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工作方针

国家禁毒委员会制定的《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强调,我国禁毒工作始终遵循“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打击毒品犯罪与减少吸毒危害相结合、建立国内缉毒协作机制和国际禁毒合作机制相结合、解决当前紧迫问题和实现长远目标相结合的工作思路。[24]

我国《禁毒法》第4条规定:“禁毒工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预防为主就是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们拒绝毒品、防范毒品的能力,自觉抵御毒品;从源头上加强毒品管制,加强强制隔离戒毒的管理工作和吸毒人员的戒毒康复工作。综合治理就是控制毒品非法供应和防止滥用并重,禁止和打击一切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禁毒工作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完善缉毒执法协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禁毒工作。

禁毒工作领导体制

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设立

国家禁毒委员会是我国最高的禁毒领导机构。1990年11月3日,国务院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国家禁毒委员会,对内称国家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国家禁毒委员会由外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民政部、教育部等25个部委成员组成。该委员会主任由公安部部长担任,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禁毒局。此后,各省市、自治区及地(州)、县(市)各级人民政府也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相继设立地方各级禁毒委员会(即禁毒工作领导小组)。

我国的禁毒工作是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设立专门机构,统一组织、领导禁毒工作。《禁毒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禁毒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禁毒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禁毒工作,同时规定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相应的禁毒领导机构。

禁毒委员会是各级党委、政府抓禁毒工作的专门领导机构,是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禁毒工作,调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禁毒工作的领导机构。它担负着了解各地毒品基本情况、特点和规律;打击毒品犯罪;严格执行禁毒法律法规、有关禁毒行政管理、禁毒宣传教育等涉及各个行业、部门的统筹协调工作;保障各项禁毒工作协调有序,富有成效地进行;研究制定开展和加强禁毒工作的重要政策、意见及措施;组织协调禁毒工作重大行动的开展,重要举措的落实等职责。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和依托,负责禁毒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和文件政策起草工作。禁毒委员会设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名,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禁毒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设副组长若干人。

公安部设立禁毒局,禁毒局局长兼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公安部禁毒局是专门从事禁毒工作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掌握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研究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毒品预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种铲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代表政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的义务,统一负责协调禁毒国际合作。

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公安部、中央宣传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司法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参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1月5日发布的(国办发〔2001〕4号)《通知》,明确了国家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公安部。掌握毒品违法犯罪动态,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毒品预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种铲毒工作,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工作,以及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统一协调禁毒国际合作。

中央宣传部。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禁毒委员会有关禁毒工作的部署和指示精神。参与制定禁毒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禁毒知识和禁毒斗争的成果、经验、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卫生部。监督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取缔非法设立的戒毒医疗机构。制定戒毒治疗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对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戒毒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和护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对经吸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治疗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理并规范使用,加强处方管理。指导戒毒治疗科研工作,鼓励积极探索新的临床戒毒治疗方法。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工作。

海关总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海关监管区内和沿边沿海规定地区开展禁毒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的监督,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进行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直接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复核未经授权的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审理的毒品死刑案件,以及虽经授权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特殊情况的毒品假释案件。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同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法院之间相互请求代为一定诉讼行为事宜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关系。领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以及对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毒品案件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组织、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禁毒专业培训,提高禁毒执法水平。

外交部。根据我国外交工作总体方针和国别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对禁毒领域的涉外事项进行政策把关,处理禁毒领域国际合作中的有关问题。参与制定禁毒领域国际文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毒对外宣传工作。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把禁毒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禁毒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与协调发展。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用于禁毒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利用外资计划。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从制定产业政策和调控当前国民经济运行的角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涉及禁毒的产业政策,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药品生产企业。负责制定化工行业、轻工行业易制毒产品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化工行业、轻工行业易制毒化学品重点生产企业的生产协调和监管,规范销售渠道;配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审批和调查核实工作;配合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做好打击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的工作。

教育部。制定教育系统开展禁毒教育工作的政策、规划,将禁毒教育作为大、中、小学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加强对学校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学校防毒、禁毒的制度和措施,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把学校无吸毒、贩毒现象作为学校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基本目标。加强对大、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禁毒教育,提高其防毒、禁毒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全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安全部。收集国际毒品犯罪组织的情报,以及世界各国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工作经验,为我国研究制定禁毒政策、措施提供参考。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情报安全机构就国际毒品形势、反毒斗争业务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完成中央交办的反毒品方面的专项工作。

民政部。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促进禁毒、戒毒政策的落实。救济符合社会救济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戒毒人员及其家属。加强对禁毒社团的管理,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做好对禁毒英烈的抚恤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对被收容人员进行禁毒、戒毒宣传教育,并对其中的吸毒、贩毒人员做好审查、移交工作。

司法部。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教育规划。依法收容强制戒毒的劳动教养人员,积极做好强制戒毒、治疗康复和矫治恶习工作,努力降低复吸率。负责对在监狱服刑的涉毒罪犯的关押改造工作,依法执行刑罚,做好教育改造工作,不断提高改造质量,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财政部。根据禁毒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对禁毒、戒毒等所需费用,在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好对缉毒缴获的毒资、非法收益和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禁毒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禁毒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农业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当年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负责种植单位生产和加工的组织、管理及生产基地建设规划;协调主、副产品价格和供销事宜,协助做好生产、加工和收贮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麻醉药品原植物种子选育、引进、审定、应用管理,承担麻醉药品原植物种质资源搜集、保存和鉴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指导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禁种和铲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利用境外农作物替代罂粟种植工作和境内大麻改植工作,不断提高替代和改植技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和使用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修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政策,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在维护合法贸易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通过非法贸易流入国内外制毒渠道。检查、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贯彻执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督促其做好对本地区或本系统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初审工作。负责对各类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审批,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加强国际合作和部门协调,按照国际禁毒公约有关规定和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要求,配合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对重要、敏感的易制毒化学品强化管制力度,开展国际核查,避免流入非法渠道。了解掌握外经贸领域禁毒工作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文化部。发挥文艺团体及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的作用,运用各种艺术形式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支持、鼓励文艺工作者通过艺术创作反映禁毒斗争中涌现出的英雄事迹,揭露国内外毒品犯罪分子的罪恶,揭示毒品对人类生命、社会秩序、家庭和个人幸福的严重危害性。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的部署,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重大宣传文艺活动的组织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导各电台、电视台开展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协调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宣传报道禁毒工作。支持、鼓励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创作反映禁毒题材的电影、电视和广播节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工商企业、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流通领域及娱乐场所中发生的毒品犯罪行为;对查实参与贩毒、非法贩卖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林业局。协调地方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东北和内蒙古国有林区毒品原植物的禁种和铲除工作,依法打击林区毒品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林区禁毒宣传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麻醉品管制国际公约义务,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麻黄素的生产、销售管理工作。负责全国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定期向国家禁毒委员会报告全国药物滥用监测情况。负责组织审核戒毒治疗方案及康复模式的研究工作。负责组织麻醉品专家委员会对全国戒毒工作提供咨询意见。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戒毒医疗机构,开展药物滥用社区防治和预防教育工作。

解放军总参谋部。协调军队有关部门,做好军队内部的禁毒工作。支持、协助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

全国总工会。提出全国工会系统参与禁毒工作的指导意见。组织协调直属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职工群众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共青团中央。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青少年中普及禁毒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拒毒防毒意识。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丰富青少年精神生活,教育青少年远离毒品。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禁毒专项斗争和有关禁毒工作。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涉毒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广泛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协调与青少年事务有关的部门共同禁毒。

全国妇联。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教育妇女远离毒品。把禁毒工作作为各级妇联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实行目标管理,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推动禁毒工作。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禁毒斗争,特别是参与社会帮教工作。发挥妇女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努力做好家庭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禁毒工作机制

《禁毒法》第4条第2款规定:“禁毒工作实行执法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毒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禁毒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通过禁毒立法,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禁毒责任,强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禁毒职责和义务,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主管并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格局。

禁毒立法鼓励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这是建立社会广泛参与禁毒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并对举报人予以保护,表彰和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这是公民参与禁毒工作的重要途径。国家鼓励志愿者参与禁毒宣传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宣传毒品的危害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教育人们远离毒品,协助司法机关和专门的戒毒机构,对本社区的吸毒人员进行帮助戒毒,这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戒毒的重要方面。

禁毒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立法,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禁毒工作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提供稳定、必需的经费保障。

科学的禁毒方法是禁毒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立法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通过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以促进禁毒工作的有效开展和收到明显成效。

中国禁毒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于1999年4月28日登记成立。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宗旨是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筹集和接受捐赠,支持中国禁毒事业的发展,开展国际民间禁毒合作,为人民健康幸福和民族兴旺发达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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