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麻醉品管制局

国际麻醉品管制局(The International Narcotics Control Board,INCB)是目前最重要的国际毒品管制机构,作为联合国禁毒公约的执行机构,它独立于联合国,具有准司法机构的性质。INCB由《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决议建立并成立于1968年。建立INCB是为了将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种植、生产、制造和作用限制在医疗和科研用途所需的适当数量上,并保证为医疗和科研用途供应这些药物。INCB进行活动,防止药物的非法种植、生产、制造、贩运和使用。INCB在履行其职责时,与各国政府开展合作,并与各国政府保持不断的对话,以实现各项药物管制条约和宗旨。

《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品公约》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分别规定了INCB的权限和职能。《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INCB可以要求缔约国提供相关情报、呼吁缔约国采取补救措施、要求缔约国出席会议进行磋商。INCB进行的活动主要包括:(1)与经社理事会和麻醉药品委员会以及联合国系统有关部门机构,特别是同世界卫生组织进行密切合作;(2)与联合国系统外的机构,特别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开展合作;(3)编写年度报告,分析世界各地药物管制状况,提请各国政府注意国家管制工作中和执行条约方面的漏洞和不足之处;(4)提出国家和国际一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5)在编写年度报告的同时,辅之以两份详细的技术报告,说明医疗和科研用途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合法流通情况。这些资料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流通进行适当管制必不可少的;(6)向各国行政当局提供技术合作,帮助它们履行根据各项药物条约所承担的义务;(7)为药物管制行政人员举办区域培训研讨会和培训班等。

INCB由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选出的13名专家组成,他们代表个人进行工作而不是代表本国的政府,具有医疗、药理或制药经验的3个成员根据世界卫生织的提名选举产生,而另外10个成员则根据条约缔约国的提名选举产生。

值得一提的是,INCB的年度报告具有很强的导向性,不仅分析了本年度各国各地区的毒品管制状况,更提出了一系列的意见和建议,供各缔约国参考并执行。从1992年开始,年度报告的第一章都会提出一个明确的毒品管制主题,在给予了充分的分析后给出结论和建议,供各缔约国在制定毒品政策时采用。历年年度报告的主题分别是:1992年,毒品非医学用途的合法化问题;1993年,减少毒品需求的重要性;1994年,国际禁毒公约效力的评价;1995年,反洗钱的优先性问题;1996年,毒品滥用和司法惩治体系;1997年,在毒品泛滥的环境下防止毒品滥用;1998年,毒品国际管制的过去、现状和未来;1999年,从毒品的苦难中获得自由;2000年,国际管制毒品的过度消费;2001年,全球化和新科技——21世纪毒品管制的新挑战;2002年,非法毒品和经济发展;2003年,毒品、犯罪和暴力——微观层面的冲击;2004年,减少毒品供需两端的综合战略——平衡的发展途径;2005年,替代种植和合法的生活方式。

麻醉品委员会

麻醉品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n Narcotic Drugs,CND)是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46年设立的,作为联合国在国际药物管制事项方面的主要决策机构。委员会目前由经社理事会选出的40名成员组成,1973年,中国派观察员出席了该委员会第25届会议。1981年起,中国以观察员身份出席该委员会的历届会议和特别会议。1986年1月1日起,中国成为该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国。

CND的职责是审查全球毒品状况,以加强国际药物管制。作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职能委员会,CND监督各毒品公约的执行情况,向经社理事会提出建议并负责草拟国际毒品公约。自该委员会成立后,已分别草拟并由联合国大会通过了《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品公约》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后又制定了《联合国系统麻醉品滥用管制行动计划》和《全球行动纲领》等文件,要求各国政府贯彻执行。1998年8月10日,联合国大会在有关全球毒品问题的第20次特别会议上通过了《政治宣言》,分别确定了联合国成员国2003年和2008年的禁毒目标。CND负责分析各国的报告,监督各成员国对《政治宣言》的执行情况并向联合国大会报告。在2003年4月16日和17日,CND的部长级会议审议并评估了《政治宣言》的2003年目标。CND还负责向联合国国际禁毒署提供政策性指导并统领联合国国际禁毒署的工作。

联合国国际禁毒署

联合国国际禁毒署(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Drug Control Programme,UNDCP)是由联合国大会于1990年12月12日第45/179号决议设立的,1991年开始工作。UNDCP协助各成员国实施各项国际禁毒条约,履行现有国际药物管制协定以及联合国大会、经社理事会和麻醉品委员会的授权所规定的职责。UNDCP隶属于经社理事会并受CND的领导,其活动经费来自联合国的经常经费和联合国成员国的自愿捐助。

此外,禁毒署还有以下职能:(1)为麻醉品委员会的各附属机构服务;(2)提供法律援助,协助实施联合国各项药物管制公约;(3)出版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4)对各国政府的请求作出响应,与世界卫生组织密切合作;(5)编写和分发禁毒执法培训手册和材料的指导说明,供世界各地的缉毒人员使用;(6)配合各项禁毒执法培训方案和活动等。

其他相关国际禁毒机构

除了以上三个重要的国际禁毒机构外,还有一些非专门为毒品管制而设立的机构在国际毒品管制中发挥重要作用,如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和国际刑警组织(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INTERPOL)。

WHO是联合国于1948年成立的一个专门机构,其目的在于促进国际合作以改善卫生环境与公共健康。WHO章程规定了其有促使所有民族尽可能达到最高健康水平的广泛义务。联合国授予WHO在国际毒品管制合作方面广泛的职能,如:(1)根据授权可以合法生产和出口麻醉药品;(2)根据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研究和评断,向CND提出修订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之附表的建议;(3)提出并组织实施防范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国际计划。如其于1990年6月宣布设立一个新的防治毒品滥用的强化计划,提出为减少毒品滥用将采取的全球性行动的三个主要目标:“第一,在个人、家庭、社区和国家各层次防治滥用毒品现象的泛滥;第二,开发医治毒瘾和有关疾病的有效措施和方法;第三,共同合作控制合法的精神药物的提供。”WHO特别关注因毒品滥用而引发的公共健康问题,如艾滋病的传播等,其通过强化各缔约国医疗机构的合作来减轻这种危害。[62]

INTERPOL于1923年成立于维也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其总部转移到巴黎。INTERPOL是联系100多个国家的刑事警察部队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其总部存有国际罪犯的记录,各成员国设有各自的情报交换机构与INTERPOL总部保持情报联系。中国于1984年加入该组织,负责与总部联系的机构是国际刑警中国国家中心局。1988年公约第7条第8款强调了国际刑警组织在国际毒品管制中的职能,即相关缔约国可以通过INTERPOL传递法律协助的请求。协助成员国打击国际毒品犯罪也是INTERPOL的职能之一。[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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