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张某,女,37岁,曾患“间歇性精神病(抑郁症)”,因骨折住进某综合医院骨科进一步治疗。患者住院近1个月时,出现情绪低落、悲观等表现,主管医师考虑患者可能精神病复发,要求主管护士通知家属派专人24小时陪护,以防患者自杀、伤人、毁物。但主管护士仅通知患者家属需留人陪护,没有充分告知任何理由和陪护要求。一天该患者乘家属外出时跳楼自杀。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没有充分告知患者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和陪护要求,认为患者自杀责任在于医院,从而提出高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