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列制毒物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司法认定

区分罪与非罪,一是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及其经营制毒物品的数量、品种是否与审核批准的内容相符;二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买卖或参与他人共同买卖的物品是国家规定管制的制毒物品,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制毒物品,该行为人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三是要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和情节。刑法第350条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但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的概念,对于非法买卖少量制毒物品,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5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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