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强迫”,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类似暴力、胁迫的方法使不愿意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不得不吸食、注射毒品,诸如使用殴打、捆绑、杀伤、禁闭等武力方法进行强迫;或者实行精神强制,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或者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强迫。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司法认定

强迫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两罪在犯罪主体、客体及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主要是客观方面不同。行为人只要具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即可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而强迫他人吸毒罪必须要有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才能构成。因此,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是本罪区别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显著标志。

(三)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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