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第2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刑法》第357条的规定与此相同。毒品一般是指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这里的“药物”一词是个广义的概念,主要指吸毒者滥用的鸦片、海洛因、冰毒等,还包括具有依赖性的天然植物、溶剂等,与医疗用药物是不同概念。

毒品,有些可以天然获得,如鸦片就是通过切割未成熟的罂粟果而直接提取的一种天然制品,但绝大部分毒品只能通过化学合成方法取得。这些加工毒品必不可少的医药和化工生产用的原料就是我们所说的制毒物品。因此,制毒物品既是医药或化工原料,又是制造毒品的配剂。

毒品的主要特征,或者构成“毒品”概念的要素,是它的非法性、危害性和药物依赖性(成瘾性)。这三方面,是某些物质之所以被称之为“毒品”的不可或缺的属性,可以看作是毒品的“三要素”。

毒品的药物依赖性

毒品具有药用价值,如果不被非法滥用,它原本属于药物,而不是“毒品”。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自古以来人们都把罂粟、大麻、古柯以及吗啡、可卡因等归于药品类,这些物品具有显著的镇静、止痛、解毒等药理作用,在合法使用的情况下它们是具有某种疗效的药品。将毒品的范围扩大到“自然物品”的观点是不适当的,正因为如此,医学上将“药物滥用”称为“吸毒”。毒品的药物性质使人类只能控制它而不能完全禁绝它,因为作为药物,它对人类有医疗作用和科学价值。

药物依赖性是毒品的特性,也是导致滥用的主要原因,但这种依赖性的形成及其程度的大小并不完全由该药物本身决定。世界卫生组织曾在1967年对药物依赖性下了这样的定义:“由药物与机体作用造成的一种精神状态,有时也包括身体状态,表现出一种强迫性或定期用药的行为和其他反应。”由此可见,具有依赖性的药物之所以能够成为“毒品”,除药物本身之外,很重要的因素在于使用者。同样药物,或同一种毒品,对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效果。有的人吸食海洛因一次就上瘾,而有的人却因出现恶心、呕吐等不适反应,不再去吸食。有的成瘾者自制力强,可以将鸦片、海洛因戒断,而有的人不断戒毒又不断复吸。可见“毒品”的形成是一种社会行为的结果,不能简单地归罪于毒品本身。对于“毒品”的概念,也应该将医学、社会学、法学结合起来去定义。

毒品的危害性

某些成瘾性药物之所以成为“毒品”,在于它的危害性。这种危害源于它的社会属性,即使人形成瘾癖,导致滥用。毒品的危害主要表现在身体(生理毒性)、精神(心理毒性)和社会三个方面。

对人的身体危害。“毒品”能够产生药物身体依赖性,一旦停止用药,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使人感到非常痛苦,这一系列反应在医学上称为“戒断症状”。毒品本身对于人的神经、大脑、呼吸、消化道、心血管以及肌肉等重要的脏器或组织具有明显的毒性,在吸食期间或者戒断后的一定时期内,身体会出现程度不同的中毒反应,产生病患甚至危及生命。同时,身体对于反复吸入的毒品会产生耐受性,即只有增加剂量才能达到原先效果。这是吸毒者不断加大剂量的身体原因。而一旦吸食过量,则可能导致急性中毒引起死亡。

对人的精神损害。大量戒毒资料表明,生理上的“戒断症状”虽然痛苦,但在短期内可以克服并戒断,而心理依赖却非常强烈和持久,很难彻底戒断。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人的精神损害是毒品特有的、最严重的损害,也是毒品难以杜绝的关键因素之一。毒品的心理毒性源于药物的精神依赖性,即一般所说的“嗜好”或者“成瘾”。毒品进入机体后作用于大脑神经系统,使人产生一种特殊的精神效应,使使用者出现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其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该药物。这种精神依赖性危害不仅在于其难以消除,而且在于它常常使吸毒者难以自制,将寻觅和吸食毒品作为人生或生存的唯一目标以致丧失人格,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毒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毒品”与“毒药”的重要区别。一般的毒药只是伤害用药者个人的身体或者生命,而毒品不仅损害使用者的身体和精神,还直接引发社会性的危害。毒品对家庭产生危害。一个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坏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境地。毒品对社会产生危害。吸毒首先导致吸毒者身体疾病,影响生产,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加剧诱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毒品的非法性

非法性是毒品的法律属性。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以及非法提供毒品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惩。

1. 毒品的非法性表现为毒品是受国家管制的特殊药品

国家有关药品的管理制度是判断合法与非法的依据。也就是说,经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本身并非是毒品,在依法管理、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它们特殊的药效能够发挥出来,成为对人类有益的药品;如果超越了法律的规定,被非法违禁使用,它们就变成了毒品。我国对于药品管理有两类法律规定:第一类是国内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规,如《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条例》等;第二类是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1972年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联合国《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和联合国《1988年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还有我国参加并签订的国际禁毒会议的决议等。

2. 毒品的非法性表现在毒品是法律明文禁止滥用的药品

按照《药品管理法》,所有药品的生产、销售都要接受国家的管理和监督。然而,受特殊管理的药品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之外,还包括放射性药品、剧毒性药品等,后者显然不是毒品。同时,非法药品中包括了假药、劣药以及包装或者销售违反《广告法》《商标法》的药品,它们显然也不是毒品。再者,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不同,同一种麻醉药品在这个国家被看作是毒品,在另一个国家却是合法药品。如种植大麻,至今在美国的10个州仍是合法的。由此可见,判断是否“毒品”的关键依据或决定性标准是法律的具体规定。我国有关药品管理尤其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具体规定,全面、严格、具体、明确地规定了受管制的药品的种类、名称和范围,为区分药品、毒药和毒品提供了法律依据。

3. 毒品的非法性还表现为与其有关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毒品的非法性还表现在:可成为毒品的药品是最特殊的药品,与它有关的行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等。

系统的医学参考与学习网站:天山医学院, 引用注明出处:https://www.tsu.tw/edu/128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