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是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措施中的一种。虽然强制性戒毒措施具有更好的戒毒效果,但却不能完全依赖这种措施,还需要其他戒毒措施共同发挥作用。这不仅是因为国家不可能提供足够的戒毒资源使所有吸毒成瘾人员都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更重要的是通过多样性、梯度性的戒毒措施,尽可能避免或减轻对吸毒人员人身自由和行为自由的限制。

在戒毒措施体系中,医疗戒毒是吸毒成瘾人员的一种自我戒毒措施。国家提供这种戒毒服务,使吸毒者能在人身自由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实现戒除毒瘾的目的。如果吸毒成瘾而又未自行到医疗戒毒机构进行戒毒治疗,或者自行戒毒无效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接受社区戒毒,吸毒成瘾人员需要与社区签订社区戒毒协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这种戒毒措施相对于自行戒毒而言,行为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但总体上说,对于其人身自由的限制还是相当轻微的,比强制隔离戒毒的严厉性要弱得多。如果吸毒成瘾性相当深,以致社区戒毒难以达到戒毒目的,或者拒绝社区戒毒,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仍然吸食注射毒品,或在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之后又复吸的,则必须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强制隔离戒毒基本上剥夺人身自由,因而只有在其他戒毒措施不能达到戒除毒瘾目的的前提下才能被采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执行结束后,为了巩固戒毒效果,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进行社区康复戒毒。康复戒毒旨在巩固戒毒效果,防止复吸。这种戒毒措施具有组织性、规范性、服务性,并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一定限度的人身自由约束。

由此可见,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是最严厉,也是最有效的戒毒措施,但强制隔离戒毒并非首选的戒毒措施,而是针对毒瘾严重或者其他戒毒措施失败的吸毒成瘾人员所采用。同时,强制隔离戒毒又依赖于后续的康复戒毒措施来巩固其戒毒效果。强制戒毒措施与其他戒毒措施的相互衔接和互补,既体现了国家希望吸毒成瘾人员尽快摆脱毒品伤害的动机,又充分考虑了对于吸毒成瘾人员人身自由的尊重。对于戒毒效果性与戒毒措施适当性的兼顾,反映了国家对于吸毒成瘾人员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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