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际毒潮泛滥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已禁绝30多年的毒品犯罪在我国死灰复燃。我国政府利用各种手段和渠道,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狠抓禁吸戒毒工作,但贩毒、吸毒现象依然呈现不断蔓延之势,禁毒形势严峻。贩毒分子猖獗,贩毒手段更加多样;涉毒区域从我国边境地区逐步向内地蔓延;吸毒人数持续增加,复吸毒人员居高不下。贩毒吸毒现象的存在和蔓延,不仅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给我国的社会治安与和谐社会建设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我国政府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十分关注戒毒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禁毒法》实施之前,戒毒体系主要是以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三种戒毒措施为主体建构起来的。强制戒毒是戒毒者在一个封闭的戒毒环境中戒治毒瘾,这种戒治方式具有强制性。戒毒场所和戒毒医疗设备等由政府投入,场所管理严格、规范。大多数戒毒者在强制戒毒所能够达到生理戒断毒瘾的目的。但是,这种戒治方式使戒毒者的人身行为自由受到了限制,同时由于戒治时间较短,无法达到心理脱毒的目的,复吸率较高。劳教戒毒以劳动教养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和威慑力作保障,戒毒劳教所内形成净化的“无毒环境”,具有完善规范的戒毒工作机制和教育矫治体系,以及良好的所区文化氛围,具有正规和完善的医疗保障设施。这种戒治方式属于行政处罚性质,要求戒毒人员接受强制性的戒治;管理上实行封闭式、半开放式和开放式三种管理模式;戒治时间为1—3年不等。由于执行时间相对较长,且贴近心理脱毒和戒毒康复规律等,因而,戒治效果较好,复吸率较低,但这种戒治方式须使戒毒者人身自由在较长时间受到限制。[1]

《禁毒法》对禁毒措施进行了修改,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国家鼓励对有决心、有毅力的戒毒人员,能够在家庭和社会的监督下保证对其有较强的持久性的约束实行自愿戒毒,或者主动到医疗机构进行戒毒治疗,或者在社区戒毒。对通过自愿戒毒和社区戒毒不能戒除毒瘾的人员,可以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在戒毒康复场所由社区戒毒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心理辅导、生活帮扶,最终戒断毒瘾,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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