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戒毒条例》在《禁毒法》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再次就戒毒工作经费的保障问题作了规定。

戒毒工作是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各级人民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戒毒工作涉及宣传教育、场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环节的戒毒工作经费。没有经费的保障,尽管有科学的戒毒工作体系,也难以实现预期的戒毒社会效果。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是《戒毒条例》能够最终得以贯彻落实的关键因素。

从戒毒经费保障情况看,经费投入与实际工作需要还有较大差距。由于缺乏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加之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多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对禁毒工作投入十分有限,影响戒毒工作的开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将戒毒基础建设经费、戒毒装备经费、毒品预防教育经费、戒毒工作经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活费和戒毒医疗费等各项戒毒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戒毒工作的实际需要,不断加大戒毒经费投入。同时,各级禁毒委员会应发挥职能作用,提出有关戒毒工作规划和经费保障的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财政预算。还应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戒毒经费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戒毒经费管理,提高戒毒经费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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