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故意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

所谓“非法”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所谓“持有”是指行为人持有、携有、存有、藏有毒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实际控制占有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的来源和持有人的目的不能得到证实时,不影响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成立。

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的,司法机关应根据行为所实施的具体毒品犯罪行为,认定相应的罪名。只有在查不到行为人进行其他毒品犯罪的证据时,则定本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规定管制的毒品而非法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毒品,将毒品当作一般物品持有的,就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司法认定

1.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构成本罪的前提必须是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必须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毒品,即使实施了持有行为也不能以犯罪论处。过失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再次,非法持有的毒品需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才能构成本罪。《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非法持有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也有具体解释。

2. 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界限

实际上,相当一部分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属于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因此,只有对不能查实持有人持有毒品是用于走私、贩卖、运输或者来自于制造毒品行为的,才能以本罪论处。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二罪:(1)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2)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毒的情节。(3)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有证据证明持有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走私、贩卖或运输以及该毒品系行为人制造的,则应对其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罚。

3.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窝藏毒品罪的界限

行为人窝藏毒品就必然持有毒品,可以说,窝藏毒品的过程就是对毒品的持有过程。这说明非法持有毒品罪和窝藏毒品罪有相似的地方。对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行为人拒不说明,司法机关也无法查证是毒品犯罪赃物的,就只有定罪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查明了行为人持有的毒品是其他犯罪分子毒品犯罪的赃物,则不能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应定窝藏毒品。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48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本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系统的医学参考与学习网站:天山医学院, 引用注明出处:https://www.tsu.tw/edu/129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