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毒品犯罪案件的破获过程中,盘查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发现、破获案件的手段。如遍布边境地区的固定检查站、机动性卡点,在车站、机场的随意盘问和检查,但盘查和搜查在毒品案件中的发动却具有任意性,欠缺正当理由的说明,容易引起对公正执法的怀疑,并可能产生过度介入公民隐私和自由的忧虑。此外,盘查与搜查的界限在实践中也比较模糊,随意检查行李、人身、随意留置的情况多有发生,这与我国长期以来的国家主义思想有关,也与部分执法机关对个体权利漠视的思维定势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盘查区分为两种形式:当场盘查和留置盘查。当场盘查的发动在程序上需要人民警察出示证件,在实体上则需要针对“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但是,何谓“违法犯罪嫌疑”,我国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判例指导,更没有第三方机关或机构进行独立审查,这就在事实上形成了公安机关自我约束的盘查发动实质标准。因此,“违法犯罪嫌疑”的实质性在实践中基本被形式化,而成为一个形式或废弃的标准,这就使盘查的发动几乎没有任何边界和限制。

在禁毒活动中,公开查缉是一种很普遍的盘查方式。如有论者指出:“公开查缉是指在毒品流入境内、辖区的交通要道上设立关卡,对车辆、人员、货物、场所进行检查,以截获贩运、携带的毒品。这是根据毒贩活动规律获取有关情报,在毒贩可能经过的道路或特定地点设卡查缉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禁毒查缉措施。”[19]在实践中,某些卡点对多数车辆都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和盘问确定是否有可疑线索,并决定是否采取下一步的留置或其他措施。但是,这种“地毯式”的盘查方式实际上背离了盘查的实质性发动限制。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应当是先有违法犯罪嫌疑,才能够进行盘查,但在公开查缉毒品中,很多时候却是先进行不分对象、不加区分的撒网式盘查,通过盘查过滤发现违法犯罪嫌疑。[20]这种现象的出现与严打毒品的刑事政策有关,也与盘查的监督不力有关。从逻辑上讲,不加区别、任意性地发动公开查缉,相当于把每一个经过关卡的人都作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这是一种漠视基本人权的思维模式,也是一种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专断做法。从国外的实践来看,以美国为例,在临近边境的固定检查卡哨进行盘查时,如果所有的经过车辆都接受相同程度的拦阻和短暂的身份询问,不涉及车辆的检查和搜索的话,可以不提供合理怀疑的证明,但是,一旦要对车辆内部进行搜索、检查,则必须提供合理怀疑的证明并向法院申请令状后,方得进行检查和搜索。而在其他不靠近边境的地区,只有在发生严重犯罪之后,才可以在道路上设置路障对车辆进行任意性的检查。[21]从限制警察权力滥用,切实保障人权的角度,通过盘查进行的毒品查缉应当要符合“违法犯罪嫌疑”标准,该标准应当接受司法审查,以甄别盘查发动是否合法。这样才能够更大程度上保护人权,促进禁毒执法的公平。

除了盘查发动标准的形式化之外,盘查在毒品查缉中还往往突破必要的界限成为了变相的刑事强制措施。因为我国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区分盘查的具体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界限,这就导致某些公安机关在毒品的查缉中越过必要性的界限,过度使用盘查方式进行实质上的侦查。如有论者指出的:“实务上警察在盘查中大量使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现象普遍存在。例如,在街头盘查中,警察对不具有合理怀疑的公民进行强制验血、验尿,或者在涉嫌出售毒品的酒吧、夜总会等特定营业场所进行临检时,将在场所有的人带至公安机关做采样检查。再如,在留置过程中,剥夺他人自由的时间超过了核查身份所需要的必要的限度。在入户进行身份检查时,对住宅进行搜查。警察为规避法律的约束,借盘查之名而行侦查之实的现象极为普遍。”[22]这种盘查方式有失公平性和必要性,是打击犯罪优先的价值取向在盘查活动中的折射。需要反思的是,严打犯罪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天平应当是平衡的,而不是永远倒向严打犯罪一边,因为,从根本上说,严打犯罪也只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一种手段,国家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公民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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