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广泛抗药性肺结核活动期”入住某传染病医院,住院三天后,张某认为自己已经痊愈并要求出院。医师经过检查认为张某所患的是乙类传染病,虽然症状基本消除但并未痊愈,还有很强的传染性,因而要求其继续住院隔离治疗。回到家中后传染病医院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将其送回医院并继续隔离治疗。张某痊愈后提起诉讼,认为传染病医院及公安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自由。在本例中,虽然传染病患者张某具有自主权,但由于该患者的疾病为乙类传染病,具有一定的社会传染性,属于公共卫生的范畴。在公共卫生领域,患者因主张自主权会使他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或者会影响公共利益时,患者自主权应让位于维护社会公众健康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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