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麻醉药品”,是指连续服用后会产生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会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所谓“国家规定”,主要指:《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国内运输管理办法》等。所提供的对象必须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司法认定

区别罪与非罪,首先要了解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如符合规定的,属于业务人员的正当业务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方可构成本罪。其次,了解其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严重程度。程度轻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分。但是,如果行为人滥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则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论处。

(三)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5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则应以《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论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1]参见桑红华:《毒品犯罪》,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9页;崔庆森、陈宝树主编:《中外毒品犯罪透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7页。

[2]参见赵秉志、于志刚主编:《毒品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3]参见高格:《试论毒品犯罪的构成界限》,载《惩治毒品犯罪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3页。

[4]参见桑红华著:《毒品犯罪》,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94页;高格:《试论毒品犯罪的构成界限》,载《惩治毒品犯罪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4页。

[5]参见赵长青主编:《中国毒品问题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3页。

[6]参见陆晓光:《论毒品犯罪》,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1年第1期。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2)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以上;(3)可卡因50克以上;(4)吗啡100克以上;(5)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针剂100 mg/支规格的2500支以上,50 mg/支规格的5000支以上;片剂25 mg/片规格的10000片以上,50 mg/片规格的5000片以上);(6)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 ug/支、片规格的500支、片以上);(7)吗啡因200千克以上;(8)罂粟壳200千克以上;(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8]根据前述《解释》第2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2)大麻油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大麻脂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以上不满150千克;(3)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4)吗啡20克以上不满100克;(5)度冷丁(杜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克(针剂100 mg/支规格的500支以上不满2500支,50 mg/支规格的1000支以上不满5000支;片剂25 mg/片规格的2000片以上不满10000片,50 mg/片规格的1000片以上不满5000片);(6)盐酸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满10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100支、片以上不满500支);(7)吗啡因5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8)罂粟壳5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9]根据前述《解释》第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4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以上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不满1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2)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3)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4)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10]根据《解释》第5条,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0000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1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

[11]根据《解释》第5条,非法种植大麻30000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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