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瘾性物质滥用和由成瘾性物质滥用引起的社会问题,古已有之。几千年来,人类一直在饮酒和使用由植物衍生的成瘾性物质,最早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显示,某些成瘾性物质不仅用于治疗疾病,还用于消遣。在一些高度发展的文明中,那些对精神起作用的植物在经济和宗教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但也有一些证据表明,某些人总是过量使用、误用、滥用这些成瘾性物质。

成瘾性物质滥用中的主要问题——毒品滥用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几乎头等严重的问题,不少人认为,22世纪人类面临的两大难题之一就是毒品滥用。毒品滥用原本只在某些国家的一些亚文化群体中流行(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除外),而现在已蔓延至世界各国,并波及所有社会阶层,预计毒品滥用仍将成为本世纪人类社会的主要敌人。

据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署( UNDCP)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 UNODC)报告,1989年全球毒品滥用人数为4800万,约占当年成年( 15~64岁)人口的1%。在22年后的2011年,大约3. 15亿人至少使用过一次毒品,占成年人口的6. 9%,为1989年的6. 9倍,人数比2010年增长了9%。其中有药物成瘾和(或)药物使用疾病的问题药物使用者的数量约为2700万人,大约占世界非法药物使用成年人口的10%~13%,占世界成年人口的0. 6%。“不确定吸毒者”稳定在3900万人,相当于全球成年人口的0. 9%。虽然任何非法成瘾物质使用者的估计总人数有所增加,但UNODC的估计数显示,毒品滥用者人数或毒品所致障碍者人数保持平稳,当前毒品滥用者年度估计入数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反映了世界人口总数的增加。然而,多种毒品的滥用,特别是合并滥用处方药物和非法物质仍然令人关注。对镇静剂和安定剂的滥用特别令人关注,有60%以上的国家将这类物质列作头三类滥用物质。市场上出现的新的精神活性物质数目有增无减也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健康问题,原因不仅在于使用的增加,也因为对其不利影响缺乏科学研究和了解。就我国而言,目前毒品滥用仍然主要集中于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大麻这4种,这也是《实用戒毒医学》作为重点内容要加以介绍的,其他新出现的精神活性物质的相关情况将在本章简要加以介绍。

毒品滥用的危害相当严重。据UNODC估计,2010年全球注射吸毒者中的艾滋病毒感染者(估计约为20%)、丙型肝炎( 46. 7%)和乙型肝炎( 14. 6%)的发生率使全球疾病负担雪上加霜。但现在的情况有所好转,2011年全球注射使用毒品者及注射使用毒品同时携带艾滋病毒者的普遍率低于以往的估计:在年满15~64岁者当中,有1400万人估计注射使用毒品,而在注射使用毒品者当中有160万人携带艾滋病毒。这表明自2008年以来,注射使用毒品者人数下降了12%,而注射使用毒品同时携带艾滋病毒者的人数下降了46%。据估计,每100例成人死亡中就有将近1例死于非法物质使用,2011年与毒品使用有关的死亡人数估计为247 000人,与前两年的数据相近,其中多数是年轻的使用者,类阿片仍然是所报告的毒品相关死亡事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类物质。

当前,在为毒品使用者提供的治疗服务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根据UNODC的数据,2010年在全球的6个问题毒品使用者中估计只有1个接受了治疗。根据美国的数据,并不是每个药物依赖者都会主动要求治疗,大约只有8. 1%被诊断为药物滥用和37. 9%被诊断为药物依赖的人寻求与药物使用问题有关的帮助。因此,戒毒治疗的前景是十分广阔的,但戒毒治疗相关服务的多样性及可获得性需要得到加强。

毒品的概念

在开始本章之前,我们需要对毒品的概念加以介绍,这是阅读《实用戒毒医学》栏目内容的前提。当前我国对于毒品的定义有些混乱,不同领域的人对毒品的理解不尽相同,毒品的定义有无限扩大化倾向,甚至有的专家学者对毒品的认识也不全面,比如美沙酮、曲马多、地芬诺酯、香烟、酒精到底是不是毒品。作为普通的戒毒工作者,想必有相当多的人也会如此。作为戒毒所的工作人员,如果对毒品的了解仅限于氯胺酮( K粉)、甲基苯丙胺(冰毒、MA)海洛因(二乙酰吗啡)、鸦片(阿片,opium)、大麻是远远不够的。曾经有吸毒成瘾者说,他以前曾经参加过某心理治疗大师的治疗,发现作为治疗者居然对毒品的了解相当少,所以就不信任这些治疗者,他认为你连毒品的常识都不知道,怎么对我有效治疗?另外,了解毒品及相关常识可以成为加深吸毒者对治疗者、管理者信任程度的一个途径,治疗者、管理者对毒品、吸毒方式、毒品的流行情况、戒毒知识、禁毒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掌握得越多,和毒品使用者可谈的东西就会越多,越容易让其产生信赖感,越容易建立良好的治疗关系。良好的治疗关系对吸毒成瘾者的有效治疗是有重要作用的。

世界各国对毒品尚无统一的定义,国际上也没有把毒品作为统一的称呼。毒品一词最早作为一个社会用语出现在欧洲,至今不超过两三百年的历史。与其他社会用语一样,毒品一词的内容和含义,是随着时代、国度、民族、经济、文化及所有者的角度不同而不断变化的,比如氯胺酮、阿拉伯茶、γ-丁内酯、丹酚-A、咖啡因等,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度、不同的民族中其含义是不同的。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毒品一词在一些国家、地区也作为一个法学用语出现,比如英国的《滥用毒品法》、中国台湾地区的《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危险药物条例》、中国的《禁毒法》,在这些法律中,英国的《滥用毒品法》采用列举的方式界定了毒品的定义。中国台湾地区的《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把毒品定义为具有成瘾性、滥用性及社会危害性之麻醉药品与其制品及影响精神物质与其制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同样采用列举的方式界定了毒品的定义,并将危险药物分为危害精神毒品与海洛因。中国的《禁毒法》则将毒品定义为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此,就目前而言,毒品一词即是社会用语,在各个领域及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甚至连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 UNODC)也采用了毒品这一称呼。毒品也是法学用语,在法律、禁毒等相关领域被通用,比如禁毒法、戒毒条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戒毒康复等。且目前这一用语也有医学化的倾向,在医学领域中也有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员在使用这一名词,包括专门的研究机构,比如某某戒毒研究中心。据统计,在我国医学专业文献中毒品一词的使用频率要远远大于精神活性物质这一医学专业词汇。既然毒品一词已经被社会各领域包括专业领域认可并使用,因此有必要对其定义加以规范,以减少不同领域人群的使用分歧。

在精神医学领域,把进入人体后能够影响人类心境、情绪、行为,改变意识状态,并可导致瘾癖或依赖的一切化学物质称为精神活性物质。其中,把进入人体后能够影响人类心境、情绪、行为,改变意识状态,并可导致瘾癖或依赖的,在临床上仍用于疾病的预防和(或)治疗的化学物质称为精神活性药物。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 ICD-10)和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 CCMD-3)都采用了精神活性物质这一叫法。精神活性物质在国际上又称为成瘾性物质或者瘾品。国际上通常把精神活性物质分成八大类,即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中枢神经兴奋剂、酒及镇静催眠药、致幻剂、挥发性有机溶剂、烟草。此八大类精神活性物质又可分为合法(非列管的)的精神活性物质、非法的(违禁的或列管的)精神活性物质。合法(非列管的)的精神活性物质世界各国有所不同,我国的合法(非列管的)精神活性物质目前为酒精、香烟、挥发性有机溶剂,列为管制的精神活性物质就是我国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与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所列的品种,这些目录中的品种我国在法律上把它们称之为毒品。事实上,我国《禁毒法》对于毒品的定义并不严谨,比如海洛因、麦角酰二乙胺( LSD)、冰毒在我国未被许可临床使用,因此不能称之为药品,把海洛因、麦角酰二乙胺( LSD)、冰毒称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显然不对。美国对精神活性物质的分类比较合理,在美国,一般不区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称之为管制物质,管制物质被定义为联邦管制物质法( Federal Controlled Substance Act)附表Ⅰ到Ⅴ分类列举的物质,美国根据这些物质滥用潜在风险的大小以及可能危害健康的程度把以上物质分为5个表。从美国立法对毒品的规定来看,美国立法主要以列举的方式来界定毒品的内涵。美国法律对毒品的分级,主要考虑其是否许可临床使用,其次是该毒品所具有的滥用性和依赖性。其中表Ⅰ的内容为具有高度滥用性,目前未被认可临床使用的物质,缺乏认可的安全性。如海洛因、麦角酰二乙胺( LSD)、大麻、麦司卡林、摇头丸等。其他四个表的内容为已在临床使用的物质,也就是前面所说的精神活性药物,与表Ⅰ的区别只在于滥用程度的高低。

所以,比较合理的分类是:精神活性物质分为合法(未列管的)的精神活性物质(香烟、酒精等)与违禁的(或列管的)精神活性物质。违禁的(或列管的)精神活性物质分为未被认可临床使用的精神活性物质(如海洛因、冰毒、大麻)和已在临床使用的精神活性物质(即精神活性药物)。已在临床使用的精神活性物质(即精神活性药物)又可分为未依照医疗规范使用的或未由国家认可的企业生产的或未在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流通的精神活性药物与依照医疗规范使用的或由国家认可的企业生产的或在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流通的精神活性药物。据以上分类以及世界各国的相关定义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以上精神活性物质中,未被认可临床使用的列管精神活性物质(如海洛因、大麻)以及未依照医疗规范使用的或未由国家认可的企业生产的或未在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流通的精神活性药物被医学、法学、社会学领域认可为毒品。

基于以上理由以及毒品一词被日益医学化的趋势,毒品的定义可以这样表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大麻、可卡因等目前未被认可临床使用的列管精神活性物质以及未依照医疗规范使用的或未由国家认可的企业生产的或未在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流通的精神活性药物。这个定义的前半部很好理解,使用“列管精神活性物质”而不是“精神活性物质”的目的是为了排除香烟、酒等目前未被认可临床使用的精神活性物质。后半部主要是为地下非法生产的氯胺酮、哌替啶、吗啡而设定的,比如氯胺酮,它是国家规定的药品,但由于吸毒者使用的大多是未依照医疗规范使用的、未由国家认可的企业生产、未在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流通的K粉,所以K粉也被称为毒品,以此与前半部加以区别。据此,精神活性物质可分为合法的精神活性物质(如香烟、酒精)、毒品、依照医疗规范使用的或由国家认可的企业生产的或在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流通的精神活性药物三大类。其分类的主要依据是现行法律法规、医疗规范以及使用目的、生产流通情况。对于同一种精神活性药物来说,是否成为毒品的主要判断依据的就是使用目的、生产流通情况,比如氯胺酮,如果是由国家规定的企业生产的、在规定的渠道流通的、用于临床上的麻醉手术治疗的,它就是药品;如果是用于找感觉的、由地下不法分子生产的就是毒品,打击、处理的依据就在于此,关于这一点在本节还有论述。对毒品的精确定义有利于防止毒品内涵的无限扩大化(如把香烟、酒精也叫作毒品),有助于治疗团队内部的沟通,避免混淆,也有利于各个不同领域人员之间的相互交流与沟通。

《实用戒毒医学》主要涉及的是未被认可临床使用的列管精神活性物质(如海洛因、冰毒、大麻),这些是真正意义上的毒品。其他的则可以称为处方药滥用(比如曲马多、地芬诺酯、哌替啶、丁丙诺啡等),当然氯胺酮滥用除外,它在我国被列为精神药品,但由于它大多是未依照医疗规范使用的或未由国家认可的企业生产的或未在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流通的,且滥用人群广泛,所以《实用戒毒医学》把它列为一种主要的毒品予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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