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禁止将用血量和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输血科或血库作为公益性的公共卫生事业部门,不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部门,是保障临床安全合理有效的输血而存在的重要环节。医疗机构不应将输血工作量及经济发生额作为科室考核的评价指标,但应将确保输血安全作为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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