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概念与分类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临床上使用的许多具有依赖潜力的药品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毒品,毒品与这些药品的分界线并不是十分明确,但如何区别这些具有依赖潜力的药品与毒品在执法实践中十分重要,那么在实践中该如何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判断。

是否具有医疗价值

药品的使用出于医疗需要,具有医疗价值;而毒品本身在临床上不具有医疗价值,其生产也不是出于医疗目的,是被各国法律严格禁止生产的,如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MA)、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摇头丸、MDMA)、可卡因等。当然,上述所列毒品如鸦片、海洛因、二氢埃托啡在最初是作为治疗用药品开发并使用的,具有一定的医疗价值,只是在后来的使用中发现这些药品的成瘾性要远远高于它的医疗价值,且人类已开发出可以替代的、更可靠的、危害相对较小的药品,故我们不认为它们具有医疗价值。

使用目的、动机不同

用于医疗目的、解除病痛、依照医疗规范使用的是药品;用于寻求快感、贩卖的就是毒品。如果一个人通过医师处方得到吗啡并按规定的剂量与用法用于癌症镇痛时,吗啡是一种药品;但如果这个人使用吗啡只是喜欢吗啡带给他的那种欣快感受,那么就有可能产生依赖,我们就认为这个人在使用毒品。对于使用目的、动机的判断在实践中可能比较复杂,甚至连吸毒者本人也并不清楚其吸毒涉及的所有动机。在临床上、执法中判断使用目的、动机的方法之一,就是寻找吸毒行为发生情境中的一致性,即何时用、何地用、和什么人一起用、是否存在该药的治疗适应证。

使用方式不同

由于对使用目的、动机的判断比较困难,很少有人会承认他使用这些药品是在寻找欣快感。因此,使用方式(途径、用量)就成为判断一种致依赖性药品是否成为毒品的一个重要依据,特别是改变临床上规定的使用途径与用量时更值得注意。如一个人将美沙酮粉剂用规定剂量维持治疗时,这是一种药品;如将该药粉溶于水大剂量用于注射时,我们就认为这个人在吸毒。又如镇咳药水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新泰洛其),当一个人每天口服5瓶用于寻找欣快感时我们也会认为这个人是在吸毒。再如丁丙诺啡含片,舌下含服用于戒毒时我们认为是一种药品,而当将它磨粉溶于水注射时,我们就可以认为这个人是在吸毒。其他的还有曲马多、复方地芬诺酯的大剂量使用。这一条在执法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

生产、流通方式不同

本条主要与禁毒执法相关,对于在临床上使用的具有依赖性的药品,如氯胺酮,如果它是由国家认可的企业生产,在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流通的,是在医疗规范范围内由医师处方使用的,我们称它为药品;反之,就是毒品。

以上几条在禁毒执法时应该联合使用,判断实践中发现的某种致依赖性物质是否转变为毒品,首先看它是否具有医疗价值,如甲基苯丙胺等不具有任何医疗价值,对非法制造、运输、贩卖、使用、持有的甲基苯丙胺,我们都以毒品论处。其次,如果这种物质具有医疗价值,如吗啡,我们判断它是否为毒品时,以其使用目的、动机、是否改变用药途径、是否加大用药剂量为判断标准。

系统的医学参考与学习网站:天山医学院, 引用注明出处:https://www.tsu.tw/edu/7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