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故意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以及司法机关查办毒品犯罪的正常活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和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窝藏”,是指将毒品犯罪分子持有的毒品堆放在自己家里或者其他地方隐藏起来,不让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人发现。“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持有的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不被人所知。“隐瞒”是指将毒品犯罪分子持有的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故意说成是不知道犯罪所得,或者说是自己所得。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司法认定

1.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

两者客观上非常相似,窝藏、转移、隐瞒毒品也就意味着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区别在于主观内容不同。行为人为自己吸食而持有毒品,或者难于查清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时,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行为人明确是为其他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则应构成本罪。

2.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构成毒品犯罪共犯的区别

这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事先有无通谋。行为人事先没有与其他犯罪分子通谋,事后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窝藏、转移、隐瞒的,按实际实施的行为确定罪名。事先有通谋的,不再认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而是与通谋者共同犯罪,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4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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