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确立的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戒毒体系,这些戒毒措施的有机结合可帮助吸毒成瘾者顺利完成生理脱毒、康复治疗、回归社会的整个流程,从而降低复吸率、减少吸毒危害。

《禁毒法》对自愿戒毒作了原则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吸毒人员主动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考虑到自愿戒毒与公安机关责令吸毒成瘾人员进行的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戒毒措施存在较大区别,为体现对吸毒成瘾人员的关爱,引导其积极、主动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戒毒条例》对自愿戒毒作了专门规范:一是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二是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三是规定了戒毒医疗机构的执业规范。

社区戒毒是《禁毒法》规定的一项新的戒毒措施。依托社区资源,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发挥社区、家庭的作用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措施。《戒毒条例》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工作。二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戒毒知识辅导、教育劝诫、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等措施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帮助。四是规定了社区戒毒的决定、执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程序。五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

《禁毒法》将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执行的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条例》依照《禁毒法》的授权,对强制隔离戒毒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程序。二是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分别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分段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体制。三是规范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内部管理,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入所检查、分类分级管理、所外就医、诊断评估等方面的制度。

社区康复分为在普通社区康复和戒毒康复场所康复两种。普通社区康复的相关规定与社区戒毒基本类似。戒毒康复场所康复则与社区戒毒有所不同,戒毒康复场所的康复对象为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的吸毒人员。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措施包括: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严禁毒品流入并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现将以上几种戒毒措施从规范执法与实际操作两个方面予以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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