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隔离戒毒条件

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强制隔离戒毒,需要符合四项法定条件之一,即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社区戒毒是《禁毒法》规定的一项新的戒毒方式,对于初次发现的吸毒成瘾人员,一般应先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治疗,只有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或者经社区戒毒达不到应有效果的,才需要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在一般情况下,社区戒毒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前提,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需要直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特殊情况,一是吸毒成瘾严重。对于吸毒成瘾不太严重,通过社区戒毒有可能戒除毒瘾的应当适用社区戒毒措施;二是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对于这一点,要综合考虑其吸毒成瘾的严重程度,本人戒毒的意愿和自行戒毒的经历、本人工作情况和家庭社会环境等因素来确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直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进行戒毒。在实践中,有的吸毒成瘾人员虽有戒毒的愿望和意识,但是他们觉得自己没有毅力坚持下来,希望通过强有力的外力督促和约束来达到戒毒的目的,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拥有较好的治疗设备、专业人员、戒毒经验和必要的环境,因而,有些吸毒成瘾人员愿意直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进行戒毒。

(二)强制隔离戒毒对象

强制隔离戒毒的对象是吸毒成瘾人员,这是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前提条件。对于初次吸毒或者吸食低毒性毒品未成瘾的人员,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但是,下列特定的吸毒成瘾者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1)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期限较长的戒毒措施,婴儿在哺乳期对母亲具有生理与精神的双重需求,妇女在怀孕期及哺乳期需要特殊的保护。

(2)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禁毒法》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作出了“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规定,表明对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是否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时不能一概而论,在通常情况下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但是,对于那些因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无力帮助其戒毒,采取社区戒毒也无效的吸毒成瘾的未成年人,可以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使其在与毒品隔绝的环境中接受有针对性的戒毒治疗,这对于帮助其戒除毒瘾大有裨益。

(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公安派出所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吸毒成瘾人员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四)强制隔离戒毒地点

强制隔离戒毒的地点是各省市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根据《禁毒法》和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五)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1. 一般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两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禁毒法》第38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时,所决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期间限一般为两年,自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算起。

2. 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规定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1年后,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组织进行诊断评估,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意见,报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机关批准。

3. 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组织进行诊断评估,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机关批准。

诊断评估必须依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情况诊断评估办法》,由具有一定资质的戒毒医疗评估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其诊断评估结果作为是否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依据,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对戒毒诊断评估进行监督。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1年。延长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与原决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合并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含路途)的时间,计算为已经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擅自离所或探视逾期不归的时间,不计算为已经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六)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程序

1.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制作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要求其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定形式。公安机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得采取口头形式。

2.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送达

公安机关应当在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送达决定书是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前的必经程序。没有送达决定书给被决定人的,就不能对其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3.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通知

公安机关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送达后的24小时以内将决定书内容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七)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救济措施

被决定人对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决定人对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行政诉讼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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