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几个世纪,医学界是那样地重视鸦片,认为它可以包治百病。而这些业已被证明是非科学的、外行且危险的……当时和现在一样,鸦片成瘾乃是医学界最为迷茫的问题之一。”

——美国毒品史学者大卫·马斯托(David F. Musto)[1]

“任何法律都必须认识到行医的医生是造就麻醉品成瘾者之首要的、重要的原因”,“有效的麻醉品法律必须规定对现有的麻醉品使用者提供免费的治疗。”

——杰克逊威尔市卫生官员查尔斯·特利(Charles E. Terry)[2]

“如果能够唤起一半的公众对于毁灭人类的麻醉品的愤慨,那么解决这个问题就容易多了,公众总是反对给赛马服用兴奋剂的。”

——美国国税局专员丹尼尔·罗波(Daniel C. Roper)[3]

吸毒成瘾,究竟是一种疾病还是一种犯罪行为?问题的答案不仅涉及美国毒品控制之医疗模式的本质,同时也涉及医疗模式与法律惩戒模式之间的角色变化。在早期美国禁毒史上,对于成瘾者治疗的认识存在着一个从茫然无序到乐观期待再到沮丧失望的发展过程,而这恰恰也是法律惩戒模式从无到有、从注重成瘾者利益的有限管制发展到禁止成瘾的完全控制的过程。在美国社会对于麻醉品成瘾行为的认识从单纯的疾病观向非法的犯罪行为观转变的同时,也正是联邦政府从一个旁观者身份向完全介入成瘾治疗的参与者身份转向的过程。这种同时并举的历史事实并非偶然。其实,在早期美国毒品控制史上,宪法体制下的权力结构决定了法律惩戒模式与医疗模式之间存在着一个此消彼长却又你中有我的关系模式。

早期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以及对麻醉品负面作用的认识不足,导致美国医学界曾经过分依赖麻醉品所拥有的药用功能,因为医生的麻醉品处方以及误用麻醉品成品药而产生的一批被动的病源性成瘾者也由此而存在于19世纪的美国各地。与此同时,宽松的无法可依的麻醉品使用环境则在另一方面致使美国社会麻醉品使用的自由乃至泛滥程度。早期的成瘾治疗处于一种完全由私人医生主导的自由环境之中。虽然成瘾被视为一种疾病,但对成瘾的来源以及成瘾治疗的认识不足,对成瘾者施以维持疗法则构成了这一时代成瘾治疗的基本内容。遗憾的是,这种治疗状态延续的结果是成瘾者非但没有减少,反而诱发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第一波麻醉品泛滥之潮的来临。

在国内麻醉品成瘾问题的渐次凸现之时,较之联邦政府姗姗来迟的毒品控制行为,不受联邦宪法有关权力束缚的美国地方政府则率先立法以对麻醉品成瘾问题予以不同程度的管制。伴随着美国禁毒外交的开展,美国朝野曾经自信地认为,成瘾治疗存在着一种偏方式的简易疗法。他们甚至认为,该方式应该也可以在短时期内快速且高比率地治愈成瘾。这是一个特殊的美国成瘾治疗的乐观时期,在美国风靡一时的“唐斯疗法”,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经联邦政府及相关医学界的权威人物推荐而出现的。

早期病原性成瘾现象的大量存在,将医生与药剂商们置于一种微妙的地位中。一方面,治疗成瘾需要医生的诊断与处方,另一方面,执法机构又对制造了大量成瘾者的医疗队伍极不信任。所以,在《哈里森法》颁布前后,无论是地方还是联邦政府的执法机构,都将矛头对准了私人医生与药剂商们。在联邦法的基础上,联邦政府不但严格管制与纠正私人医生以及药剂商在麻醉品交易中的不法行为,政府对于行医权利的逐渐介入则是这个时期不可忽视的现象之一。在追求特殊的偏方式的成瘾疗法与人们原先所期待的效果相距甚远的事实不断被发现之后,对麻醉品成瘾危害与痼疾难除认识的逐步加深,导致美国社会上下开始质疑麻醉品成瘾的治疗方法并逐渐陷入对于成瘾治疗的悲观情绪之中。事实上,在经历了短暂的乐观治疗时期后,美国医学界逐渐陷入成瘾治疗不知所措的茫然之中,而早期病原性成瘾者的存在所造成的医学界的负罪意识,使得本已“遍体鳞伤”的医学界更是面临崩溃的边缘。为此,医学界转而要求联邦权力介入成瘾治疗已成必然之势:对成瘾者加以禁闭,并对其麻醉品来源实施限制。医学界的要求无异于是对麻醉品成瘾治疗无计可施之后的放弃。换而言之,这意味着医学界对“成瘾乃是疾病”认识的否认。无独有偶,就在医学界面对成瘾治疗渐失信心的同时,法律惩戒模式也经历着从宽松到严厉控制的过渡时期,联邦麻醉品法的执行不仅显得更为有力,而且更为严厉。

总之,伴随着法律惩戒模式内容对麻醉品成瘾者的态度由宽松到禁止的发展,否决私人医生治疗麻醉品成瘾并进而以联邦强制手段对成瘾者加以控制的惩戒模式也基本构筑完毕。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麻醉品成瘾作为疾病被对待的时代基本让位于被视为一种“罪恶”的时代,而对麻醉品成瘾者所施行的维持治疗手段也完全让位于禁止成瘾并予以收监进行强制治疗的手段。从此,以维持治疗成瘾为主的医疗模式完全让位于法律惩戒模式,进而被置于法律惩戒模式的框架之中,最终以一种服务于法律惩戒模式的附属内容直至20世纪70年代被法律确立为止。

注释


[1]David F. Musto. The American Disease[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75-76.

[2]Charles E. Terry. “Drug Addiction, a Public Health Problem”[J]. AJPhA 4, 1914, pp.28-29.

[3]Daniel C. Roper. Fifty Years of Public Life[M]. Durham, N. C.: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41, p.185.

系统的医学参考与学习网站:天山医学院, 引用注明出处:https://www.tsu.tw/edu/130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