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禁毒法》的正式实施,是我国禁毒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划时代里程碑,对于包括云南在内的全国毒品问题的治理,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意义。《禁毒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确立了当前戒毒体系中社区戒毒模式的法律地位与期限。《禁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此法条明确规定社区康复的对象为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因此,《禁毒法》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提高到了前所未有重要地位,也反映了国家进一步深化了对戒毒工作的认识,更是彰显了戒毒过程中“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

但是由于禁吸戒毒工作的复杂性、各地社区发育程度的不一致性及为贯彻《禁毒法》实施而配套的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缺位等因素的影响,社区戒毒仍然存在着诸多难点与问题,实施起来困难大。加之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严重滞后,同时吸毒人员数量多、比重大、戒毒任务艰巨繁重,尤其是在社区发育程度十分低下、经济上仍处于极度贫困之中的边境沿线地区少数民族村寨,如何既认真贯彻实施这一最新法律规定,又有效防止吸毒活动出现大面积反弹,不仅是当前禁毒工作中的一大新情况和新问题,而且是直接影响到下一步禁吸戒断工作和综合治理成效的又一重要环节。为此,要有效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必须找到其难点与问题所在。

云南诸多地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职人员队伍建设缺乏较强的稳定性,不能适应戒毒帮教工作长期持续性的需要。

2008年6月《禁毒法》实施后,按照禁毒委的要求,各地州市都先后招聘了社区戒毒康复公益岗位工作人员,组建了社区戒毒专职队伍,依法开展戒毒工作,使禁吸帮教工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如昆明市五华区,经过3年的努力,辖区1013名戒毒人员签订了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纳入了社区戒毒康复,占全区现有吸毒人数的70%,通过帮教工作,其中的205名康复期满戒断了毒瘾回归社会。吸毒人员的控管力度和戒断巩固效果都取得了明显成效,社区戒毒公益岗位专职工作队伍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毒品及吸毒人群的特殊性,帮助他们戒除毒瘾是一个漫长、复杂而艰难的过程,从事戒毒帮教的工作人员,一方面需要通过长期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才能逐渐掌握相关的禁毒法律知识、政策及业务技能;另一方面,熟悉社区环境,与社区工作者、社区民警建立较好的联系,也需要在工作过程中长期培养和加深协作;最为关键的一方面是了解戒毒人员状况,开展入户调查,走访戒毒人员家庭,了解工作对象情况,与戒毒人员建立工作联系,从而培养戒毒人员对专职工作人员的信任与依赖,更需要专职人员在长期的接触中不断地投入和付出。因此,培养和成为一名合格的戒毒专职工作人员,需要较长的过程,而专职工作者在工作中也需要与工作对象通过长期的接触与持续的工作,才能显现帮教工作的成效。

但是,目前由于许多地区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属于公益岗位性质,诸多岗位期满按规定必须终止合同离岗,多年来费时耗力培养出来的很多已经在帮教岗位上具有优秀的或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将无法继续留用。有些社区,因合同期满不得不解除合同的专职人员均占到了全部人员的40%以上,他们对应的工作对象也占了很大比例。通过多年来的辛苦与付出与帮教对象建立的感情联系和工作基础,以及戒毒人员对他们的信赖等等,因为重新换人又要从头开始,这对已经建成的这支较强的戒毒康复队伍是一个重大的损失,专职队伍的不稳定性成为严重阻碍戒毒康复帮教工作巩固和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

也有些地区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招聘社区戒毒专干,但由于工资低、待遇差、出路不明及要求高、风险大等原因,很难招到条件较好的社区专干,从而影响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

其二,无缝隙对接管控戒毒出所人员工作机制缺乏严密有序的配合,导致出所人员漏管失控情况增多。

在强制戒毒职能未移交司法机关以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均为公安机关统一管理,由上级相关部门统一调度,能较好地按照吸毒人员无缝隙管控机制落实期满出所人员转社区康复,建立了良好的出所移交工作机制,大多数戒毒出所人员都能有序地被移交到户籍地派出所和办事处社区戒毒办公室,在出所第一时间内,即能与社区民警和戒毒专职工作人员见面,及时签订社区康复协议,被纳入管控视线,使以往戒毒人员出所后因人户分离、拆迁、不配合帮教工作等原因而难以查找导致下落不明、漏管失控的情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是,强戒职能移交司法后,现戒毒一年以上提前出所人员已从全市强戒所陆续出所,由于司法与公安之间还没有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接管机制,又出现了人员出所后户籍地派出所和办事处社区戒毒机构无法掌握、难以查找,不能及时纳入社区康复,漏管失控又逐渐增多的情况。

其三,禁吸帮教相关部门及人员之间的协作还没有形成较强的合力,对戒毒康复人员管控帮教工作机制还缺乏整体联动的效力。

许多地区社区戒毒专职队伍建立后,经过多年的努力,禁吸帮教工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基本上形成了以社区戒毒专职人员为主联系社区民警、家属、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戒毒医务工作者、治保干部等人员组成的帮教小组开展戒断巩固工作的帮教机制。但在目前实际工作中,帮教小组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小组对戒毒人员的帮教基本上只是依靠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民警在进行日常的尿检、谈话等管理监督教育,而其他小组成员参与配合较少,积极性、能动性还没有得到较好的组织和调动,帮教力量仍显单薄。另一方面,在帮教工作中,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民政等相关的部门机构与办事处社区戒毒办公室之间的配合不够紧密,缺乏机制创新,没有形成整体联动、多方支持的效力。

其四,公共品配置短缺、缺乏专业社工队伍。

首先是社区矫助医疗、活动配套设施不足。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考察了诸多社区矫助点,大多矫助点除了一台电视与影碟机外,几乎没有其他设备,没有专门的医疗室与医护人员。其次是社区矫助人员编制难以完全落实,专业人员极度匮乏,虽然很多地方招聘了一些禁毒专干,但他们大多缺乏专业知识,尤其是对吸毒矫正相关知识的了解不是很多,更别说恢复戒断者的心理健康所需的心理医生或专家了。而资料显示吸毒者戒断后复吸是由于其难以再社会化所致,这当中的根本原因就是心理因素起主要作用。因此,社区矫助队伍的结构与专业水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吸毒人员社区矫正的效果。

其五,开远雨露社区、隆阳新雨社区、腾冲立新社区、昆明和谐家园模式还不是《禁毒法》里所讲的真正的社区康复模式。

为更好地探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模式,许多地方公安机关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与探索,云南先后成功地创造了开远雨露社区、隆阳新雨社区、腾冲立新社区、昆明和谐家园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模式,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产生了深刻而重要的意义。但《禁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此法条明确规定社区康复的对象为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那么应该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康复工作。因此真正的社区康复应该依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与农村等居民区进行,是适应社会、回归社会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和强制隔离场所分开的。为此,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些社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其戒毒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

其六,我国社区功能的弱化制约着社区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是广大吸毒人员对社区这一概念的认识模糊不清。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很多人仅知道社区戒毒这种方式,但何为社区,自己归属哪个社区则并不清楚。即便是在非吸毒人群中随机进行走访有关社区的话题,绝大多数人也并不清楚自己归属的社区。

二是社区组织弱化和农村文化落后,导致了社区生活离散和农村社区公共空间弱化。我国农村正处于转型期,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流动人口速率加快,社会控制和基层正式组织弱化。在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农村地区的文化事业落后、农民精神生活贫乏,这直接导致了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弱化,各项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加之村落的分散对社区戒毒执行的可行性提出了现实的问题。另外,吸毒村民在村寨里更是无组织性,散漫自由,加之村寨基层组织工作散乱,村干部对其也无可奈何,社区戒毒难以开展。

三是云南的大多数社区都处于传统的居委会与村委会管理模式,管理者多年事已高,并且整体文化水平偏低、知识结构不合理,导致管理水平不能与时俱进。

因此,要真正推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切实有效开展,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一支稳定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队伍,促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一步发展。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禁毒持久战中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建立一支稳定的社区戒毒专职队伍是巩固戒毒工作成效和继续促进禁吸戒毒工作发展的必要措施。建立稳定的专职队伍,一是专职人员要相对固定。从事戒毒康复工作的公益岗位人员据其工作的特殊性,可作为特殊岗位,不受年限解聘的规定限制,通过日常管理考核评估,优胜劣汰,热爱帮教工作,有责任心、有爱心,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应该继续聘用,这样既可以培养一批业务熟练、情况清楚、帮教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又可以消除专职人员只是临时工的忧患心理,安心工作。二是要提高专职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目前专职人员的薪资还处于较低的水平,这与他们的工作强度和现在的消费水平不相适应。三是应核定相应的办公经费,在交通、生活等方面给予相应的补助,以增强专职人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坚定工作信心,稳定工作队伍。四是设立相关编制,招募心理学、禁毒学、社会工作等专业毕业的人员,尽快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队伍职业化建设。

第二,尽快与司法部门建立社区戒毒康复无缝隙管控机制。

公安部门需要与司法部门建立起一个依法、合理、简便、有序的无缝接管机制并形成制度,以便于各地与各戒毒所形成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出所移交管控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戒毒出所人员漏管失控的情况,达到更好地帮助戒毒人员巩固戒毒的效果,防止复吸。

第三,加强社区组织、社区戒毒康复帮教小组建设,强化部门协作,使禁吸帮教工作更具实效。

一是建立帮教小组工作规范,从帮教活动的内容、形式、数量等方面进行规定,对工作进行奖惩考核,促使帮教活动切实有效开展;核定相应的帮教活动经费,使开展活动有支持和保障。从而聚集和调动帮教小组成员的主动性,使其积极参与到帮教工作中,使多方面的力量共同发挥帮教作用。二是针对戒毒康复人员帮教工作中需要解决的就业培训、安置就业、子女教育、医疗救助保障、住房困难等难点问题组织民政、劳动就业、教育、卫生等单位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相关的工作机制,创新帮教措施,多部门联动,共同为禁吸帮教工作出谋划策,形成合力。三是采用村主任、培育民间组织等措施不断加强社区组织建设。

第四,充分发挥隆阳新雨社区、腾冲立新社区等准社区戒毒平台的重要作用。

从严格意义上讲,隆阳新雨社区、腾冲立新社区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戒毒模式,但其具有统一管理、相对封闭的特点,有利于戒毒人员生理脱毒。由于毒品的成瘾性与耐受性,将吸毒成瘾者直接放到社区戒毒,很难解决生理脱毒的问题。因此建议将吸毒成瘾者先放在腾冲立新社区等准社区戒毒平台戒毒1—2个月,完成生理脱毒后再回到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进行戒毒,使社区戒毒等措施能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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