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的献血事业的发展经历了有偿献血、义务献血到无偿献血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血液来源完全是有偿献血,仅能在京、津、沪等少数地区的医院开展献血和输血治疗,1958年后开始向专门采供血机构发展,成立血站或血液中心。

1951—1953年为支援中国人民志愿军,东北地区一些城市的医院血库和沈阳中心血库共4万人参加了自愿无偿献血。1965年国务院批准在7个大城市建立血站的计划,开始了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按系统地分配献血指标的志愿、义务献血。1978年国务院批准了卫生部的《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明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改变个体卖血为主的献血形式,分为有偿献血和无偿献血两种。

1984年国家号召无偿献血,提出了输血管理“三统一”原则,推动了义务献血工作,由个体转为有组织的义务献血。1990年中国红十字总会、卫生部联合签发《关于在全国开展公民义务献血和无偿献血的通知》,1997年12月29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实行无偿献血制度,199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系统的医学参考与学习网站:天山医学院, 引用注明出处:https://www.tsu.tw/edu/172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