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麻黄素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国家对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进出口管理制度。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国家确定的专营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出口额度、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等制度,进出口用于制作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行为;非国家专营公司或者单位,未经批准,而擅自经营上述物品进出境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上述物品进出境的行为;等等。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350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满1000千克;(2)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满2000千克;(3)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满3000千克;(4)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二)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司法认定
区分罪与非罪,首先要看运输、携带制毒化学物品是否按规定经过审批,若按规定经过审批,持有有效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的是合法行为,否则便是非法运输、携带。对于非法运输、携带制毒品进出境的行为,区别罪与非罪的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即行为人是不是明知是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而故意运输、携带这些物品进出境。确实不知道是制毒物品的,不具备本罪主观方面的要件,不能构成本罪。明知,包括已经告知的明知和应当知道的明知,后者是指根据行为的知识和经验,在具体案件中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应该认识到携带、运输的物品是国家规定管制的制毒物品。
(三)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5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