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由来

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是在总结我国多年戒毒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来的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措施进行整合、改革而设立的新的强制性戒毒措施。

我国过去的戒毒体制包括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两种措施。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根据这一决定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强制戒毒由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机构由公安部主管,对象主要是第一次吸毒成瘾者;劳动教养戒毒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戒毒场所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这一戒毒体制多年来对于遏制毒品蔓延,挽救大批吸毒人员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主要是:将完整的戒毒过程分为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实施和管理的两个阶段,不利于戒毒资源的统筹配置和合理使用;3—6月的强制戒毒基本上达不到戒除毒瘾的效果,对大多数复吸入员仍应进行两三年的劳教戒毒。因此,应当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效果考虑,应对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体制进行改革。

(二)强制隔离戒毒的指导思想

强制隔离戒毒是对自控力较差或成瘾较深的吸毒人员提供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区域予以隔离,在净化的隔离环境中,通过政府提供的专业队伍对吸毒人员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心理治疗,最终达到帮助他们戒除毒瘾的目标。从这点意义上来说,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看成是大社区戒毒的缩本,只是与社区的封闭性及隔离的强制性不同。《禁毒法》第48条明确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这表明,强制隔离戒毒是社区戒毒到社区康复过程的特殊阶段。[13]

(三)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不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而是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2条明确了强制戒毒的性质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首先,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是对相对人预先科以义务为前提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法律所赋予的职权,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而采取的强制方法,并不一定以某种具体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显然,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不是因为吸毒成瘾人员原先就有去戒毒所戒毒的义务,而是为了预防或制止吸毒成瘾人员继续吸毒。其次,行政强制措施是独立存在的实体性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是程序性活动,通常属于某个实体性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部分,即执行程序部分。[14]强制隔离戒毒通过采取强制措施、隔离措施,能够对戒毒人员产生实体意义上的影响,即通过戒除毒瘾来消除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同时,在强制隔离戒毒整个过程中,从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到戒毒人员戒除毒瘾后戒毒所作出离所决定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行政行为,而让吸毒成瘾者强制入所戒毒只是整个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即执行环节。

强制隔离戒毒具有行政性,主要是因为:一是吸毒行为违反的主要是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是戒毒强制措施是由具有戒毒强制措施实施权的公安行政机关作出的,不需要向司法机关申请即可执行;而行政强制执行除行政机关实施外,还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由人民法院直接执行。三是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部门是行政机关,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领导管理,强制戒毒工作则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配合。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卫生部门、民政部门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因而,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政府行为,具有行政性。

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者的人身自由在一定时期受到限制,在强制隔离戒毒这段期限内,强制隔离戒毒所有权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来预防吸毒者接触毒品。在治疗过程,毒瘾的折磨可能会使吸毒成瘾者自伤或伤害他人,因此,对因毒瘾发作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的戒毒人员,允许采取必要的保护性措施,防止发生戒毒人员伤亡事故。

(四)强制隔离戒毒不是对吸毒者的行政处罚

如前所述,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挽救吸毒者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本质上不是对吸毒者进行的行政处罚。根据《禁毒法》第6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可以对吸毒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强制性和公民接受隔离戒毒的义务性,使这一措施与违反禁毒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处罚具有某些相似性,与对吸毒成瘾人员行政拘留相比,强制隔离戒毒与行政拘留一样都剥夺了吸毒者的人身自由,二者只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不同,限制自由的程度强弱不同。但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强制隔离戒毒本质上只是一种强制性的戒毒措施而非对吸毒成瘾人员的行政处罚。由于公民吸毒而且成瘾,国家有权力而且有义务对其实施强制性的戒毒。对于有毒瘾的公民而言,无论毒瘾是因为故意吸食或注射毒品所致,还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毒瘾,都有义务接受戒毒措施。强制隔离戒毒就是使吸毒成瘾人员进入强制性戒毒程序,而不是对其惩罚。由于强制隔离戒毒不具有惩罚性,而是一种强制其远离毒品的戒毒措施,因而,强制隔离戒毒在体现强制性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吸毒者的关爱。[15]

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目的在于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摆脱痛苦。行政处罚是通过处罚手段对吸毒人员产生威慑和教育作用,从而使其远离毒品,不再重犯吸毒行为,也就是以惩罚手段达到禁止吸毒的目的。行政处罚在惩治吸毒违法行为有其重要作用,但也有明显的局限性,即对于意志以外原因染上毒瘾的情况,如误食毒品、被他人强行注射毒品以及在其饮食、饮品中秘密掺入毒品等情形不适用行政处罚。另外,行政处罚一般来说只能对于毒瘾不大、尚能通过其他戒毒措施使其放弃吸毒的吸毒者产生效果,对于那些毒瘾很深的吸毒人员来说其毒瘾戒除已经难以完全由自己的意志所控制,再严厉的行政处罚也作用甚微,难以达到使其完全戒除毒瘾的目的。强制隔离戒毒是针对任何吸毒成瘾且其他戒毒措施难以有效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的一种戒毒措施,这种戒毒措施不是简单的关押看管、强制隔离,而是强制隔离之外辅之于教育、治疗、行为矫治等多种方法并用的综合性戒毒措施。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有效地戒除毒瘾,摆脱毒品的迫害,从毒品摧残的痛苦中走出,重新成为身心健康的公民,这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宗旨和根本目的所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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