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适用,是指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和活动。因此,行使刑事司法权的机关都可以成为司法适用的主体。作为刑事立法与犯罪事实的连接活动,刑事司法的核心应当是具体事实的认定和对应法律规范的寻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涵摄后确定法律后果。因此,正如日本学者所指出的:“可以把刑事司法作为一个系统来把握。这个系统由复数的要素,即侦查、起诉、审判、上诉等要素组成,各个要素一方面各自发挥自己的机能,另一方面互相联系在一起,服从时间性的进展,也服从整体的共同目的。使这个系统发生作用的是警官、检察官、律师、法官等的专业人员。这个系统是一个包括看不见、摸不着的巨大而复杂的系统,搞清这个系统的全貌和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不容易的。不过近年来,人们在很大范围内认同了这种结构的必要性。”[1]可以说,刑事司法的适用一方面专注于个案的认定,另一方面则服务于社会正义的实现,是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系统。

从形式上说,最高司法机关的关于刑事法律的司法解释也应当属于刑事司法适用的范畴,但是,因为其实际上也超越了司法权的限度,进入到了立法的领域,其所面对的既可以是未知的案件,也可以是普遍性的案件,却几乎不触及具体的案件。因此,从实质上说,刑事司法解释是一种准立法活动,不是这里所指的适用具体案件的司法活动。但是,与抽象性和规范性的刑事司法解释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活动是针对具体个案的事实认定与法律涵摄,应当属于刑事司法适用。

禁毒刑事司法适用,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进行毒品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既包括毒品犯罪的侦查、起诉,也包括毒品犯罪的审判和执行。当然,在整个禁毒刑事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审判具有中心地位。因为刑事审判是对具体个案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何量刑的终局性判定。但是,对毒品犯罪的侦查发动、起诉提起和刑罚执行也是整个禁毒刑事司法适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制定以来,我国禁毒刑事司法适用走在粗疏到明确、片面到全面、实质到形式的渐进之路上,无论是宏观的原则建构、观念维新、制度变革,还是细微的侦查程序、疑罪从无、刑罚人道适用,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种朝向法治、公正、人道的变化还在不断的进行之中。但是,这个进程也是一个焦虑与希望、苦痛与狂欢、偏见与麻木并存的进程,三十年来的禁毒刑事司法适用的艰难与苦楚、徘徊与争议,也将沉重倒影在通往法治的艰辛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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