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故意对其进行包庇,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为。“包庇”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司法认定

1. 正确区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知情不举的界限

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由于某种原因,如漠不关心、害怕报复等原因,没有向司法机关给予检举、告发。但也没有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这种情况一般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因为知情不举者虽然没有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罪犯,但也没有给司法机关制造破案、审判的困难,因此不以犯罪论,但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2.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一罪与数罪的问题易发生在毒品犯罪行为及包庇行为多次发生的情况下。如果被包庇人数次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包庇者数次予以包庇的,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行为人数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只要未经过处理,即构成一罪,则包庇者的数次包庇行为就属于连续犯,应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一罪从重处罚;被包庇人数次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又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包庇者数次分别予以包庇的,则包庇者的行为分别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包庇罪或窝藏罪,数罪并罚。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4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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