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本质上是一种戒毒措施,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帮助吸毒者戒除毒瘾,摆脱毒品造成的痛苦,但是,这种强制性的戒毒措施毕竟在一定期限内剥夺了吸毒成瘾者的人身自由。为此,《禁毒法》充分注意了强制隔离戒毒措施适用中对于吸毒成瘾者的权利保障,而这些权利保障措施也进一步体现了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对于戒毒人员的关怀。

第一,《禁毒法》严格规定了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对象范围。依据规定,强制隔离戒毒适用的对象包括:拒绝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另外,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从这些适用对象和限制适用的对象看,强制隔离戒毒充分关注了吸毒成瘾者的人身权利,防止扩大适用造成对公民权利不必要的限制。

第二,禁毒法规定了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决定程序、通知程序和权利救济程序。依据禁毒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严格、谨慎决定、及时通知以及当事人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也都反映了国家在采用强制性戒毒措施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第三,给予强制戒毒中的吸毒成瘾者提供人道待遇。强制隔离戒毒不仅要考虑戒毒效果,而且也要考虑尽量减轻这一强制措施对公民造成的权利损害。为此,禁毒法规定,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这些措施既有助于强制隔离戒毒取得更好效果,也有助于对戒毒人员的人道主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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