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毒品犯罪的跨国性和集团性,单靠一国自身的力量很难控制毒品的蔓延,特别是伴随着毒品犯罪的洗钱行为,一般都是跨越国界的。而由于主权原则和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毒品嫌犯及其所得财产一旦转移到国外,行为地国政府便很难对其进行管制,容易使毒品嫌犯逍遥法外,更加大了国际毒品管制的难度。所以国际社会达成共识,必须加强国际合作打击毒品犯罪。《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把国际合作原则作为公约的核心原则。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多次召开国际反毒品会议,就毒品管制立法和执法问题进行探讨,统一、协调和指导各国的毒品管制活动,促进和推动国际合作。

从历史上看,国际禁毒合作可以追溯至20世纪初叶,1909年在上海召开的“万国禁烟大会”。虽然参加国实际上仅有中、美、英、德、法、俄、意、日等13个国家,会议也仅仅是通过了九项非约束性的决议,但毕竟是开了国际社会共同禁毒的先河,为随后的国际禁毒会议的召开奠定了基础。1912年各国禁毒合作的第一个国际协定——“海牙国际公约”诞生了。根据这一公约,中国、美国及许多欧洲国家都制定了法律,追究非法走私毒品的刑事责任。在此后的几十年里,国际社会先后签订了大量的禁毒公约,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区域性和全球性的禁毒会议频繁召开,毒品犯罪的跨国跨区域的性质,决定了缉毒斗争必须开展广泛而有效的国际合作,这主要表现在毒品情报的收集与交流、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国际追捕以及打击毒品“洗钱”活动等方面。实践表明,这些合作活动和措施已经,并且正在侦查跨国(境)毒品犯罪案件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国际禁毒合作的起步与发展[64]

1948年联合国94个国家共同签署一项特别议定书,其中规定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人工合成麻醉品置于国际管制之下。该议定书1949年12月1日生效。1953年6月在联合国范围内又签署一项新的议定书,即限制和调节罂粟植物的种植、鸦片的生产、国际贸易、批发购售及其使用的议定书(1963年生效)。该议定书将鸦片使用和贸易限制在医疗和科研需要的范围内,并对可以合法贮存的国家所贮存的鸦片实行控制。当时,批准为合法生产、出口鸦片的国家仅7个,即保加利亚、希腊、印度、伊朗、土耳其、苏联和南斯拉夫,其他国家种植、生产和出口鸦片一律视为非法。

到了20世纪60年代,毒品问题日趋泛滥,对人类健康和各国政治、经济、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危害日益严重。尽管过去在开展禁毒合作方面国际社会已有了一系列的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等,但由于时间的迁移,毒品情况的变化,有些规定和章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的也显得繁琐和重复。因此,有必要对过去所有的关于麻醉品的国际公约和协定等进行合并和修定。1961年1月至3月,在联合国倡议下,95个国家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了制定新的麻醉品国际公约的会议,通过了《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64年12月生效)。公约综合了以前签订的有关麻醉品管制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简化和加强了国际上麻醉品的管理机构,将过去的常设中央委员会和毒品监督机构等合并为统一的国际麻醉品管制局,早期条约中的一些条款本公约中也有保留,如1931年公约中的有关报告制度等。另外,该公约还增加了新的有关吸毒者的治疗和康复的内容,以及经过一定过渡期禁止非医疗目的的传统的吸食鸦片、咀嚼古柯叶、抽吸和使用大麻的内容。公约经过1972年《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议定书》修订后更加充实和完善。

在《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签订后的10年间,一些精神药品(如安非他明等)的走私和滥用日益突出并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联合国有关机构认真研究了当时精神药品走私和滥用形势,于1971年2月主持签订了《1971年精神药品公约》(1976年8月16日生效)。这是目前为止另一个主要的国际禁毒公约。公约对以往诸多公约中没有包括进去的精神药物的生产、贸易和使用实行严格管制。公约限定了精神药物的范围,即包括致幻剂如LSD和麦司卡林、兴奋剂如安非他明以及镇静催眠剂如巴比妥酸盐等。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麻醉品单一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的签订是人类历史上在禁毒斗争方面国际合作的两大典型例证。它一方面标志着毒品泛滥形势日益严重,另一方面也标志着国际合作禁毒斗争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20世纪70年代末毒品问题已相当严重,引起国际社会的更大关注。进入80年代后,联合国为适应世界合作禁毒斗争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了宣传攻势。它曾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大张旗鼓地宣传毒品的危害性及毒品形势的严峻性,号召令世界行动起来,齐心协力,寻求对付毒品瘟疫的办法,打一场全球范围的扫毒战,为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1984年12月联合国召开第39届大会,通过一项《管制麻醉品贩运和麻醉品滥用宣言》。宣言指出,毒品贩运和滥用是一种对许多国家和人民构成严重威胁的国际犯罪活动。各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社会应该通过道德、法律和组织手段同它作斗争。宣言还认定,根除麻醉品贩运和滥用是所有国家的集体责任,成员国愿意在这方面加强努力并协调其战略。这次联大被认为是在新的毒品形势下,联合国向全世界发起反击毒品瘟疫的新的政治动员,对全世界的禁毒斗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987年6月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了“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的部长级国际反毒会议。大会的主题口号是“爱生命,不吸毒”。这次大会是根据联合国秘书长德奎利亚尔在1985年5月的倡议召开的,来自各个国家的3000名代表出席,据称是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国际反毒会议。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穆罕默德任大会主席,德奎利亚尔致开幕词。代表们在会上就毒品的滥用和非法交易以及开展国际合作和各国禁毒措施等方面的问题交换了意见。会议通过了《会议政治宣言》《关于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的综合的多科性的未来行动草案》(简称《综合草案》)等文件。确定每年6月25日为“国际禁毒日”。《会议政治宣言》指出,所有与会国承诺采取有力的国际行动来反对滥用毒品和非法贩运毒品,以此作为各国政策的一项重要目标,表达了各个国家为实现国际社会没有毒品的目标而加强努力和进行各种合作的决心。《综合草案》虽然不具有法律宪章的地位,但是它仍然必须被当作在道义上有约束力的承诺,即通过集体努力以贯彻减少毒品滥用和非法贩运的准则。大会的召开体现了德奎利亚尔1985年倡议的初衷,即让人们充分认识滥用毒品之危害,从而团结起来同它作斗争。

1990年2月,联合国根据1989年11月第44届联大的号召,在纽约举行了第17届特别大会,专门研究讨论了世界毒品问题。各大洲l00多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会议。会议通过了《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动纲领》。《政治宣言》指出:禁毒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国际社会应给予更高的优先地位;我们决心保护人类免除毒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灾难;我们将扩大和增强反对非法毒品滥用活动中国际合作的范围和效力。《全球行动纲领》共分为100个段落,提出了落实《宣言》的具体措施,为世界范围内的反毒斗争设计了一幅蓝图。会议郑重宣布1991—2000年为“联合国禁毒10年”,显示了国际社会扫毒的决心和集中力量歼毒的意愿。

中国参与国际禁毒合作的历程及特征

毒品犯罪的全球化态势决定了中国禁毒事业的成功只有在世界禁毒事业取得成功后方可实现。当前我国所面临的毒品问题,已不仅仅是一个国内问题,不可能只靠在国内实行严厉查禁所能奏效,而必须放在全世界的范畴内来研究治理对策,通过开展与世界各国特别是周边国家的广泛合作,才能更有效地减少国外的毒源,遏止境外毒品多头向我国渗透的态势,从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加之中国又是世界上区域大国,这就决定了中国在区域禁毒合作上发挥着主导作用。

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面临毒品问题非常严峻,但当时的毒品犯罪基本上还是个国内问题,由于帝国主义对新中国的封锁,我们也不可能借助外力来协助禁毒,在相当的时期内,我国禁毒斗争只能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进行,当时国内外情况决定了我们只能“关起门来打狗”,不允许也根本谈不上与国际间进行禁毒合作。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门户已经打开,国外境外的毒犯利用我国改革开放对边境管理逐步放松之机,假道我国大肆进行过境贩毒,使我国的毒品问题在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国际色彩。毒品大举入侵,迫使我们奋起应战,展开了大规模的禁毒斗争,并且逐步同周围国家及地区开展了日益广泛和密切的禁毒合作,取得显著成效,从其进展的过程来看,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转变:

由保守到积极参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仅用三年时间就彻底地禁绝了鸦片,此后的30年,我国成为世界独一无二的无毒国;改革开放以后,当新一轮毒潮涌入中国时,绝大多数人对此毫无准备,而面对早已禁绝又重新出现的毒品问题,不少人以为只要用50年代那样严厉查禁的措施,打一场“淮海战役”那样的歼灭战,就可以将其彻底扫除,对于是否要开展国际禁毒合作,还认为似乎没有必要,也心存疑惑,寄希望于依靠我国自身力量来解决。然而,此时我国面对的毒品问题,其特点和我国国情背景已经与60年代不同了,毒源在外,毒流不止,关门打狗已难以奏效,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开始认识到,要解决我国的毒品问题,没有国际合作是行不通的,进而积极步入了禁毒国际合作的准备、尝试与探索。

由意向合作到实质突破

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政府、国家政府、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安部以及边境省、自治区的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在与美国、缅甸、泰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互访中,曾不断就禁毒合作问题交换意见,表明了合作意向。一些边境地区的公安机关也就合作事宜与毗邻国家的地方当局交换了意见。[65]这些努力,为推动我国全方位的禁毒国际合作奠定了基础。经各方多次交流会谈,首先由中、缅和联合国两国三方签署了禁毒合作项目,并建立了定期会晤制度,继而扩大为中国、缅甸、秦国和联合三国四方的禁毒合作;其后又进一步吸收越南、老挝、柬埔寨等国参与,形成了六国七方合作的格局。[66]1995年5月,中国、越南、老挝、泰国、缅甸、柬埔寨及联合国禁毒署在北京召开第一次次区域禁毒合作部长级会议,通过《北京宣言》,并签署《次区域禁毒行动计划》。[67]1997年,江泽民主席访问美国,与克林顿总统签署《中美联合声明》,为中美两国禁毒合作铺平了道路;1998年7月,江泽民主席又出访哈萨克斯坦,签署了中、哈、吉、俄、塔五国《联合声明》,把打击毒品犯罪和跨国犯罪作为五国合作的重要内容。经过这一系列努力,进一步确立了全方位禁毒国际合作的新格局,并赋予它最高的权威。[68]

合作的内容和形式由单一趋向多元

我国起初国际间的禁毒合作,主要集中在缉毒方面,即对国际贩毒大案要案进行合作侦破和进行毒品犯罪的情报交流。例如,1988年3月,我国公安机关在上海发现贩毒分子利用空运锦鲤鱼夹带毒品企图向美国走私,在美国与香港地区警方配合下,迅速将其一举破获。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我国与国际间的禁毒合作领域逐渐扩大,现已发展到禁种、禁制、禁吸等各个方面,合作的形式也由互访、考察、情报交流,拓展到签署项目、推广替代种植、进行培训、开展学术交流、举办国际会议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禁毒国际合作体系。

禁毒国际合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1985年6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批准我国加入经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89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随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禁毒国际公约的基本准则,将“普遍管辖权”及“或引渡或起诉”等规范,纳入我国的国内法。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第13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适用本决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前款罪进入我国领域的,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除依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实行引渡的以外,适用本决定。”我国于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中再次确认并完善了上述规定。这就使我国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完全纳入了法制轨道。1991年6月17日,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会议上提出了中国政府关于从根本上解决毒品问题的六点建议:(1)各国应采取国家一级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多学科、多部门的行动计划,以便从根本上解决毒品问题;(2)各国和联合国有关机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应切实、全面地执行全球禁毒行动纲领和系统行动计划中的各项任务;(3)各国,特别是主要毒品消费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大幅度减少非法需要;(4)结合有关办法,有效支持毒品生产国家发展替代毒品的经济作物;(5)有关各方应就执行区域禁毒战略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6)毒品主要消费国和其他有能力的国家应为国际禁毒提供更多的捐款。根据以上建议,我国政府曾协助缅甸边境居民铲除毒品原植物,并开垦土地种植甘蔗,支持他们用经济作物去替代毒品生产。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已摆脱了相对封闭的禁毒格局,经过20年的酝酿、准备、尝试及不懈的努力,已经使禁毒国际合作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69]

中国当前参与的国际禁毒合作[70]

中国参与的有关“金三角”地区毒品问题的国际合作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7年,国家禁毒办积极协调商务部和云南省有关部门,在缅北和老北地区开展了大规模的罂粟替代种植和替代产业发展工作。8月31日,国务院境外罂粟替代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在云南昆明召开会议,确定了在缅老北部开展替代发展示范项目的原则。11月20日,中缅双方签署了罂粟替代发展合作行动方案,为两国深入开展替代发展合作奠定了基础。云南省安排有关边境州市在相邻的缅北、老北地区建设5个替代发展示范区。3月16日,国家禁毒办与缅方正式签署了在缅北景栋地区实施魔芋种植项目的协议。为帮助当地弃种罂粟的烟农解决生计困难,中方继续为缅北传统罂粟种植区提供1万吨大米援助。截至2007年底,云南省共有135家境外替代发展企业,新增投资1.69亿元人民币,实现新增替代种植面积26.75万亩。“金三角”地区罂粟种植面积下降至27.9万亩,为30年来最低。

继续开展对缅北罂粟种植的遥感监测和实地踏查工作。按照中缅两国达成的协议,国家禁毒办连续4年委托中科院遥感所对缅北地区罂粟种植情况开展遥感监测工作,监测范围不断扩大,监测手段不断完善,监测准确率不断提高,监测效果日益显现。为验证遥感监测影像,国家禁毒办专门组织了实地踏查工作组会同缅方赴缅北罂粟种植地区实地勘查罂粟种植情况。2006年冬至2007年春,对“金三角”罂粟种植地区监测面积达20.1万平方公里,并结合实地踏查情况向缅方通报了一批种植罂粟的嫌疑靶点坐标,对及时铲除种植罂粟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进一步加强了与老挝的替代发展合作。7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杨凤瑞应邀率团赴老挝北部乌多姆赛省出席了2007年中老禁毒合作会议,参加了中方援助60万美元建设的乌多姆赛省戒毒康复中心剪彩仪式,考察了中方企业的橡胶种植替代发展项目。2007年,我国与缅甸、老挝等国会谈、会晤75次,开展联合扫毒办案27次,抓获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283名,缴获毒品644.3千克、易制毒化学品4795.3千克。

中国与东盟地区的禁毒国际合作

自1995年第一届MOU部长级会议在北京召开后,2007年5月,MOU六国七方部长级会议再次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2007年MOU北京宣言》和更新的《次区域行动计划》,对今后一段时期本地区禁毒国际合作制定了规划。12年来,该机制对减少东亚次区域罂粟种植、减少毒品危害、更新禁毒理念、提高执法能力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被誉为次区域禁毒合作典范。

2007年,我国积极参加“东盟和中国”禁毒合作机制、“东盟和中国”打击跨国犯罪机制禁毒工作组机制的多次工作会议。11月,国家禁毒办组团赴泰国参加了第三十一届亚太地区禁毒执法机构负责人会议和“打击苯丙胺类毒品联合行动”工作组会议。在这些机制平台的支撑下,我国与东盟国家的禁毒合作取得了新的突破。2007年6月,在国家禁毒办的统一协调下,福建省公安厅禁毒总队与菲律宾警方联手成功侦破蔡爱山特大跨国制贩毒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在菲律宾捣毁一大型毒品加工厂及两处毒品仓库,缴获冰毒180公斤、易制毒化学品近10吨。此案的成功破获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把我国与东盟国家的多边禁毒合作推进到了新的水平。

中国与中亚地区国家的禁毒合作

针对“金新月”及周边其他地区毒品向我国入境增多的情况,我国进一步加强与阿富汗、巴基斯坦及周边国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有关国家合作,积极构建禁毒合作渠道和机制,从多种渠道堵截“金新月”毒品渗透入境。2007年7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率团访问俄罗斯,与俄麻醉品监管总局举行了业务会谈,探讨了加强双边合作、共同堵截阿富汗毒品外流问题。9月,张新枫副部长会见了来访的巴基斯坦禁毒部秘书阿巴斯一行,双方同意建立中央和边境联络员制度,加大联合办案力度,严厉打击和防范阿毒品向中国贩运。据通报,2007年1—10月,巴方共破获以中国为目的地的跨国贩运海洛因案件200余起。在巴方配合下,我国广东、新疆等省区成功抓获16名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缴获毒品海洛因24公斤。

在积极加强与周边国家开展打击“金新月”毒品贩运双边合作同时,还积极参与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以及巴黎进程机制等多边合作机制,构建堵截“金新月”毒品的天罗地网。2007年,先后派员参加了“巴黎进程”、上海合作组织等框架下的多次禁毒工作会议,交流阿毒品贩运情报,商讨务实合作事宜。

中国与欧美国家的禁毒国际合作

为落实2006年国家禁毒委员会与美达成的共识,2007年2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杨凤瑞率团赴美开展禁毒业务交流,与美国白宫禁毒政策办公室主任、美国司法部缉毒署署长等进行座谈;会见了美国众议院“美中工作小组”共同主席;实地考察了迈阿密戒毒康复中心、毒品法庭和位于夏威夷的美国西部多部门联合毒品情报工作组。4月和6月,分别派出两个代表团赴美参加了两期执法培训。2007年1月,中国、美国、加拿大三国联合侦破了“0303”特大跨国走私可卡因案件,在加拿大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在广东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在美国缴获可卡因25公斤,该案是由中方提供准确情报,协调美、加两国开展侦办工作的典型案例。此外,中美双方还就“叶真理”案件开展了合作。

继2005年我国与荷兰签署了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意向备忘录后,我国与欧盟就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合作协议文本基本达成一致。2007年7月和12月,根据中澳双方2006年达成的共识,澳大利亚联邦警察为我国禁毒执法人员提供了两期情报执法方面的培训班,加强了两国禁毒业务交流。


[1]参见《纽约时报》2002年7月15日。

[2]美国国务院国际咨询局编:《全球事务》第11卷第1期,2006年2月。

[3]蒋和平:《毒品问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

[4]徐伟俊:《论毒品犯罪》,苏州大学2003届法律硕士论文,第11页。

[5]李文云等:《哥伦比亚毒贩盯上中国走私毒品动辄上吨》,《环球时报》2006年5月12日。

[6]张吟竹、祝凤瑞:《跨国毒品犯罪的形势与对策研究》,《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7]徐伟俊:《论毒品犯罪》,苏州大学2003届法律硕士论文。

[8]李文云等:《哥伦比亚毒贩盯上中国走私毒品动辄上吨》,《环球时报》2006年5月12日。

[9]蒋和平:《毒品问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

[10]蔺剑:《毒品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11]蒋和平:《毒品问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

[12]文林:《美国毒品问题分析》,《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13]蒋和平:《毒品问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

[14]高英东:《美国毒品问题初探》,《美国研究》1998年第4期。

[15]黄琳:《全球毒品新地图:“金三角”萎缩阿富汗问题严峻》,《瞭望新闻周刊》2005年3月16日。

[16]新华社:《可卡因大举入侵欧洲》,2007年6月27日。

[17]瞿伟、苏文娜、梁伟:《欧洲毒品问题评述》,《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2008年第3期。

[18]见新华社:《可卡因大举入侵欧洲》,2007年6月27日。

[19]黄琳:《全球毒品新地图:“金三角”萎缩阿富汗问题严峻》,《瞭望新闻周刊》2005年3月16日。

[20]林晓光:《日本的毒品问题》,《国际展望》1994年第21期。

[21]《日本大学生吸食及贩卖毒品问题渐趋严重》,日本《读卖新闻》2008年11月9日,第333期。

[22]刘伟兵:《日本毒品问题的现状及其相关对策》,《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23]林晓光:《日本的毒品问题》,《国际展望》1994年第21期。

[24]刘伟兵:《日本毒品问题的现状及其相关对策》,《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25]刘志民:《亚洲和美国的毒品流行状况》,《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2005年第2期。

[26]见http://discover.news.163.com/09/0511/09/5918MC7C000125LI.html,2009年5月20日访问。

[27]参见高英东:《美国的毒品合法化之争》,《世界知识》2006年第15期。

[28]见http://www.whitehousedrugpolicy.gov/publications/policy/10budget/exec_summ.pdf,2009年5月24日访问。

[29]张金:《奇谈怪论——毒品“合法化”》,《国际金融报》2001年8月10日第6版。

[30]王玮:《中美禁毒立法比较研究》,《公安学刊》2007年第4期。

[31]《日本刑法典》,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

[32][日]大谷实著:《刑法讲义各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5页。

[33]张海东:《日本对毒品犯罪的侦查方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日本问题研究》2006年第4期。

[34]曲玉珠:《德国禁毒立法与戒毒方法概述》,《德国研究》1998年第3期。

[35][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序》,载《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36]王皇玉:《论贩卖毒品罪》,《政大法学评论》2005年总第84期。

[37][德]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38][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序》,载《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

[39]曲玉珠:《德国禁毒立法与戒毒方法概述》,《德国研究》1998年第3期。

[40]元道渊:《毒品犯罪与禁毒立法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05年法学硕士论文。

[41]王磊:《当代英国禁毒政策探析》,《欧洲研究》2004年第5期。

[42]张旭、刘芳:《国际禁毒立法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43]黄肇炯:《国际刑法概述》,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1页。

[44][美]菲利浦·比恩著:《美国的反毒品法院——一个新动向》,《外国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45]黄肇炯:《国际刑法概述》,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5页。

[46]张旭、刘芳:《国际禁毒立法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47]俞文:《现代略论当前国际社会毒品犯罪问题禁而不止的根源》,《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48]张伟:《国际毒品犯罪惩治与防范研究》,吉林大学2004届法学硕士论文。

[49]国家禁毒委办公室编:《禁毒法规与公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7页。

[50]国家禁毒委办公室编:《禁毒法规与公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7页。

[51]国家禁毒委办公室编:《禁毒法规与公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7页。

[52]国家禁毒委办公室编:《禁毒法规与公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2页。

[53]张旭、刘芳:《国际禁毒立法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54]张旭、刘芳:《国际禁毒立法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55]张伟:《国际毒品犯罪惩治与防范研究》,吉林大学2004届法学硕士论文。

[56]于志刚:《毒品犯罪及相关犯罪认定与处理》,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57]张伟:《国际毒品犯罪惩治与防范研究》,吉林大学2004届法学硕士论文。

[58]张旭、刘芳:《国际禁毒立法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59]参见INCB官方网站,http://www.incb.org。

[60]参见麻醉品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unodc.org/unodc/en/cnd.html。

[61]参见联合国禁毒署官方网站,www.unodc.org。

[62]参见世界卫生组织官方网站,http://www.who.int/entity/en/。

[63]参见国际刑警组织官方网站,www.interpol.int。

[64]张文峰主编:《当代世界毒品大战》,当代世界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页。

[65]崔敏:《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

[66]陈淑庄:《世界毒品大战》,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126页。

[67]陈榕:《我国参与国际禁毒合作的做法与思考》,《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3期。

[68]陈淑庄:《世界毒品大战》,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198页。

[69]陈淑庄:《世界毒品大战》,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21页。

[70]参见《2008年中国禁毒报告》,载公安部官方网站:http://www.mp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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