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我们对各罪名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分别进行阐述。

走私毒品罪

1. 走私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和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等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管制作了具体规定。走私毒品的行为正是违反了上述管理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并严重危害国家对毒品的正常管理秩序,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造成毒品非法流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走私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是指未按规定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和办理相关手续;违反海关法规是指行为人未根据《海关法》的规定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或者没有如实向海关申报和接受海关检查;运输、携带、邮寄的方式方法多种多样,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形式:

(1)在境外筹得毒品后,绕行选择没有海关和边防检查站的边境段,将毒品偷运入境;

(2)在内海、领海接受从境外运来的毒品,在没有海关、边卡的地点登陆,将毒品偷运入境;

(3)经过海关边卡入境时,采用假报、隐报、伪装、隐匿等手段蒙骗海关,逃避查验,将毒品带入境内;

(4)将非法入境的毒品或在境内购得的毒品采用上述方法偷运出境;

(5)采用假冒、伪装等方法逃避邮检,非法邮寄毒品进出境;

(6)在境内直接向走私人收购其走私入境的毒品;

(7)雇请他人将毒品偷运出、入境,或者与直接实施走私毒品行为的人事前通谋,为其提供毒资、运输工具、联系毒品买(卖)主或其他便利条件。

走私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走私毒品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能成为走私毒品罪的犯罪主体。

走私毒品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一般来讲,走私毒品的行为人都具有以此牟利的目的,但法律上并未将以牟利为目的规定为构成本罪的条件,因此,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实施了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入境的行为之一,即具备了本罪主观方面的要件。

2. 走私毒品罪的司法认定

(1)走私毒品与合法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业务的界限。根据国务院关于《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贸部门指定的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业务。为了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的严格管理,防止出现偏差,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的年度计划、用途及具体办理程序等,均作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有关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业务的,属于合法行为,不可与走私毒品罪混淆。

(2)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入境或出境为标志。即走私的毒品已经入境或者出境的为犯罪既遂;反之,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走私毒品入境或出境的目的没有达到,则构成走私毒品罪未遂。至于入境或出境的标准,则应根据行为人走私毒品的具体方式来判断。如果行为人是直接经过海关运输、邮寄或携带毒品的,以通过海关为既遂;如果行为人是通过其他方式绕过海关走私毒品的,则应以绕过国(边)境线为既遂。

贩卖毒品罪

1. 贩卖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贩卖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购销活动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我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须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或指定的经营单位统一调拨、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经营。国务院曾三令五申,坚决禁止非法买卖毒品,违者将受到严厉惩处。贩卖毒品的行为使得毒品流入社会,非法流通,造成吸毒蔓延,严重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

贩卖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只要实施了非法销售毒品、以贩卖为目的买入毒品或者参与买卖毒品的行为之一,无论是否盈利,也不论是以何种方式进行交易,均是贩卖毒品的行为。通常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的表现:

(1)以牟利为目的,买入毒品后又转手倒卖;

(2)行为人自己制造毒品后又销售的;

(3)用毒品支付劳务或偿还债务;

(4)赊销毒品;

(5)用毒品交换其他货物;

(6)容留他人吸毒并销售毒品;

(7)将家中祖存的鸦片等毒品出售牟利;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9)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

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毒品而销售或以贩卖为目的进行收购。

2. 贩卖毒品罪的司法认定

(1)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为准。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将毒品出售获利,或是否已实际成交,不影响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若行为人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进入交易环节,则以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论处。

(2)贩卖假毒品与掺假毒品的定性。掺假毒品,是指在真毒品中掺入其他物质,只要行为人贩卖的物品中确实含有毒品成分,就可以定为贩卖毒品罪。

针对贩卖假毒品,应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以为是真毒品而加以贩卖,实际上是假毒品。这种情况应视为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的错误。应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在处罚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是想利用假毒品骗取他人钱财,客观上实施了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的行为,此种情况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运输毒品罪

1. 运输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运输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利用交通工具或用人工或者其他方法在我国境内非法携带、运输毒品的行为。

运输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运输的管制法规。

运输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或利用人体等方式将毒品从甲地移送、邮寄、携带至乙地的行为。运输毒品的区域只限于我国境内,如果将毒品从境内运输到境外或将毒品由境外运输到境内,则构成走私毒品罪,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运输毒品的行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肩背马驮,秘密运输;

(2)驾驶车辆进行公路运输;

(3)利用公共传输社会服务系统进行运输;

(4)自身携带,租、乘公共交通工具运输;

(5)引诱、教唆或利用他人运输毒品;

(6)冒充军警人员运输。

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或明知可能是毒品而故意非法实施运输就构成此罪。

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即使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也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2. 运输毒品罪的司法认定

(1)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起运为准。不论采取哪种运输方式,毒品一经进入运输途中,就构成运输毒品既遂。毒品是否运抵目的地不是构成该罪既遂状态的必要条件。

(2)运输毒品罪与走私、贩卖毒品罪的区别。运输毒品罪和走私、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对象都是毒品,三个罪有许多共同之处。司法实践中,这三种毒品犯罪行为经常相互联系,为了准确认定这三种罪名,应明确三罪的区别。

① 运输毒品罪和走私毒品罪的区别:

第一,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罪实施的地点不同,运输毒品的全部犯罪行为都发生在我国境内,而走私毒品的犯罪虽然也有运输行为,但这种运输的目的在于跨越国(边)境。

第二,运输毒品行为人必须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而走私毒品的行为人不一定是直接实施将毒品走私入境行为的人,比如在境内直接向走私毒品的人购买走私入境的毒品;与走私毒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等方便条件的,也可以构成走私毒品罪。

第三,单纯运输毒品的行为人不拥有所运输的毒品的所有权,只是替毒品拥有者进行运送、携带。而走私毒品的行为人可以是替别人走私,也可以是毒品所有者自己走私毒品。

第四,走私毒品罪侵犯的客体与运输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有所不同。

② 运输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区别:

第一,运输毒品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主要是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贩卖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销售毒品或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贩卖毒品罪可能包含一定的运输行为,运输毒品罪不会包含贩卖行为。

第二,行为人对毒品占有的内容不同。运输毒品行为人对毒品的占有是暂时的,占有毒品只是为了完成从甲地到乙地的运输行为,对所运输的毒品一般没有处分权。而贩卖毒品的行为人对毒品一般都具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对该毒品有实际控制权。

第三,获取非法利益的方式不同。运输毒品行为是通过替他人运输,从毒品所有者处获得运输报酬。而贩卖毒品是通过毒品买卖实现价差从中营利。

制造毒品罪

1. 制造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用毒品原植物提炼加工或用化学合成方法加工,配制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甲基苯丙胺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

制造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制造管理制度。

制造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毒品原料和制毒材料,采用加工、提炼、配制、合成、精制、还原、稀释等方法加工制作鸦片、海洛因、吗啡、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的行为。

根据制造对象的不同,制造毒品分为以下几种:

(1)从罂粟中提炼、制造鸦片、吗啡、海洛因等吗啡类毒品;

(2)从古柯中提炼可卡因类毒品;

(3)从大麻中提炼、配制大麻脂、大麻油等大麻类毒品;

(4)用化学合成等方法配制冰毒等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制造毒品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走私毒品罪的主体。

2. 制造毒品罪的司法认定

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生产出与毒品原料性质不同的毒品为准。如用罂粟制造鸦片等。行为人用毒品制造毒品,如用鸦片制造海洛因,只要是生产出的新毒品与原毒品性质不同,仍然构成制造毒品罪的既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1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同一条文的后面几款及其他有关条文分别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罚幅度和裁量标准。

(1)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①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7]

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③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④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⑤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8],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9]

(4)根据《刑法》第347条第5款的规定,单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5)根据《刑法》第347条第6款、第356条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从重处罚。

(6)根据《刑法》第347条第7款的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

系统的医学参考与学习网站:天山医学院, 引用注明出处:https://www.tsu.tw/edu/129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