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对我国的戒毒工作体制作了规定,是对《禁毒法》有关规定在戒毒工作领域中的进一步落实和补充。戒毒工作体制涉及四个层次。

一、政府统一领导

戒毒工作作为禁毒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是做好戒毒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能组织和动员社会资源,保障各项戒毒措施的落实,遏制吸毒行为的发展蔓延。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可在摸清各地区毒情的基础上,研究和明确本地区的禁毒目标,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新中国成立以后之所以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基本禁绝毒品,主要原因在于强有力的政府统一领导。

二、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

我国的国家禁毒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于1990 年11月,是根据我国政府代表团出席联合国第17次禁毒特别会议时签署的禁毒《全球行动纲领》中关于“应考虑建立国家委员会或其他特设机构,以期动员民众支持和社区参与,合作实施《全球行动纲领》所设想的各项活动”的要求建立的,一直被列为国务院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随着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先后成立了禁毒委员会,多数地(市)、县(区)也成立了禁毒委员会,在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禁毒斗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戒毒工作涉及公安、司法、卫生、民政等诸多领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公安行政执法、医疗机构许可、基层社区建设等方面,从开展预防教育到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制,再到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的实施等,需要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戒毒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不可能采取设立一个专门机构专司戒毒的工作体制,而必须建立一种既能够有效整合各相关部门管理资源,形成管理合力,又能够及时协调部门间合作,统筹全局、指导各个相关部门的禁毒工作领导体制。禁毒委员会就是这样的组织、协调、指导机构。

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戒毒涉及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药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诸多部门,需要有关部门根据自己的法定职责,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发挥职能作用,既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四、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联合国第20届禁毒特别会议通过的《政治宣言》指出:“毒品对生命和社区肆虐,破坏可持续的人的发展并导致犯罪。毒品影响着所有国家的各个社会阶层,吸毒成瘾尤其影响着年轻人这一世界上最宝贵的财富的自由和发展。毒品问题是对全人类的健康和福利、国家的独立、民主、国家的稳定、所有社会的结构和千百万人及其家庭的尊严和希望的最大威胁。”毒品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问题,关系到全社会的共同利益,戒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动员各种社会资源,鼓励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要求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的各个环节以及戒毒科研、戒毒公益事业的各个领域,为社会力量参与戒毒工作提供便利,利用社会资源,发展戒毒民间组织,引导禁毒志愿者、社区工作者参与戒毒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戒毒行动,以保证戒毒工作的专业性、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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