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何谓“数量较大”,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般应比照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数量来确定,即数量较大应以能成活毒品原植物500株至3000株为宜。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司法认定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前者采用的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手段,犯罪对象是尚未栽种入土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后者是采用非法种植手段。

(三)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5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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