依然会因其国情文化的不同,在如何控制毒品的生产、销售与消费方式上,亦即在毒品控制模式上有着各自不一的内涵。针对现代历史上存在的毒品控制理念,比利-泰勒(David R. Bewley-Taylor)将其归结为三种基本模式:[2]

其一为自由放任模式(Libertarian Approach)。在现代历史上,它主要出现于国际禁毒运动兴起前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具有代表性。这种放任式的毒品控制,如果还能说是“控制”的话,多出现在当时的一些参加国际鸦片会议的国家里。对于毒品及其成瘾性特征的认识不足以及其他一些特殊的原因,他们对于在其他一些国家里已被视为非法毒品的生产、流通及消费不采取任何法律手段加以控制,而且对在市场上获得成瘾性麻醉品的行为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故而称之。

其二为禁止模式(Prohibition)。以美国为代表的毒品禁止模式,主张依法管理成瘾性麻醉品,在法律规定的医学用途外,任何成瘾性麻醉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使用都属于非法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这也是人们常提到的美国式“零宽容政策”。总之,这种禁止模式不但将参与生产及走私毒品的人与事视为罪恶,同时也把参与成瘾性麻醉品消费的吸毒者视为非法并加以法律制裁。

其三为毒品管制模式(Regulation),多称之为“伤害减少模式”(Harm Reduction)。该模式前期以英国为代表,现在则以荷兰为代表,介于上述两种模式之间。它既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限制人们自由获取非法麻醉品,又以相对宽容的法律条款为基准,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成瘾性麻醉品的攫取行为尤其是将少量的软性毒品如大麻的使用行为视为合法。尤其是,在法律管制的同时,该模式强调对吸毒者的健康、福利以及社会生活等加以关注,这也构成了它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实,这些不同毒品控制理念构成的毒品控制模式尤其是第二与第三种模式之间并无一成不变之界,它们可以随时间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20世纪60年代以后,进入全球毒品控制体系的英国,在对毒品进一步施加控制的国内外舆论呼吁下,以医疗为中心(Medico-Centric)的英国毒品管制模式逐渐向美国的严厉禁止模式靠拢,而同属国际禁毒体系的荷兰则取代英国成为“毒品管制模式”代表国家。在美国,其毒品控制之禁止模式虽无任何本质性的变化,但是,从尼克松时代开始,在推行“毒品战争”的同时,关注毒品使用者健康的有关立法及政策则渐次展开,毒品控制之医疗模式也因此得以在20世纪70年代正式确立。这可以说是美国模式在内容上向旧有的英国模式靠拢的一个表现。

诚然,自1914年《哈里森法》颁布以来,美国毒品控制模式中有关毒品控制的法律条例可谓层出不穷,如果再加上美国最高法院的诸多判例,很明显,禁毒法律对于所禁毒品的范围与惩戒程度是在不断扩大与加深的。因此,对于以法律惩戒内容为中心的学界研究倾向也是理所当然之事。虽然以法律惩戒遏制毒品的泛滥已是众多学者所共同认知的一种美国毒品控制模式的核心所在,但是,如同早期美国禁毒史已经清楚地表明,法律惩戒既非美国最初的毒品控制模式,也非毒品控制模式的唯一内容。美国毒品控制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不仅与美国外交政策相关,也与其国内政治、社会改革乃至医疗程度的高低有着不可割舍的关系。如果我们仅从其立法与执法的角度理解毒品控制模式,那么,我们将无法解释,美国为何与英国同为英语国家、政治体制相似,而且同时又具有类似的吸毒人群,却采取了较之英国更为激烈的措施以打击成瘾性毒品在市场上的流通。也无法解释为何美国需要在以严厉态度打击毒品的生产与走私行为之外,还要严厉取缔个人的吸毒行为。此外,如果说美国联邦政府的立法仅仅只是为了打击国内日益严重的吸毒成瘾现象,那么首部禁毒法——《哈里森法》以其艰难而又隐晦的形式得以通过的历史又告诉了我们一个什么样的历史真实?此外,在《哈里森法》颁布之前就已开展的美国禁毒外交,究竟在美国毒品控制模式中又该占有一个怎样的位置?而医疗模式与法律惩戒模式之间所存在的复杂的“爱恨情仇”,又该如何化解?如何发展?等等。无疑,弄清上述这些美国禁毒史上所存在的特有现象,对于理解今日依然发生着的“毒品战争”以及美国跨国打击毒品生产与走私的行为将有其特殊的帮助作用。同样地,梳理20世纪初期美国曾经存在的相关成瘾治疗理念以及医疗历史,对于理解20世纪70年代通过的两部法律——《1972年毒品滥用者办公室及治疗法》(Drug Abuse Office and Treatment Act of 1972)与《1973年美沙酮控制法》(Methadone Control Act of 1973)的重要性也将有其特殊的功效。[3]

在参照美国毒品控制的早期历史并联系今日世界禁毒态势的基础上,笔者以为,以下几个问题依然值得我们深思。

第一,导致近现代诸多国家成瘾性麻醉品泛滥的决定性因素是什么?

与许多人固有的印象不同,针对成瘾性麻醉品问题而实施的毒品控制措施并非人类社会自古以来就有的。事实上,在19世纪共存于东西方的毒品问题出现之前,麻醉品的康乐性使用现象在早期人类文明时期已经存在于世界各地。虽然全球各地曾经有过程度不同的禁止之例,但是,在人类漫长的历史上,更多的人因为成瘾性麻醉品所持有的特殊医学效果而对其充满了崇拜之情。更为重要的是,尽管没有现代规模的毒品控制体系,古代麻醉品的康乐性使用无论在规模还是影响上都与近现代历史上所显示的毒品泛滥疫情间存在着天壤之别。人们或许容易将从19世纪开始直至20世纪上半叶依然严重腐蚀毒害着中国社会各个阶层的万恶之物——鸦片之害归源于19世纪上半叶的西方殖民国家的强盗式倾销政策,不过,这种观点在无法解释为什么中国人独钟鸦片烟而非其他的同时,更无法解释为什么在没有任何主权危机的情况下,美国空有隆盛之国力与完备之法律依然无法避免大量吸毒人潮出现的现象。

笔者无意否认在早期毒品泛滥历史上的政治因素与外来因素所起的推波助澜作用,同样,笔者也重视近现代科技文化发展在毒品迅速普及方面所发挥的负面作用。毕竟,因科学技术发展而导致的毒品作为商品生产在量化上的可能、交通工具的发达所引发的毒品作为商品国际化的条件以及麻醉品使用亚文化所促生的不同的麻醉品使用观念的影响,都在不同程度上推波助澜了近现代成瘾性麻醉品的泛滥。但是,就本质而言,康乐性使用成瘾性麻醉品与否毕竟只是一种个人主观性的行为,无关国家的强大或者弱小。在需要产生市场与毒品成为消费性商品的时代,只有大量的个人需要所形成的巨大市场需求,或者毒品市场的消费能力存在与否才是毒品能否成为泛滥性商品的根本性因素。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正是在这无坚不摧的商品利益驱动下,19世纪时相对富庶的中国与今日欧美发达国家才成为毒品这种商品所向往的最佳市场候选地。以此类推,或许诸多疑问也会豁然而解。因为毒品成为商品,近代中国与现代美国尽管国情迥然不同,但在毒品泛滥问题上却殊途同归;因为毒品成为商品,国际禁毒运动虽然声势浩大且轰轰烈烈,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世界毒品市场依然猖獗不已;因为毒品成为商品,即使在30年无毒情之后的中国大地,却在改革开放深入的同时出现毒情死灰复燃景象。总之,尽管毒品控制是一个涉及外交、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个人因素等广泛而复杂的问题,但究其本质,毒品的使用尤其是泛滥现象的出现,却与毒品作为商品一事息息相关。

第二,保持美国持续百年之久的禁毒动力何在?

如果说近代以来的鸦片之祸给中国人的情感上烙上了难以磨灭的针对鸦片等毒品的深恶痛绝之印,因而致使大部分国人对于禁毒始终保持着一份持之以恒的支持态度,那么,一个曾几何时既非主流问题又无广大社会基础的禁毒活动,为何能够让美国人从20世纪初一直坚持到现在,其真正的动力究竟又是什么?不可否认,从表面意义上,消灭非法毒品的使用是美国人坚持禁毒活动的目标所在,但是,这显然不是美国经久不衰地保持禁毒活力的唯一动力。事实上,外交、内政、意识形态以及历史上某些时期排挤少数民族的需要等,才是美国禁毒至今得以保持的动力所在。

正如麦克阿里斯德(William B. McAllister)所说的那样,国际毒品控制绝非只是“为了结束毒品泛滥事件之本身”那么简单,它意味着禁毒之外的“更多的其他意愿”。[4]这个论断同样也适合于作为美国毒品控制模式持续至今依然存在的理由。美国毒品控制的终极目的固然是消灭麻醉品的非法使用,但是,百年禁毒史已经清楚地显示,在现行美国政治体制之下的毒品控制,要达到这一美好的愿望纵然不是天方夜谭,至少在可见的将来依然困难重重。从早期美国毒品控制历史可知,美国毒品控制模式时常被作为一种不同时期的美国内政外交以及其他一些政治目的所需要的道具而在不同场合被加以利用。早在禁毒外交活动兴起之时,美国的早期禁毒活动家的外交活动与其说是出于解决美国国内毒品问题的考虑,更多的是为了远东殖民地统治的需要,以便达到谋求新兴帝国的国际地位等国家外交政策需要的目的。基于这些需要,美国才有可能坚持不懈地高举着毒品控制的道德大旗,纵横驰骋于曲折无比的国际禁毒外交舞台上。

至于鸦片之于华人、可卡因之于黑人以及大麻之于墨西哥人等惯性思维方式,并且将毒品泛滥与特定少数民族的某些生活习性相联系的宣传手法,致使美国毒品控制模式成为早期几个不同时代的种族歧视工具,继而在排华、挤压黑人的政治地位以及驱逐墨西哥人的劳工问题上发挥着特有的作用。而第一次赤色恐惧时期的海洛因之于布尔什维克主义威胁,以及第二次赤色恐惧时期的海洛因之于共产主义威胁,则是美国禁毒史上的两个偏执时代里所发生的将毒品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工具而加以反复利用的典型例子。无独有偶,首次将“死刑”概念突破性地引入美国毒品控制的刑罚内容恰恰就出现在“麦卡锡主义”积极推行反共活动最为盛行与猖獗的时代。至于作为完全的政治道具而被利用的典型例子莫过于尼克松总统将毒品问题上升为国家的首要问题而提出的“毒品战争”口号。作为一名成功的总统候选人,尼克松的“毒品战争”这一选举活动的重要道具,不仅帮助尼克松战胜了时任总统约翰逊,而且从此开始了联邦政府在毒品控制上大量人力与物力的投入。[5]虽然禁毒的资源投入与禁毒的实际效果总是不成正比,“毒品战争”也时时被揶揄为“失败的战争”,但在见不到尽头的“毒品战争”的战线之上,作为一种政治性的道具,美国毒品控制模式已经毫无疑问地被涂上了许多别有用心的色彩。

第三,美国联邦体制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促进或者阻碍了禁毒大业的发展?

以美国之强大相对于禁毒效果欠佳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甚至可以说,自有毒品控制模式开始,美国从来就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过消灭毒品非法使用的目标。从早期美国毒品控制历史可知,美国联邦体制下的不同政权之间的政策连续性问题以及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等,都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毒品控制的效果。无疑,伴随着联邦权力在地方治安权与行医权领域的介入,存在于联邦体制层面上的美国毒品控制模式,尤其是法律惩戒模式的不断发展壮大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联邦体制的权力分配问题,美国毒品控制模式从一开始就被放置在一个因宪法内容纠结、联邦政府措施不一以及联邦与地方行动不一而带来的诸多牵制与障碍重重的环境中,从而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不同时期的禁毒效应。这是美国政治体制下的一种貌似特殊却是必然的结果。事实上,早期联邦麻醉品法立法与执法过程中已存在的违宪与否的论争,就是美国政治体制影响毒品控制模式的典型例子。至于不同政党入住白宫而奉行的不同麻醉品政策也明显地在不同历史阶段影响着联邦麻醉品法的执行力度,而这种政策上的不一致更是经常性地发生在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大麻为例,从1937年开始被法定为非法毒品至今,尽管大麻依然位列美国联邦禁毒条例“最高级别”的危险毒品之一,但是,即便是在“毒品战争”如火如荼开展的20世纪70年代,美国还是先后有12个州对大麻或实施了合法化,或明显减轻了惩罚力度,以至于联邦层面上的大麻取缔政策在许多地区不得不陷入空转化的状态之中。[6]根据最新资料显示,在2015年结束之时,美国已经有23个州加上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允许大麻在医疗领域的使用,而华盛顿特区与其他4个州则可合法适量使用娱乐性的大麻。此外,另有16个州已经在讨论是否对大麻的医疗使用加以合法化,而13个州则对大麻在娱乐领域的合法使用进行了合法化。[7]虽然联邦层面的立法依然将大麻的使用列入严禁的范围,同时还有不少的州与联邦政策同步而行,但是,在大是大非的禁毒问题上,美国所发生的这一地方与联邦的禁毒政策竟达到如此惊人的南辕北辙的程度,或许已经为我们揭示了以美国之强且禁毒资源之丰富,毒品之害却经年尾大不掉的体制原因所在。

第四,对美国禁毒政策的赞成与反对的两派之争究竟意味着什么?

对于在法律层面上禁止吸毒等毒品控制政策表示质疑的行为,至少在中国将被认为是一件奇思怪想的罕有之事。在现代中国,无论国家出台何种程度严厉的禁毒政策,都将被视为正常的施政措施而得到民意的广泛而又无条件的支持,毕竟,这是中国社会在深刻检讨了近代鸦片战争以及鸦片泛滥给中国近代社会带来的惨祸之后的必然反应。就此意义而言,这是在历经惨痛教训之后的中国近代史为现代中国的禁毒活动留下的一份珍贵的精神遗产。但是,在如何对待现代美国禁毒政策上,尤其是以“毒品战争”为代表的美国禁毒政策实施以来,从20世纪70年代以后出现的反对意见发展至今,已经在美国社会汇成了一股日渐壮大的反对现行毒品政策的潮流。他们从人权的角度反对以严厉的法律对待毒品使用者;他们认为麻醉品法无助于解决美国毒品问题,反而会使之成为毒品黑市及毒品走私的元凶,而由此导致大量年轻人因违反禁毒法而被捕入狱,更是禁毒法得不偿失的表现之一;他们主张废除大麻禁令,希望能充分利用大麻的医用效能,而若有可能,甚至希望大麻的娱乐性使用也能够完全合法化等。[8]美国社会内部所存在的针对联邦禁毒法及其政策的种种质疑,显然与其历史上未曾经历过的残酷的毒品危害历史密切相关。

自有美国联邦麻醉品法以来,美国国内就一直存在着联邦麻醉品法在条款内容及其执行程序上,是否涉及宪法所规定的地方治安权与行医权的论争,这是早期美国社会所存在的麻醉品法违宪与否的论争。伴随着联邦反麻醉品法观念的日趋普及,其执法手段也日渐严厉。尤其是在20世纪20年代以后,当联邦法律惩戒模式所代表的联邦权力完全介入医疗模式之时,在联邦层面上所形成的成瘾就是“罪恶”的理念也已完全取代了“疾病”的观念,美国毒品控制因此进入了一个被称为“古典时期”的严苛时代。在经历了长期而又严苛的执法过程后,到了20世纪50年代,当“成瘾究竟是疾病还是犯罪”的问题被美国医学会与全美律师协会联合会重新提起之后,“成瘾是疾病”的观念很快又开始被人们重新接受。到了尼克松当政的20世纪70年代,伴随着“毒品战争”的进行,美国社会对于美国禁毒政策以及禁毒方向与方法的质疑日渐增多。1972年,布莱彻编辑出版的《合法与非法毒品》(Licit & illicit Drugs)一书,可谓是对美国联邦禁毒政策加以激烈质疑的代表性著作。自那以后,与“毒品战争”种种弊端出现的同时,围绕着美国禁毒政策所出现的支持与反对的双方意见与态度的分化也日渐明显。虽然联邦政府采取的依然是“零宽容”的禁毒政策,但是,批评与反对这一政策的力量则在经年的积蓄中而不断壮大。在此起彼伏、内容不一的反对呼声中,大麻合法化的力量则逐渐组合壮大,已经完全具有席卷美国半数之州的势头。如此种种事项说明,在了解美国禁毒模式之余,对于美国国内所存在的反禁毒政策的呼声及其来龙去脉的研究,将不失为一项深入研究美国毒品控制政策及其历史的有趣课题。

此外,从研究美国毒品控制模式的早期历史发现,吸毒以及使用何种麻醉品的行为除了与各国、各地所存在的文化传统及其历史密切相关外,毒品亚文化或者说所处时代的流行文化显然对各地所形成的毒品种类与吸毒人群也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以中美两国早期毒品泛滥史为例,早期麻醉品的康乐性使用都有着从典雅习俗向粗俗方向、从高层人群向低端人群流向的迹象。这显然与早期的麻醉品价格以及流行文化的模仿特性不可分割。至于现代吸毒者与吸毒现象和流行文化之间的关系则表现得更为明显和突出。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欧美各地,“毒品亚文化”的吸毒行为与摇滚乐以及嬉皮士[9]等亚文化交织在一起,构成了那个时代盛行一时的“反主流文化”的特色。所以,从文化或者流行文化的角度研究毒品在青少年人群中的使用现象,也是现代国家制定毒品控制政策时需要关注的一个新动向。

总之,早期美国毒品控制模式的内容所揭示的是现代美国庞大的毒品控制体系在起始阶段所出现的、现在依然存在着的最为重要的三项内容。如同笔者在文章中所要表达的那样,美国毒品控制模式的出现不是一件件偶然事件的组合,而是美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无论是外交领域还是法律内涵,甚至像医疗模式那样,虽经百般挣扎却依然受制于法律惩戒模式的历史发展方向,都是源起于早期美国历史阶段的特殊产物。虽然本书无意也不可能寻找出美国毒品控制模式的完整而全面的优劣所在,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这是美国历史与美国政治制度下产生的具有美国特色的毒品控制模式。因此,无论其优劣如何,它都是在美国历史与政治现实基础上历经一次次优胜劣汰过程后的自然结果。位居全球的毒品控制体系核心的美国毒品控制模式,从出现伊始就因其已然存在着的外向性特征而具备了影响世界禁毒舞台的必然性。当然,如何判断其影响的优劣性以及怎样取舍其长处与糟粕,则是各主权国家立足各国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上所应采取的立场与该有的权利。对于现代中国而言,曾经遭受的难以言喻的毒害之烈,决定了中国禁毒模式所应坚持的方向应该是立足历史及现有的政治制度基础之上,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禁毒道路的原则上,客观有效地取舍外来毒品控制模式的长处,从而制定出符合中国实情的禁毒法体系及有效的政策措施。

注释


[1]Ethan A. Nadelmann. “Global Prohibition Regimes: The Evolution of Norms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J].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44,(4)1990, p.503.

[2]David R. Bewley-Taylor. The United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Drug Control, 1909—1997[M]. New York: Continuum, 1999, p.4.

[3]Robert Keel. Drug Law Timeline, University of Missouri at Saint Louis, Originally prepared for his Soc. 180 class[EB/OL].[2 Jan. 2011]http://www.umsl.edu/~keelr/180/law.html.

[4]William B. McAllister. Drug Diplomacy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M].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0, p.14.

[5]林晓萍.毒品战争及其问题评析[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二期:29—30.

[6]林晓萍.毒品战争及其问题评析[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二期:32; Initiative & Referendum Institute at USC (Ballotwatch). Focus on Marijuana[EB/OL].(2 Sep. 2004)[8 Nov. 2010]. http://www.iandrinstitute.org/BW%202004-2%20(Marijuana)pdf.

[7]まいじつWEBメディア社会版「米国でマリファナ合法化」,Cited from 20160715,http://myjitsu.jp/archives/4843.

[8]有关反对美国禁毒政策的具体主张可参阅“反对禁毒之论争”[EB/OL].[27 Jan. 2011]http://en.wikipedia.org/wiki/Arguments_for_and_against_drug_prohibition.

[9]嬉皮士(Hippie or hippy),本意为20世纪60年代时反抗习俗和政治的年轻人。作为他们的生活作风内容之一,吸毒至今还被认为是嬉皮士文化的一个中心内容。[EB/OL].[27 Jan. 2011]http://baike.baidu.com/view/61912.ht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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