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7年11月8日发布)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
1综观《禁毒法》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必然构成犯罪的情形(当然,以行为人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且故意实施为前提),如《禁毒法》第59条第1项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
6(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
10(一)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故意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本罪客体是国家
1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我们对各罪名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分别进行阐述。走私毒品罪1. 走私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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