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毒品犯罪的日益猖獗,毒品的危害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近几年,毒品犯罪在全球范围内仍呈上升趋势,禁毒已成为各国政府的当务之急。这不仅仅是因为贩毒、吸毒会影响健康、传播疾病,导致社会产生各种不稳定因素,更为严重的是,毒品问题与国际恐怖活动、洗钱、有组织犯罪等跨国犯罪紧密相联,对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发展构成极大的威胁。贩毒集团受巨额经济利益驱使,不仅大肆从事毒品走私,而且还在世界各地建立起严密的贩毒网络,一些集团甚至组织了自己的非法武装,采用血腥暴力手段与政府抗衡。为此,各国政府和司法机关相继采取政治、经济及法律等手段,加强对本国境内及跨国毒品走私的打击力度,防止犯罪活动的蔓延。
联合国毒品监督机构2003年2月公布的一份年度报告指出:“目前全球经济性和偶尔性的毒品使用者已达2亿之多,这就使庞大的毒品消费市场兴旺发达。而支撑这个毒品非法交易市场的则是全球毒品走私网络,受巨额非法利润驱使,毒品犯罪集团铤而走险,无恶不作。”另根据国际刑警组织2002年的统计,全球毒品每年销售总额达8000—1000亿美元,占全球贸易总额的10%,高于全球石油和天然气的贸易收入,与军火工业相当。[1]当前,全球毒品走私已形成完备的走私路线和产、供、销网络,成为一个没有国界的全球性行业。从当前的国际毒品犯罪形式来看,国际毒品犯罪呈现以下几个特点和趋势:
国际毒品犯罪的全球化
毒品犯罪的全球化是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一致的,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折射,但也有国际毒品贸易自身的特点。所谓经济全球化,是指贸易、投资、金融、生产等活动的全球化,即生存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最佳配合置。鉴于经济活动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基本活动新形式,所以经济全球化必然导致犯罪活动的全球化。这其中,毒品交易是第一个利用全球化谋得最大利润的非法行业。[2]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高速发展,在塑造一个进步的“地球村”的同时,也为毒品的渗透、蔓延打开了方便之门。具言之,毒品犯罪全球化有以下几点表现:
第一,毒品消费在全球进一步泛滥。刚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就作出这样的预测:吸食海洛因的现象正在一些地区迅速扩大,原来主要在美洲和欧洲滥用的可卡因已经威胁着非洲、近东和中东、南亚和东南亚以及大洋洲;以静脉注射方式滥用毒品造成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扩散以及受感染的母亲生下许多难以救治和严重残疾的婴儿,这充分体现了毒品所造成的人类痛苦和生命代价。毒品的消费,仍集中在北美、西欧等发达国家,同时日益向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扩展;一些常年吸毒者的毒瘾尚未戒断,又出现了新的吸毒群体,全球吸毒者总数在不断增加;随着毒品种类的增多,吸毒的范围不断扩大,方式也越来越多,尤其是人工合成精神药品的滥用,防不胜防;吸毒人员趋向低龄化,并以无职业、贫穷者为多,使青少年成为毒品的主要受害者,引发种种犯罪。[3]
第二,毒品生产地的进一步扩大,除原有的传统毒品生产地外,很多的新兴毒品生产地也成为世界毒品生产的主要来源。自1985年以来,全球罂粟种植面积已增长数倍。至1996年,全球罂粟种植面积已扩张到28万公顷。世界上90%以上的鸦片制品来自“金新月”和“金三角”地区,阿富汗和缅甸是两大鸦片种植国。世界上大多数的古柯碱产自安第斯山脉周围国家秘鲁、哥伦比亚和玻利维亚,世界上98%以上的可卡因也出自这一地区。全球的毒品生成已经形成一种工业。在过去10年中,世界范围内走私毒品数量不断上升,海洛因达31吨,吗啡达13吨。在20世纪90年代,约有1/3以上的可卡因走私被截获,但毒品工业仍在继续扩大。除“金三角”、“银三角”和“金新月”之外,毒品生产正在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扩散。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尤其是到90年代中期,毒品原植物的种植和产量不断增加,精制毒品的数量继续增长,加工技术愈加发达。罂粟、古柯、大麻这三种主要的毒品原植物和种植及其制品生产状况令人担忧。除传统的毒品生产之外,近年来人工合成毒品的加工尤为严重。由于安非他明类致幻药物生产条件要求较简单,制毒原料和易制毒化学品较易获得,且有较大的滥用人群,国际毒贩和毒品化学家纷纷投入合成毒品的生产和开发,中枢神经兴奋剂、致幻剂的品种层出不穷;并且,安非他明类药物的生产逐步向亚太国家发展,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菲律宾、韩国、中国台湾等非法加工合成的问题非常严重,便得毒品问题进一步复杂化。韩国、菲律宾等国家不仅是安非他明类药物的销售地,而且,还出现了非法加工制造安非他明类药物的地下秘密实验室,以致成为周边国家和地区、美国等西方国家走私中枢神经兴奋剂的毒品来源国。[4]
第三,毒品犯罪组成人员的进一步国际化。由于世界毒品的生产基地,两个在亚洲,一个在南美。而两大消费市场却在欧洲和北美,这种生产供应国与消费使用国之间的地理距离,决定了毒品的贩运和销售必然是跨国的犯罪活动,毒品犯罪组织必须实现国际化方能有效地实施毒品犯罪。比如哥伦比亚贩毒集团的势力范围一直主要集中在欧美,与东南亚“金三角”地区以及中亚的“金新月”地区贩毒集团占据的亚洲市场,似乎并无牵连。虽然,早在麦德林集团时期,哥伦比亚贩毒集团就开始试探着开发“亚洲通道”,但主要是为了逃避美国的打击。美国是全球最大的毒品消费国,美国市场上80%以上的毒品来自哥伦比亚。[5]由于美国对其漫长的陆地边境线和海岸线加强了控制,贩毒集团便把毒品装在开往日本的货船或航班上,先运到日本,再从日本海运或空运入美国。这样一来,哥伦比亚毒品犯罪集团就必须充分吸收来自亚洲地区的犯罪分子加入才能实现这种毒品贩运的全球化配置。当前的毒品犯罪组织,与大型跨国公司一样,其成员来自世界各个角落,具有不同的肤色,已经成为国际化最为显著的犯罪组织类型。
国际毒品犯罪的集团化
毒品犯罪集团化是指毒品犯罪的主体已经从分散的个人或者松散的组织逐渐发展成为组织较为严密、人员较为固定、分工较为明确的较大规模的犯罪集团。毒品犯罪的集团化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毒品利润之高令人咋舌。一袋在缅甸贬值170美元的鸦片提炼成海洛团后,再经加工和稀释,在欧美国家售价可达200万元。[6]贩卖可卡因和大麻也可获取极高的利润,因此,毒品犯罪本身可以成为较大规模犯罪集团的充裕资金来源。其次,随着毒品的泛滥,各国纷纷加强了对于毒品生产、销售、走私的打击,使得毒品犯罪只有凭借集团化的运作才能有效对抗各国执法机关的打击,毒品犯罪集团化也是各国打击毒品犯罪力度增强的反射。此外,一些传统的暴力组织和黑社会组织,不仅利用抢劫、杀人、敲诈、赌博、色情等手段去敛聚钱财,而且还积极参与贩毒,毒品交易成了他们敛聚钱财的主要手段,这使毒然犯罪更加集团化。据联合国统计,全球目前至少有100万人从事国际贩毒活动,大宗毒品贩运活动基本上操纵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贩毒集团手中。据统计,按照贩毒黑帮的国别可以分为八大集团,最为著名的是哥伦比亚的麦德林集团和卡利集团、意大利和美国的黑手党、墨西哥的六大集团,日本、美国、俄罗斯、土耳其等国以及我国的港澳地区还有大量的犯罪组织从事大规模的贩毒活动。[7]
比如众所周知的哥伦比亚贩毒集团的势力相当惊人,它们占据着本国的重要城市,成立自己的独立王国,在重要的道路和关卡设置哨点和大炮,连政府部队都无法进入。它们不仅在本国拥有生产基地,在安第斯国家秘鲁和玻利维亚也有可卡因的供给基地。20世纪七八十年代在哥伦比亚鼎盛一时的麦德林集团,曾经拥有为其效力的专职毒贩2万人。20世纪90年代最新崛起的哥伦比亚“北谷”贩毒集团更是运用高科技来贩毒,他们用电脑监控和鉴别“内奸”,使用潜艇运送毒品,使警方束手无策。[8]
国际毒品犯罪的多样化
在消费精制毒品趋向非常明显的情况下,被称为“设计家药物”或“策划药”的人工合成毒品开始流行并泛滥,这是当前国际毒品问题中非常突出的一个特点。人工合成毒品的相当一部分不再有任何药物价值,而旨在制造快感和更强烈的效果,其潜在的危险性相当高,比传统的毒品上具有更大危害性。而且,人工合成毒品价格较低,易于获得和使用,致幻效果强烈且见效迅速,因此,这些人工合成毒品被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滥用。在欧洲国家、美国以及泰国、日本、韩国、菲律宾等亚洲国家,安非他明、中枢神经兴奋剂甲基安非他明或脱氧麻黄碱(冰)、麦角酸二乙基酰胺(LSD)等毒品非常流行,尤其以LSD和快克(Crack)、“灵魂出窍”(Ecstasy)最为盛行。LSD是目前所有神经性毒品中药性最强烈的致幻剂;“灵魂出窍”是安非他明类药物的代表作,也是最具有破坏力的一种药物,欧美国家的“亚当”、港澳地区的“忘我”即是此类毒品,在我国称“摇头丸”。德国警方平均每天缴获“灵魂出窍”645片、LSD50份,每星期没收安非他明2公斤,1996年上半年安非他明和LSD的受害者比1995年同期增加了45.75%和52.3%。有专家预测,人工合成毒品有可能成为21世纪最为流行的毒品。
国际毒品犯罪的“漂白化”
所谓毒品犯罪的“漂白化”,是指毒品犯罪活动通过洗钱手段使自己与其他正常的国际经济活动混同,逐渐实现“以毒养商、以商掩毒”的局面,使得毒品犯罪被“漂白”。众所周知,毒品犯罪作为一种国际上公认的对社会具有较大危害的犯罪形式,目前正在借助洗钱等手段将自己“漂白化”。以前,毒品犯罪被视为是一种山林悍匪的专利,现在,毒品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大多西装革履、出入高档的商务场所,以各种合法的商业活动进行掩护进行着罪恶的勾当。在毒品犯罪“合法化”的过程中,“洗钱”起着关键的作用。
所谓“洗钱”,就是指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的非法收入变为合法财产的行为。经过金融机构的“净化”,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变成了贩毒者们“清白合法”的收益,因此人们才形象地称之为“洗钱”。联合国1998年《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简称《公约》)首次提出严厉打击“洗钱”活动,并界定了“洗钱”罪的定义。《公约》指出:“认识到非法贩运同其他与之有关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结合在一起,损害着正当合法的经济,危及着各国的稳定、安全和主权;又认识到非法贩运是一种国际性犯罪活动,必须迫切注意并高度重视对此种活动的取缔;认识到非法贩运可获得巨额利润和财富,从而使跨国犯罪集团能够渗透、污染和腐蚀各级政府机构,合法的商业和金融企业,以及社会各阶层;决心剥夺从事非法贩运者从其犯罪活动中得到的收益,从而消除其从事此类贩运活动的主要刺激因素。”《公约》第3条第5款,专门规定了“隐瞒或掩饰毒品犯罪所得财产来源罪”,即为隐瞒或掩饰制造、贩卖、运输、提供毒品等犯罪所获得财产的非法来源,或者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毒品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财产的行为。这种转换或转让毒品犯罪所得财产的行为,就是“洗钱”。
最常见的“洗钱”手法有两种:一是通过金融机构。如把贩毒的收益存入银行,或者分次分量分户将毒资存入银行,然后逐渐提现;或者购买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然后转让,等等。二是投资到国外或国内需要开发的领域,或投资不动产甚至重点工程项目,从而使贩毒集团“企业化”,毒资财产合法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和追查“洗钱”活动的加强,贩毒者尤其国际贩毒集团的“洗钱”活动更为复杂和隐蔽。贩毒者专门挑选那些中央银行控制力差,实行限制性银行保密做法以及对外汇的管制有限的国家和地区。据有关资料,国际贩毒集团通常依次采取三个步骤,或者三个步骤同时并用进行“洗钱”作业。
第一步,投放。将毒品收益(多为现金)化整为零、聚零为整存入银行或购买物产;或者将毒资现金就地转换成另一种货币,如将美元转换成本国货币或将本国货币转换成外币;或者直接将毒品收益汇拨到国外银行或进行投资。
第二步,层次化处理。将存入银行的毒资运用各种合法的名义,如转存、汇兑、信用卡、旅行支票、证券交易、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基金会等,变成合法的财产,表现为多重的金融交易;或者将投资商业、企业的二次、三次收益,合法地落入本国。贩毒者常以这种方式把毒品收益分散到几个不同的国家,以防止追查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流向。
第三步,混同。将新的毒品收益与已经过“清洗”的收益混在一起,投放市场或投资经济,使缉毒当局难辨真伪。[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